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保捱科技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来源:保捱科技网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1、总则

1.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通过对人身、电网、设备事故 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 特制定本规程。

1.2 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 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 放过(简称“三不放过” )。

1.3 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统计分析应与设备可靠 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1.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 任 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 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 级反映。

1.5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 业的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简称国电分公司) 、集团公司、省(直辖 市、自治区,下同)电力公司,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生产性企业和单位指以发电、 供电、输变电、 调度、 检修、试验、 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和单位。

1.6 本规程用于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统 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2 事故(障碍) 2.1 人身事故

2.1.1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2.1.1.1 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含生产 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 。

2.1.1.2 本企业聘用人员、本企业雇用或借用的外企业职工、民工和 代训工、实习生、短期参加劳动的其他人员,在本企业的车间、班组 及作业现场,从事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2.1.1.3 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 良,企业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发生设备爆炸、火灾、生产 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亡。

2.1.1.4 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 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2.1.1.5 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的本企业负同等及 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2.1.1.6 职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2.1.1.7 两个及以上企业在同一生产区域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 时,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本企业或非本企业人员的人身

伤亡。

2.1.1.8 非本企业领导的具备法人资格企业(不论其经济形式如何) 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 发生本企业负以下之一责任的人身伤 亡: 1)资质审查不严,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2)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进行全面安全技术交底;

3)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交底, 未对承 包方的安全措施进行审核以及审查合格后未监督实施。

2.1.1.9 机关、上级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或劳动时, 在生产区域内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上述人员的人身伤亡。 2.1.2 人身事故等级划分 2.1.2.1特大人身事故

一次事故死亡 50 人及以上者。 2.1.2.2 重大人身事故

一次事故死亡 3人及以上,或一次事故死亡和重伤 10 人及以上, 未构成特大人身事故者。 2.1.2.3 一般人身事故

未构成特、重大人身事故的轻伤、重伤及死亡事故。 2.2 电网事故

2.2.1 特大电网事故

2.2.1.1 电网大面积停电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

电网负荷 1)省电网或跨省电网减供负荷达到20000MW 及以上 下列数值: 减供负荷 20% 30%或 10000~20000MW 以下 4000MW 40%或 3000MW 50%或 5000~10000MW 以下 2000MW 1000~5000MW 以下 2)直50%及以上;省会城市及国家计划 辖市全市减供负荷 单列市全市减供负荷 80%及以上。

2.2.1.2 其他经国家电力公司认定为

特大事故者。

2.2.2 重大电网事故 未构成特大电网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重大电网事故:

2.2.2.1 电网大面积停电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 1)省电网或跨省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

电网负荷

20000MW 及以上

10000~20000MW 以下 5000~10000MW 以下

减供负荷 8%

10%或 1600MW 15%或 1000MW

1000~5000MW 以下 20%或 750MW 1000MW 以下 40%或 200MW

2)直辖市全市减供负荷 20%及以上;省会及国家计划单列市 全市减供负荷 40%及以上;地级市全市减供负荷 90%及以上。 2.2.2.2 电网瓦解

110kV 及以上省电网或跨省电网非正常解列成三片及以上, 其中 至少

有三片每片内事故前发电出力以及供电负荷超过 100MW ,并造

成全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 电减供负荷

网负荷 20000MW 及以上 4% 10000~20000MW 以下 5%或 800MW 5000~10000MW 以下

8%或 500MW

1000~5000MW 以下

10%或 400MW

1000MW 以下

2.2.2.3 发生下列变电所全停情况之 20%或 100MW

1) 330kV 及以上变电所(不包者: 括单一线路供电者) ;

2) 220kV 枢纽变电所; 3)一次事故中 3 个及以上 220kV 变电所(不包括由单一线路串 接供电者)。

2.2.2.4 其他经国家电力公司或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 认定为重大事故者。

2.2.3 一般电网事故 未构成特、重大电网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一般电网事故: 2.2.3.1 电网失去稳定。

2.2.3.2 110kV 及以上电网非正常解列成三片及以上。 2.2.3.3 变电所 110kV 及以上母线全停; 35kV 变电所全停。 2.2.3.4 电网电能质量降低,造成下列后果之一:

1)频率偏差超出以下数值:

装机容量在 3000MW 及以上电网,频率偏差超出 50±0.2Hz, 且延续时间 30min 以上;或偏差超出 50±0.5Hz,且延续时间 15min 以上;

装机容量在 3000MW 及以下电网,频率偏差超出 50±0.5Hz, 且延续时间 30min 以上;或偏差超出 50±1Hz ,且延续时间 15min 以上。

2)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偏差超出电网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值± 5%,且延续时间超过 2h;或偏差超出± 10%,且延续时间超过 1h 2.2.3.5 其他经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或本单位认定为 事故者。

2.2.4 电网一类障碍

未构成电网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电网一类障碍:

2.2.4.1 电网非正常解列。

2.2.4.2 电网电能质量降低,造成下列后果之一:

1)频率偏差超出以下数值:

装机容量在 3000MW 及以上电网频率偏差超出 50± 0.2Hz,且 延续时间 20min 以上;或偏差超出 50± 0.5Hz,且延续时间 10min 以上;

装机容量在 3000MW 及以下电网频率偏差超出 50± 0.5Hz,且 延续时间 20min 以上;或偏差超出 50±1Hz ,且延续时间 10min 以 上。

