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 东 会 决 议
公司于 年 月 日
在 召开了公司第 次(临时)股东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执行董事(或董事会)召集,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已于 日前以 (口头/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邮寄/公告或其他)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代表公司表决权的 %的股东参加了会议。会议由 (职务)主持。
经代表公司表决权 %的股东同意(代表公司表决权 %的股东反对、 %的股东弃权),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事项:
以上决议事项,符合法定程序,同意根据决议内容修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
股东(法人)盖章、(自然人)签字:
注:一人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不适用此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