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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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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完善

【摘 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享有公诉权在内的广泛检察权,并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的执法活动。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因此,检察权的行使也应受到监督和制约。作为监督者,如何监督它自己的执法行为?笔者认为,只有加强和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才能使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得到有效的监督,并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

然而,当前检察机关工作中,由于个别检察干警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导致了个别冤假错案的发生。这些个别现象影响了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对上述行为没有发现或不能及时发现,说明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存在缺陷,本文就是通过界定内部监督机制概念,分析现状,提出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检察机关;监督机制;完善

一、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概念、机制

内部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内部不同机构之间在行使检察权能时进行的相互监督和制约。它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由检察机关内设的纪检监察部门,通过对干警执法执纪情况的检查,来监督检察干警的行为,以达到监督执法行为目的;另一种是检察机关内部业务部门根据办案流程,由上而下或由后至前的监督。

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是检察机关据以执行或制定的各级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相互监督制约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整个制度体系,它是检察工作机制中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

二、当前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缺陷评析

检察机关现有的内部监督机制存在一定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机制的缺陷

1.监督表面化

从监督范围看,由于纪检组长是检察长提请地方部门任命、监察部门主任是检察长直接任命的,导致纪检监察部门无法对本级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从监督内容看,纪检监察部门通过分发表格等材料让被督察对象自己填写“重大事项报告”、“收入申报、礼品登记”等进行监督,而由于缺少核查制度及相应措施,被督察对象是否如实反映情况纪检监察部门并不了解。

从监督时间上,纪检监察部门对检察干警违法违纪的介入,一般是在外部举报的情况下才进行实质性调查,此时社会影响已经发生。由于是外部信息来源,

也无从体现内部监督的优越性。

所以,当前纪检监察监督只是停留对干警工作作风、工作纪律等表面问题进行检查的检容风纪督察上,这种监督流于表面形式、并没涉及执法行为是否违纪违法等实质问题。

2.监督滞后严重

当前由纪检检察部门召集兼职纪检监察员对已经办结的不捕、不诉等疑难、复杂案件进行复查,这种监督方法具有局限性和被动性,是事后监督行为,对办案过程中有无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行为,难以发现。

(二)内部业务部门的监督机制

1.对主诉检察官制度中起诉的监督缺失

主诉检察官制度规定,起诉案件在承办检察官办结后由主诉检察官签发即可提起公诉,案件只需在科长处备案。其结果是,如果机关在案件中有漏捕、漏诉或者刑讯逼供,主诉检察官则可以放水。而从制度上检察长、科长很难监督主诉检察官的这种违法行为。

2.抗干扰能力较弱

由于检察机关的财政经费、人事任免、上下级关系等因素受外部制约,检察机关办案难免会受到外界的干扰,另外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在办案时还会受到内部上级领导干扰。导致检察机关以及检察官对抗内外干扰能力较弱。

3.相互监督缺失

当前检察机关内部侦、诉部门存在矛盾,解决这一矛盾的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侦查部门将犯罪事实作最大化认定而起诉部门对犯罪事实作最小化认定;另一种是侦查部门认定多少事实,起诉部门就认定多少事实。这两种模式均不符合检察内部监督的要求。

4.反向监督缺失

当前对案件的监督表现为(以职务犯罪案件为例):控申部门受理举报-侦查部门搜集证据-侦查监督部门批准逮捕-公诉部门审查起诉-监所部门监督等。各个程序环环相扣,每一个后置程序都存在对前一程序的监督,这种监督机制是一种正向的线性监督模式。但这种正向的线性流程,使得检察系统内部的程序具有不可回流性,案件一旦进入下一程序就脱离了前置程序的监管。因此,前一个环节对后一个环节往往出现监督乏力的情况。

三、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建议

当前监督中存在的监督滞后、监督表面化及监督缺失等问题,只能通过健全和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加以解决。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当立足以人为本,以警示教育和延伸教育为主导,构建以制度管理体系为保障,以机关、家庭和社会监督为防线,将检察队伍的教育、监督和管理涵盖工作时间和生活时间,共同构建单位、家庭、社会相互联动的监督网络。

(一)构建“自律与他律相结合、他律为威慑”的监督机制

1.强化纪检监察机构能力

在职务任命方面,建议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直接由上级检察机关任命,并直接向上级检察机关负责;在人员方面,要配备检察业务能力强的检察员到纪检监察岗位上来,以提高纪检监察的业务水平;在物质保障方面,要提供充足的经费、设备、车辆等以便顺利开展监察工作;在权力设置方面,要赋予纪检监察部门对本级班子成员越级上报权和对一般干警有全面、随时介入的调查权。

2.构筑育人工作机制

以深入开展“学习型党组织、学习型”创建活动为契机,一方面通过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强化廉洁自律学习;另一方面通过培训、岗位练兵,加强法律业务学习。实际操作中,要建立学习考核奖惩机制,把学习的成果通过考试、知识竞赛等形式进行考核,如果考核成绩优秀,则予以奖励,如果成绩不合格,则予以待岗。

3.构筑“八小时以内”监督管理防范机制

加强对检察机关内部执法活动的监督,实行案中教育、执法检查、走访评议,使内部监督贯穿于整个执法活动的各个环节,防止滞后监督的现象。一是在实践办案中,遇到上下级对案件处理有异议,监察部门随时介入监督,发现问题,避免执法不公正现象发生。同时要实施专人负责,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指派精干的干警进行专门监督,确保监督成效;二是对主诉检察官制度起诉案件监督力度的缺失,应建立科长认可权机制,由科长对主诉检察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科长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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