2)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偏差超出电网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值± 5%,且延续时间超过 1h;或偏差超出± 10%,且延续时间超过 30min 。 2.2.5 电网二类障碍

电网二类障碍标准由国电分公司、 集团公司、 省电力公司自行制 定。 2.3 设备事故

2.3.1 特大设备事故

2.3.1.1 电力设备(包括设施,下同)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 1000 万 元者。

2.3.1.2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 100 万元 者。 2.3.1.3 其他经国家电力公司认定为特大事故者。

2.3.2 重大设备事故 未构成特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重

大设备事故:

2.3.2.1 电力设备、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 300 万元。

2.3.2.2 100MW 及以上机组的锅炉、汽轮机、发电机损坏, 50MW 及以上水轮机组、燃气轮机组、供热机组损坏, 40 天内不能修复或 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然在 40 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 发生日起 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 40 天。 2.3.2.3 220kV 及以上主变压器、输电线路、电抗器、组合电器( GIS )、 断路器损坏, 30 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 然在 30 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 3 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 运累计时间达 30 天。

2.3.2.4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发电厂,一次事故使 2 台及以上机组停 止运行,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

1)发电机组容量 400MW 及以上的发电厂; 2)电网装机容量在 5000MW 以下,发电机组容量 100MW 及以 上的发电厂;

3)其他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指定的发电厂。 只有 1条线路对外的发电厂, 若该线路故障时断路器跳闸者除外。

2.3.2.5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 直接经济损失达到 30 万元者。 2.3.2.6 其他经国家电力公司或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 认定为重大事故者。

2.3.3 一般设备事故 未构成特、重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

为一般设备事 故:

2.3.3.1 发电设备和 35kV 及以上输变电设备 (包括直配线、 母线)的 异常运行或被迫停止运行后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热) 。或停运当时 虽没有对用户少送电 (热),但在高峰负荷时, 引起了用户少送电 (热) 或电网限电。

2.3.3.2 330kV 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止运行。

2.3.3.3 发电机组、 35~220kV 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虽未引起对用 户少送电(热)或电网限电,但时间超过 8h。 2.3.3.4 发电机组和 35kV 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 非计划检修、计划检修延期或停止备用,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虽提前 6h 提出申请并得到调度批准, 但发电机组停用时间超 过 168h 或输变电设备停用时间超过 72h。

2)没有按调度规定的时间恢复送电(热)或备用。 2.3.3.5 装机容量 400MW 以下的发电厂全厂对外停电。

装机容量 400MW 及以上的发电厂或装机容量在 5000MW 以下 的电网中的 100MW 及以上的发电厂, 单机运行时发生的全厂对外停 电。 2.3.3.6 3kV 及以上发供电设备发生下列恶性电气误操作: 带负荷误 拉(合) 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 、带接地线(接 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

2.3.3.7 3kV 及以上发供电设备因以下原因使主设备异常运行或被 迫停运:

1)一般电气误操作:

a. 误(漏)拉合断路器(开关) ;

b. 下达错误调度命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下达继电保护 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或错误下达其投、停命令;

c.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热工保护、自动保护)的误 整定、误(漏)接线、误(漏)投或误停(包括压板) ;

d. 人员误动、误碰设备。

2)热机误操作:误(漏)开、关阀门(挡板) 、误(漏)投(停) 辅机等;

3)监控过失:人员未认真监视、控制、调整等。

2.3.3.8 设备、运输工具损坏,化学用品泄漏等,经济损失达到 10 万 元及以上。

2.3.3.9 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或其他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 常蓄水、泄洪或其他损坏。

2.3.3.10发供电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1)炉膛爆炸;

2)锅炉受热面腐蚀或烧坏,需要更换该部件(水冷壁、省煤器、 过热器、再热器、预热器)管子或波纹板达该部件管子或波纹板总重 量的 5%以上;

3)锅炉运行中的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门动作压力的 3%;汽轮机运 行中超速达到额定转速的 1.12 倍以上;水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紧急 关导叶或下闸的转速;

4)压力容器和承压热力管道爆炸;

5) 100MW 及以上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 6) 100MW 及以上汽轮机叶片折断或通流部分损坏; 7) 100MW 及以上汽轮机发生水击;

8)100MW 及以上汽轮发电机组, 50MW 及以上水轮机、燃气轮 机和供热发电机组烧损轴瓦;

9) 100MW 及以上发电机绝缘损坏; 10)120MVA 及以上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

11)220kV 及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 炸; 12)220kV 及以上线路倒杆塔。

2.3.3.11 主要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 条件而未停止运行。

2.3.3.12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经济损失达到 1 万元。

2.3.3.13 其他经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或本单位认定为 事故者。

2.3.4 设备一类障碍

未构成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设备一类障碍:

2.3.4.1 10kV(6kV )供电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的异常运行或 被迫停运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 2.3.4.2 发电机组、 35~220kV 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或 停止备用。

2.3.4.3 35~110kV 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 未造成少送电。

2.3.4.4 110kV 及以上线路故障, 断路器跳闸后经自动重合闸重合成 功。 2.3.4.5 抽水蓄能机组不能按调度规定抽水。

2.3.4.6 经上级管理部门或本单位认定为一类障碍者。

2.3.5 设备二类障碍 设备二类障碍标准由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自行制 定。 2.4 事故归属

