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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律师法律人角色与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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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律师法律人角色与法治建设

法治国的实现不能依靠法律制度本身,法律人的积极参与才是法治建设的推动力量。只有静止的法律制度,不能排除人治和不公的存在;而动态的法律人参与法治建设,以“法律人”制约“人治人”,却可以有效的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实现,最大程度上消除社会不公:律师就是这种推动法治建设进程不断向前发展的力量。

标签:执业律师 法治建构 人治 政治参与

一、律师的法律人角色界定

关于律师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是有明确规定的,这里不作赘述。法律秩序的理性构建,法治理念的践行与落实,立法机关旨在维护的公民权益的实现等问题的解决,需要一类人的运作,法律人的运作。律师就是这样的法律人典型。什么是法律人,律师又怎么是法律人典型,借鉴孙笑侠教授的理解就是,“推动者法治进展、形成了共同体、有着明确分工、职业化程度较高、职业素养很强、遵从着独特的思维方式与操守职业伦理的人,具体到法学上就是法律人。”根据相关法律,通过担任法律顾问、接受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委托参加诉讼、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辩护等法律业务,律师群体以其独特的非公权介入身份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最直接第一线的专业服务,相对于公检法机关而言,他们才是能给需要法律救济的人予以最贴切援助的,这对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平正义、安定有序的实现,对于从下至上建设全体公民对于法律秩序的信仰,具有最看得见影响的中坚力量。

二、律师的法治性

法律人中的“人”,与法治相对应的人治中的“人”,两个字因为所处的语境有别,其所要表的的含义、表意重点的偏向以及内容的范围便不同。我们这里讲的法律,不仅仅指向狭隘的法律条文本身,更多的是一种法治价值实体。尤其在中国,受孔孟儒家影响,我们很难不把“人”的因素理解为皇族统治者以及他们的官吏衙役们,但西方对“人”的解释却是强调职业化的有着专业技术素养的法律人,重点不在道德境界或个人修为,因为个体的外在行为比内在修为更能渗入到外在社会活动。

个人自由、平等、民主、权利、尊严、追求等,一般这是法律所追求的个体价值,即个体对法律的需求以及法律对个体的实际效应;而秩序、制度、机会、安定等,这是法律所要追求的群体价值,即某一个社会群体对法律的需求以及法律对这个群体的实际效应,用阶级分析法讲,就是统治阶级的价值追求,最广大人民群众的价值需求。从这个法律的价值定位出发,我们可以看到法律人的“人”,包含更多的是权益保障、损害救济的法治服务色彩;而人治中的“人”,包含更多的是自上而下的权利集中式的行政命令色彩,人治是与法治相对的概念,它依靠少数领导人或者统治者的意志、意愿和个体能力,管理国家公私事务。

律师里的这个人是利他性的还是非利他性的呢,作为法律人的当代律师与存在过几千年之久的“讼棍”。除了名分是否还有更深一层质的区分,笔者认为答案都应该是肯定性的,至少可以说在排除少部分违法违纪缺失律师职业伦理的律师的情况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具规模需要有某些团体维护公民既得与期待利益、需要某些团体缓冲国家利益与公民个体利益的时候,律师这一组织可以合情合理有合法地站出来挑起这个担子,填补这个窟窿。

我们这里讲律师,律人视域律师,更多的是讲律师身上的法律性因素,这样才有法理学意义,离开了这个法律因素单纯地讲律师人格权利等人的因素,那是具体法学学科的任务。事物的发展总是有规律的,有总是就会有曲折,李庄案就是个例子。为性质组织头目龚某某做辩护律师的李庄,被犯罪嫌疑人控告作伪证,先不说这案例里的是非曲折,虽然学者各执其辞,但那毕竟是法学圈里的声音走不进世俗社会,但评析李庄案的社会影响,便是中国律师又掉色了,中国刑事辩护律师又出洋相了,律师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又拖后腿了。这里不是否定李庄,因为我们法学人不排除公检法机关对李庄的失信嫌疑。李庄案折射出的律师角色,肯定了公权机关在中国对律师行业发展的决定性作用,也提醒我们过度地信赖行政司法机关也不一定就更能推动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辩护律师定罪量刑,又被提起漏罪案诉讼,本身就是对律师法律人的非法治理念下治理,一个连律师权益都不能保障的司法体系怎么有理由说服人们能够保障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呢,不能够。

三、律师参政利于政治建设法治化

律师参政议政,在美国是一种常态,在中国至今仍显得遥不可及,但是法治进程的每一次向前推进,不在于、、立法机关如何地公正司法、立法,也不在于现有法律是多么的适应时代的发展,更多的是在于那些律师法律人的推动。

良好的社会秩序需要良好的法律制度的维护,对于制度形成的路径选择也历来存有积极主动的建构论理性主义和消极被动的进化论理性主义之分歧。建构论是哲学上的可知论在法治道路的具体化,在它看来,世界本真的实在外加人类理性可无限开掘的可能性,使得人生来就具有智识方面的以及道德方面的禀赋,以使人依据审慎思考用以构建文明;而进化论认为人对这个世界的认识是有瑕疵的和有缺陷的,不可能理所当然地改造客观世界。笔者认为律师的执业就是这种外在行为,与收入相对固定的法官检察官比较,律师似乎遵从着按劳分配的规则,业内竞争使得律师比同为法律人的法官检察官释放出更多的法制构建能量。即便如此,一个能在法治建设中积极作为的律师却不能把这份兢兢业业同样应用在政治建设中,这个政治建设本身至少从法治精神的角度看去存有问题,律师本应当把自己的专业知识从补救性的法律层次进展到源头性的层次之中,让我们的政治建设充斥更多的法治因素。

参考文献

[1]孙笑侠. 法律人之治—法律职业的中国思考 [M]. 北京:中国大学出版社,2005

[2]陈卫东. 中国律师学 [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3]陈有西. 双城记—中国的法律职业 [R]. 北京:陈有西,2012

[4]沈敏. 宪政视野下的中国律师制度研究 [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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