2.4.1 不同管理体系下的事故归属

2.4.1.1 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直属、全资、控股的生 产性企业发生的人身、 电网、设备事故, 代管发供电企业的电力生产 人

身事故、有运行责任的设备事故汇总为上述公司的事故。

2.4.1.2 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内产权与运行管理相分离的,事故归属依 据代管协议确定;代管协议未作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人身事故定为运行管理单位的事故; 2)电网及设备事故中,运行管理单位有责任的,定为运行管理 单位的事故;

3)电网及设备事故中,运行管理单位没有责任的,定为产权所 有单位的事故。

2.4.1.3 发供电企业管理的多种经营企业以及由该多种经营企业全 资、控股或管理的公司, 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事 故定为该发供电企业的事故。

2.4.1.4 任何企业承包发供电企业的工作中, 造成发供电企业的电网、 设备事故均定为发供电企业的事故。

2.4.2 一次事故涉及几个单位时事故的归属 2.4.2.1 一个单位发生了事故,扩大成电网事故时该单位定为一次事 故,管辖该电网的单位定为一次电网事故; 一个省发生电网事故波及 跨省电网,该省网定为一次事故,跨省大区电网定为一次事故。

2.4.2.2 一个单位发生事故时,电网内另一个单位或几个单位由于本 单位的过失又造成事故扩大,后一个或几个单位各定为一次事故。

2.4.2.3 输电线路发生瞬时故障,由于继电保护或继路器失灵,在断 路器跳闸后拒绝重合, 定为管辖该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单位的电气( 变 电)事故; 如果输电线路发生永久性故障, 无论继电保护或断路器是 否失灵,均应定为管辖线路单位的输电事故。

2.4.2.4 线路发生故障,扩大到发电厂或变电所的母线停电或主变压 器停运时, 供电企业应定为一次变电事故, 发电厂则定为一次电气事 故。 2.4.2.5 一条线路由两个及以上供电企业负责维修,该线路故障跳闸 构成事故时, 如果各供电企业经过检查均未发现故障点, 应各定为一 次事故。

2.4.2.6 由于电网调度机构过失,如下达调度命令错误、保护定值错 误、误动、误碰等,造成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并构成事故时,调度应 定为一次事故。如果发供电企业也有过失,亦应定为一次事故。 2.4.2.7一次事故中如同时发生人身事故和电网、 设备事故, 应分别各 定为一次事故。 2.4.3 由于同一原因而引起多次事故的认定

2.4.3.1 一条线路由于同一原因在 4h 内发生多次跳闸停运时, 可定为 一次事故。

2.4.3.2 同一个供电企业的几条线路或几个变电所,由于自然灾害, 如覆冰、暴风、水灾、火灾、地震、泥石流等原因,发生多条线路、 多个变电所跳闸停运时,可定为一次事故。

2.4.3.3 发电厂由于燃煤(油)质量、煤湿等原因,在一个运行班的 值

班时间内,发生多次灭火停炉、降低出力,可定为一次事故。 3 事故调查

3.1 即时报告

3.1.1 电力生产企业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应立即用电话、 电传或电报等按资产关系或管理关系向隶属的国电分公司、集团公 司、省电力公司和企业所在地的安全主管部门、 门、 工会 报告。

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接到人身死亡和 3 人及以上 重伤事故报告后, 应在 24h 内向国家电力公司报告, 同时,省电力公 司根据授权向国电分公司报告。

3.1.2 电力生产企业发生电网和设备事故,应立即用电话、电传或电 报等按资产关系及管理关系向隶属的国电分公司、 集团公司、省电力 公司报告。

其中重大及以上电网和设备事故,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 电力公司接到报告后, 应在 24h 内向国家电力公司报告, 同时,省电 力公司根据授权向国电分公司报告。 3.1.3 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设备损坏和电网影响的初步情况;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3.2 调查组织 3.2.1 人身事故 3.2.1.1 特大人身事故

特大人身事故的调查, 执行《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 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 3.2.1.2 重大人身事故

重大人身事故的调查执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 规定》及其相关规定。

3.2.1.3 一般人身事故 死亡事故的调查执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 定》及其相关规定。

重伤事故由企业领导或其指定人员组织安监、生技(基建) 、劳 资(社保) 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 报告由安监人员填写。

轻伤事故由企业事故发生部门的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 性 质严重的, 安监、生技(基建)、劳资(社保)、工会等部门派人参加。 事故报告由安监人员或车间安全员填写。 3.2.2 电网事故

3.2.2.1 特大电网事故

特大电网事故由国家电力公司组织成立调查组。 调查组可根据发 生事故的具体情况,邀请有关电力主管部门、门等参加。 3.2.2.2 重大电网事故

重大电网事故根据涉及范围分别由国电分公司、 集团公司、 省电 力公司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跨大区电网、 跨省电网的重大电网事故 由国家电力公司或其授权的国电分公司、 集团公司、 省电力公司组织 调查组进行调查。

调查组可根据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指定有关发电厂、供电企 业参加;涉及非国家电力公司所属的并网电厂和地方电网经营企业, 也应邀请其参加调查。

调查组由事故调查单位的领导组织,安监、调度、生技(基建) 等部门人员组成。

3.2.2.3 一般电网事故 一般电网事故应根据事故涉及范围,分别由经营和调度该电网 的国电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市(地)供电企业或其委托的部门组织 调查组进行调查,并由事故调查组织单位的技术人员填写事故报告。

调查组可根据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 指定有关发电厂、 供电企业 参加;涉及非国家电力公司所属的并网电厂和地方电网经营企 业,也应邀请其参加调查。

调查组由事故调查单位的领导组织,安监、调度、生技(基建) 等部门人员组成。

3.2.2.4 电网一类障碍

电网一类障碍一般由调度部门负责组织调查, 必要时上级安监部 门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一类障碍报告由调度部门技术人员填写。 3.2.3 设备事故

3.2.3.1 特大设备事故 特大设备事故的调查执行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 定》及其他相关规定。

国家电力公司认定的特大设备事故, 由国家电力公司或其授权部 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由事故调查单位的领导组织,安监、 生技(基建)、调度等部门人员组成。

3.2.3.2 重大设备事故 重大设备事故由发生事故的单位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产权与运 行管理分离的, 以资产所有者单位为主组织调查, 也可委托运行管理 单位组织调查。

特别严重的事故或涉及设备制造单位或两个及以上发供电单位、 施工企业的重大设备事故, 由国电分公司、 集团公司、 省电力公司组 织或授权有关单位组织调查。

调查组由事故调查单位的领导组织,安监、生技(基建) 、调度 以

及其他有关部门和车间(工区、工地)负责人参加。必要时,上级 管理部门应指派安监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调查。

3.2.3.3 一般设备事故 一般设备事故由发生事故的单位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产权与运 行管理分离的, 以资产所有者单位为主组织调查, 也可委托运行管理 单位组织调查。

性质严重和涉及两个及以上发供电单位、 施工企业的一般设备事 故,上级管理部门应指派安监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调查或组织调 查。

调查组一般由事故调查单位的领导组织,安监、生技(基建) 、 调度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车间(工区、工地)人员参加。

只涉及一个车间 (工区、工地)且情节比较简单的一般设备事故, 也可以指定发生事故的车间(工区、工地)负责人组织调查。

事故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织单位的技术人员填写。

3.2.3.4 设备一类障碍 设备一类障碍由车间(工区、工地)负责人组织调查。必要时, 安监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性质严重者,由发供电企业、施工企业的领导组织调查。 一类障碍报告由企业或车间(工区、工地)技术人员填写。 3.3 调查程序

3.3.1 保护事故现场

3.3.1.1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 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发生《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所规定的特大事 故,事故单位应立即通知当地和门, 并要求派人保护现场。 3.3.1.2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 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

3.3.1.3 因紧急抢修、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需要变动现场, 必须经企业有关领导和安监部门同意,并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 写出书面记录,保存必要的痕迹、物证。 3.3.2 收集原始资料

3.3.2.1 事故发生后,企业安监部门或其指定的部门应立即组织当值 值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事故现场前分别 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

安监部门要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3.3.2.2 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安监部门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事故调查 组。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查阅有关运行、 检修、 试验、 验收的 记录文件和事故发生时的录音、 故障录波图、 计算机打印记录等, 及 时整理出说明事故情况的图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和数据。 3.3.2.3 事故调查组在收集原始资料时应对事故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 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保持原样,并贴上标签,注明地 点、时间、物件管理人。

3.3.2.4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 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3.3.3 调查事故情况

3.3.3.1 人身事故应查明伤亡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单位、姓名、性别、 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等。

电网和设备事故应查明发生的时间、 地点、气象情况; 查明事故 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

3.3.3.2 查明电网或设备事故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

人身事故应查明事故发生前工作内容、 开始时间、许可情况、 作 业程序、作业时的行为及位置、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场救护情况。 3.3.3.3 查明与电网或设备事故有关的仪表、自动装置、断路器、保 护、故障录波器、调整装置、遥测遥信、遥控、录音装置和计算机等 记录和动作情况。

人身事故应查明事故发生前伤亡人员和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 安 全教育记录、健康状况,过去的事故记录,违章违纪情况等。

3.3.3.4 调查设备资料(包括订货合同、大小修记录等)情况以及规 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质量方面存在的问 题。

人身事故应查明事故场所周围的环境情况(包括照明、 湿度、温 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 有害物质和易燃易爆物取样分析记录) 、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 品的使用情况(了解其有效性、质量及使用时是否符合规定) 。

3.3.3.5 查明电网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波及范围、减供负荷、损失 电量、用户性质;查明事故造成的设备损坏程度、经济损失。

3.3.3.6 了解现场规程制度是否健全,规程制度本身及其执行中暴露 的问题; 了解企业管理、 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 题;事故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时,应了解相关合同或协议。 3.3.4 分析原因责任

3.3.4.1 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并明确事故发生、扩 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委托专业技术部门 进行相关计算、试验、分析。

3.3.4.2 事故调查组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分析是否人员违章、过失、 失职、违反劳动纪律;安全措施是否得当;事故处理是否正确等。

3.3.4.3 根据事故调查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 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 用,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的责任者。

3.3.4.4 凡事故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与事故有关的问题,确定为领导 责任:

1)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2)规程制度不健全;

3)对职工教育培训不力;

4)现场安全防护装置、 个人防护用品、 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 5)反事故措施不落实; 6)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7)违章指挥。 3.3.5 提出防范措施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发生、 扩大的原因和责任分析, 提出防止 同类事故发生、扩大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3.3.6 提出人员处理意见

3.3.6.1 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责任确定后,要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对事故 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由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处 理。 3.3.6.2 对下列情况应从严处理: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

2)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 的;

3)阻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事故调查;拒绝或阻挠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的。

3.3.6.3 在事故处理中积极恢复设备运行和抢救、安置伤员;在事故 调查中主动反映事故,使事故调查须利进行的有关事故责任人 员,可酌情从宽处理。 3.4 事故调查报告书

3.4.1 重大及以上电网和设备事故、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以及上级部 门指定的事故,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报送组织 事故调查的单位。 经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同意后, 事故调查工作即告 结束。 3.4.2 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收到事故调查组写出的《事故调查报告书》 后,应立即提出《事故处理报告》报上级单位或安全主管部门。

3.4.3 事故调查结案后,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应将有关资料归档,资 料必须完整,根据情况应有:

1)伤亡事故登记表(表 1)或电网、设备事故报告; 2)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处理报告书及批复文件;

3)现场调查笔录、图纸、仪器表计打印记录、资料、照片、录像 带等;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8)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0)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检查材料;

11)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成立调查组的有关文件;

12)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名单,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单位 等。 4 统计报告 4.1 事故报告

4.1.1 下列事故应由事故调查组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1)人身死亡、重伤事故,填写《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表 3); 2)重大及以上电网事故,填写《电网事故调查报告书》 ( 8); 3)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填写《设备事故调查报告书》 ( 9); 4)国家电力公司或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根据事故 性质及影响程度指定填写的。

4.1.2 事故调查报告书由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以文件形式在事故发生 后的 45 天内报送出。特殊情况下,经国家电力公司同意可延至 60 天。由部门进行调查的事故上报时限从其规定。

4.1.3 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接到事故调查报告后, 15 天内以文件形式批复给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同时报国家电力公司, 并根据授权另报国电分公司。

事故调查组织单位为国电分公司、 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的, 直 接报国家电力公司,并根据授权另报国电分公司。 4.1.4 符合 4.1.1 条所列事故(重伤事故除外) ,应随《事故调查报告 书》上报事故影像资料。 4.2 月度报告、报表

4.2.1 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于每月 3 日前将上月事故 快报以电话、 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报国家电力公司, 并根据授权另报 国电分公司。

4.2.2 所有事故和一类障碍均应分别填写以下报告、报表:

1)《人身伤亡事故报告》 (表 2); 2)《电网事故报告》 (表 4);

3)《电网一类障碍报告》 (表 5); 4)《设备事故报告》 (表 6);

5)《设备一类障碍报告》 (表 7);

6)《月(年)综合统计表》 (表 10、 11、 12)。

4.2.3 人身伤亡事故报告中,一次事故多人伤亡,按一人一张填报, 每张事故报告中的事故编号应相同。

电网、设备事故(一类障碍)报告中,一个事故涉及两个及以上 的单位,应分别写出事故报告,由上级管理部门综合后写出报告。

事故(一类障碍) 报告经填报单位的领导和安监工程师审核后上 报。 4.2.4 填报单位应于次月 10日前将事故及一类障碍 (10 kV 供电设备 除外)报告、月综合报表及软盘报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 司;

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于次月 20 日前将事故及一 类障碍报告的审阅意见批复填报单位, 同时以电子邮件方式报国家电 力公司(人身轻伤事故除外) ,并根据授权另报国电分公司。 4.2.5 符合 4.1.1 条的事故,事故单位应先将简要情况填写事故报告, 并按规定日期报出, 待事故调查结束做出结论后 5 天内,再将原报告 做出修正并报出。 其他原因需要补报或对原报告做出修正的, 随下月 报告同时报出。 4.3 季度报告

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应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 5 日前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国家电力公司上报上个季度下属 发供电企业的安全记录、本年度创造的最高安全记录和安全周期个 数。 4.4 年度报表

填报单位应于次年 1 月底前将《发电厂年度事故统计表》 (附表 13)或《供电公司年度事故统计表》 (附表 14)报送国电分公司、集 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汇总后于 次年 2 月 10 日前将《(网、省)公司年度事故统计表》 (附表 15)、 12月份的《月(年)度综合统计表》 (附表 12)报国家电力公司,并 根据授权另报国电分公司。 4.5 填报及审批

4.5.1 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发电厂、市(地)供电 企业、 火电及输变电施工企业、 省级及以上调度部门、 集中检修单位 等为填报单位。 火电及输变电施工企业和县供电企业的事故填报, 执 行国电公司有关规定。

涉及一个供电企业、 一个或多个发电厂的电网事故, 供电企业作 为填报单位; 涉及两个及以上供电企业的电网事故, 国电分公司、 集 团公司、省电力公司为填报单位。

4.5.2 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为各类报告、报表的审批 汇总单位。 5 安全考核 5.1 考核项目

5.1.1 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特大、重大事故次数, 死亡人数。

5.1.2 省及以上调度部门:特大、重大事故次数,死亡、重伤人数, 电网事故次数,设备事故次数,安全周期个数。

5.1.3 发电厂:特大、重大事故次数,死亡、重伤人数,设备事故次 数,安全周期个数。

5.1.4 市(地)供电企业:特大、重大事故次数,死亡、重伤人数, 电网事故次数,设备事故次数,安全周期个数。

5.1.5 县级供电企业的安全考核项目由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 力公司自行制定。

5.1.6 集中检修单位:特大、重大事故次数,死亡、重伤人数,设备 事故次数,安全周期个数。

5.1.7 火电及输变电施工单位考核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5.1.8 国电分公司、 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可根据需要将人身重伤率、 发电事故率、 输电事故率、 变电事故率等作为所辖发供电企业的考核 项目。

5.2 安全记录

安全记录为连续无事故的累计天数,安全记录达到 100 天为一个 安全周期。 所有特、重大事故和除以下情况外的一般事故, 无论原因 和责任归属,均应中断事故发生单位的安全记录。 5.2.1 人身轻伤事故。

5.2.2 新投产发电设备和 110 kV 输变电设备一年以内发生由于设计、 制造、施工安装、调试、集中检修等单位主要责任造成的事故。 5.2.3 运行 30 年及以上的 50MW 及以下发电机组、 31.5MVA 及以下 主变压器和 35kV 输电线路事故,非本单位人员过失者。

5.2.4 事先经过上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的科学技术实验项目,由于非 人员过失所造成的事故。

5.2.5 发供电设备因覆冰、暴风、雷击、洪水、火灾、地震、泥石流 等自然灾害超过设计标准承受能力而发生的事故。 5.2.6 不可预见或无法事先防止的外力破坏事故。

5.2.7 用户过失引起的直配线路的跳闸事故,并且发供电单位没有事 故责任者。

5.2.8 无法采取预防措施的户外小动物引起的事故。

5.2.9 为了抢救人员生命而紧急停止设备运行构成的事故。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规程释义

国家电力公司 发布

1、总则

1.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通过对人身、电网、设备事故 的

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 特制定本规程。

1.2 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 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 放过(简称“三不放过” )。

1.3 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统计分析应与设备可靠 性

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1.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 任 何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 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 级反映。

1.5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 业的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简称国电分公司) 、集团公司、省(直辖 市、自治区,下同)电力公司,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生产性企业和单位指以发电、 供电、输变电、 调度、 检修、试验、 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和单位。

1.6 本规程用于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统 计

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2 事故(障碍) 2.1 人身事故

2.1.1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2.1.1.1 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含生产

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 。

[释义 ] 职工是指由企业支付工资的各种用

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 时工和企业招用的临时农民工、退休人员等。

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系指发电、 供电、输 变电、试验、电力建设、调度等生产性工作。如 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施工安装、试验、管理 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 业扩、用户电力 设备的安装、检修和试验等等工作。

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包括劳动过程中违反劳动纪律而发生的人身伤 亡。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 经县以上 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主管部门调查, 确认系职工 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职工伤亡事故统计。

生产性急性中毒系指生产性毒物中毒。 食物 中毒和职业病不属本规程统计范围。

2.1.1.2 本企业聘用人员、本企业雇用或借用的外企业职工、民工和 代

训工、实习生、短期参加劳动的其他人员,在本企业的车间、班组 及作业现场,从事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2.1.1.3 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 良,

企业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发生设备爆炸、火灾、生产 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亡。

[释义 ] 电力生产区域系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

运行、检修、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场所,以及 生产仓库、 汽车库、线路及电力通信设施的走廊 等等。

2.1.1.4 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 全

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释义 ] 本条中的“他人”系指本企业的其他 职

工,以及参加本企业车间(工区、工地) 、班 组电力生产工作的非本企业的其他人员。

2.1.1.5 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的本企业负同等及 以

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2.1.1.6 职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2.1.1.7 两个及以上企业在同一生产区域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 时,

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本企业或非本企业人员的人身 伤亡。

2.1.1.8 非本企业领导的具备法人资格企业(不论其经济形式如何) 承

包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 发生本企业负以下之一责任的人身伤 亡:

1)资质审查不严,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2)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进行全面安全技术交底;

3)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交底, 未对承 包

方的安全措施进行审核以及审查合格后未监督实施。

[释义 ] 资质审查包括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 照和

资质证书, 法人代表资格证书, 施工简历和 近

3 年安全施工记录; 施工负责人、 工程技术人 员

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施工机 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 安全用具是否满足 施工需要;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有专职安 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 30 人的是否配有专 职安全员, 30 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

危险性生产区域是指容易发生触电、高空 坠落、爆炸、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火灾、烧 烫伤等引起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的场所。

2.1.1.9 机关、上级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或劳动时, 在

生产区域内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上述人员的人身伤亡。

2.1.2 人身事故等级划分 2.1.2.1特大人身事故

一次事故死亡 50 人及以上者。

2.1.2.2 重大人身事故

一次事故死亡 3人及以上,或一次事故死亡和重伤 10 人及以上, 未构成特大人身事故者。

2.1.2.3 一般人身事故 未构成特、重大人身事故的轻伤、重伤及死亡事

故。

[释义] 按劳动部 1993年 9 月劳办(1993)140

号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 第

48 条规定,如职工负伤后,在 30 天内死亡的(因

医疗事故而死亡的除外, 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 定部门的确认),均按死亡统计; 超过 30 天后死 亡的,不再进行死亡补报和统计; 轻伤转为重伤

也按此原则补报

重伤事故的确定按 1960 年 和统计。

60)中劳护久 字第 56 号文《关于重伤事故范围

的意见》 规定。

轻伤事故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 够不上重伤者。

2.2 电网事故 2.2.1 特大电网事故

2.2.1.1 电网大面积停电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

20000MW 及以上 10000~20000MW 以下 5000~10000MW 以下 1000~5000MW 以下

20%

减供负荷 30%或 4000MW 40%或 3000MW 50%或 2000MW

2)直辖市全市减供负荷 50%及以上;省会城市及国家计划 1)省电网或跨省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

电网负荷

单列市全市减供负荷 80%及以上。

[释义 ] 电网负荷指省电网、大区电网调度 统

一调度的电网在事故发生前电网负荷。

减供负荷波及多个省电网时, 除引发事故的 省电网计算一次事故外,大区电网另计算一次, 其电网负荷按照大区电网事故前全网负荷计算。

减供负荷的计算范围与计算电网负荷时的 范围相同。

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减供负 荷指市区范围的减供负荷,不包括市管辖的县(含 县级市)。省电网和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 若由于电网小, 结构薄弱, 可报请国家电力公司 另定。

2.2.1.2 其他经国家电力公司认定为特大事故者。

2.2.2 重大电网事故 未构成特大电网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重

大电网事故:

2.2.2.1 电网大面积停电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

1)省电网或跨省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

电网负荷

20000MW 及以上 10000~20000MW 以下 5000~10000MW 以下 1000~5000MW 以下

减供负荷

8%

10%或 1600MW 15%或 1000MW 20%或 750MW 40%或 200MW

1000MW 以下

2)直辖市全市减供负荷 20%及以上;省会及国家计划单列市

全市减供负荷 40%及以上;地级市全市减供负荷 90%及以上。

[释义] 同 2.2.1.1。

2.2.2.2 电网瓦解

110kV 及以上省电网或跨省电网非正常解列成三片及以上, 其中 至

少有三片每片内事故前发电出力以及供电负荷超过 100MW ,并造 成全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

电网负荷

20000MW 及以上 10000~20000MW 以下 5000~10000MW 以下 1000~5000MW 以下

减供负荷

4%

5%或 800MW 8%或 500MW 10%或 400MW 20%或 100MW

1000MW 以下

[释义 ] 非正常解列包括自动解列、 继电

保 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动作解列。其他释义同

2.2.1.1。

2.2.2.3 发生下列变电所全停情况之一者:

1) 330kV 及以上变电所(不包括单一线路供电者) ; 2) 220kV 枢纽变电所;

3)一次事故中 3 个及以上 220kV 变电所(不包括由单一线路串 接

供电者)。

[释义 ] 对电网安全运行影响重大的枢纽变

电所名单由国电分公司、 集团公司、 省电力公司 根据电网结构确定。

变电所全所停电系指该变电所各级电压母 线转供负荷(不包括所用电)均降到零。

2.2.2.4 其他经国家电力公司或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 认

定为重大事故者。

2.2.3 一般电网事故 未构成特、重大电网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

为一般电网事故:

2.2.3.1 电网失去稳定。

[释义 ] 电网失去稳定系指同一电网中,并 列

运行的两个电源或几个电源间的部分电网或 全网引起振荡,超过一个振荡周期(功角超过 360 度),不论时间长短,或是否拉入同步。

2.2.3.2 110kV 及以上电网非正常解列成三片及以上。

[释义 ] 每一片电网不管是否造成电网减供 负

荷,均适用本条。

本条中三片不包括装机容量 50MW 及以下 的地方电厂孤立运行的片。

2.2.3.3 变电所 110kV 及以上母线全停; 35kV 变电所全停。 2.2.3.4 电网电能质量降低,造成下列后果之一:

1)频率偏差超出以下数值:

装机容量在 3000MW 及以上电网,频率偏差超出 50±0.2Hz, 且延续时间 30min 以上;或偏差超出 50±0.5Hz,且延续时间 15min 以上;

装机容量在 3000MW 及以下电网,频率偏差超出 50±0.5Hz, 且延续时间 30min 以上;或偏差超出 50±1Hz ,且延续时间 15min 以上。

2)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偏差超出电网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值± 5%,且延续时间超过 2h;或偏差超出± 10%,且延续时间超过 1h。 2.2.3.5 其他经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或本单位认定为 事

故者。

2.2.4 电网一类障碍 未构成电网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电网一

类障碍:

2.2.4.1 电网非正常解列。

2.2.4.2 电网电能质量降低,造成下列后果之一:

1)频率偏差超出以下数值:

装机容量在 3000MW 及以上电网频率偏差超出 50± 0.2Hz,且 延续时间 20min 以上;或偏差超出 50± 0.5Hz,且延续时间 10min 以上;

装机容量在 3000MW 及以下电网频率偏差超出 50± 0.5Hz,且 延续时间 20min 以上;或偏差超出 50±1Hz ,且延续时间 10min 以 上。

2)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偏差超出电网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值± 5%,

且延续时间超过 1h;或偏差超出± 10%,且延续时间超过 30min 。

2.2.5 电网二类障碍

电网二类障碍标准由国电分公司、 集团公司、 省电力公司自行制

2.3 设备事故

2.3.1 特大设备事故

2.3.1.1 电力设备(包括设施,下同)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 1000 万 元

者。

[释义 ]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 材

料、人工和运输费用。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 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

保险公司赔偿费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 用。

2.3.1.2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 100 万元 者。

[ 释义 ] 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方法见 1998

年 11月 16 日发布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 计方法》(GA185-1998)。

2.3.1.3 其他经国家电力公司认定为特大事故者。

2.3.2 重大设备事故 未构成特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重大

设备事故:

2.3.2.1 电力设备、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 300 万元。

[释义 ] 直接经济损失计算见 2.3.1.1 条释

施工机械系指大型起吊设备、 运输设备、 挖 掘设备、钻探设备、张力牵引设备等。

2.3.2.2 100MW 及以上机组的锅炉、汽轮机、发电机损坏, 50MW 及

以上水轮机组、燃气轮机组、供热机组损坏, 40 天内不能修复或 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然在 40 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 发生日起 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 40 天。

[释义] 设备损坏的“修复时间” 是指设备

损 坏停运开始至设备重新投入运行或转为备用为 止。

2.3.2.3 220kV 及以上主变压器、输电线路、电抗器、组合电器( GIS )、

断路器损坏, 30 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 然在 30 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 3 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 运累计时间达 30 天。

2.3.2.4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发电厂,一次事故使 2 台及以上机组停 止

运行,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

1)发电机组容量 400MW 及以上的发电厂;

2)电网装机容量在 5000MW 以下,发电机组容量 100MW 及以 上

的发电厂;

3)其他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指定的发电厂。

只有 1条线路对外的发电厂, 若该线路故障时断路器跳闸者除外。

[释义 ] 全厂对外停电指全厂对外有功负荷 降

到零。虽电网经发电厂母线转送的负荷没有停 止,或装有调相机的发电厂发电机全停, 调相机 未停,仍视为全厂停电。

一次事故使 2 台及以上机组停止运行,包 括

1 台机组故障停运后, 由于处理不当使其他机 组

也相继被迫停止运行。

电网装机容量是指参加电网统一调度的所 有并网发电厂的投产机组总容量。

2.3.2.5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 直接经济损失达到 30 万元者。

[ 释义 ] 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方法见 1998 年 11月 16 日发布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

计方法》(GA185-1998)。

2.3.2.6 其他经国家电力公司或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 认

定为重大事故者。

2.3.3 一般设备事故 未构成特、重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

为一般设备事 故:

2.3.3.1 发电设备和 35kV 及以上输变电设备 (包括直配线、 母线)的

异常运行或被迫停止运行后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热) 。或停运当时 虽没有对用户少送电 (热),但在高峰负荷时, 引起了用户少送电 (热) 或电网限电。

[释义 ] 对用户少送电 (热),不论用户当时

是否正在用电(热) ,均适用于本条。 对用户少送电(热)不包括有计划地安 排用户停电、限电、调整负荷。

2.3.3.2 330kV 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止运行。

[释义 ] 输变电主设备是指:变压器、电抗 器、

线路(电缆)、母线、断路器。

2.3.3.3 发电机组、 35~220kV 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虽未引起对用 户

少送电(热)或电网限电,但时间超过 8h。

2.3.3.4 发电机组和 35kV 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 非

计划检修、计划检修延期或停止备用,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虽提前 6h 提出申请并得到调度批准, 但发电机组停用时间超 过 168h 或输变电设备停用时间超过 72h。

2)没有按调度规定的时间恢复送电(热)或备用。

[释义 ] 非计划检修系指计划大修、 计划小修、

计划节日检修和公用系统设备的计划检修以外 的一切检修(不包括由于断路器多次切断故障电 流后,进行的内部检查) 。非计划检修停用时间 是指设备停止运行起, 至设备修复后重新投入运 行或报备用的时间。

发电机、调相机、主变压器、电抗器、线路 的断路器跳闸即认为设备停止运行。

非计划检修结合计划大、 小修安排时, 若该 设备的计划大修提前时间超过 60 天,计划小修

提前时间超过 30 天,则检修时间仍按非计划停 运时间计算。

原计划检修未过半前, 经上级管理部门批准 的检修延长时间视为计划检修期。

2.3.3.5 装机容量 400MW 以下的发电厂全厂对外停电。

装机容量 400MW 及以上的发电厂或装机容量在 5000MW 以下 的电网中的 100MW 及以上的发电厂, 单机运行时发生的全厂对外停 电。

[释义] 同 2.3.2.4。

2.3.3.6 3kV 及以上发供电设备发生下列恶性电气误操作: 带负荷误 拉

(合) 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 、带接地线(接 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

2.3.3.7 3kV 及以上发供电设备因以下原因使主设备异常运行或被 迫停

运:

1)一般电气误操作:

a. 误(漏)拉合断路器(开关) ;

b. 下达错误调度命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下达继电保护 及

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或错误下达其投、停命令;

c.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热工保护、自动保护)的误 整

定、误(漏)接线、误(漏)投或误停(包括压板) ;

d. 人员误动、误碰设备。

2)热机误操作:误(漏)开、关阀门(挡板) 、误(漏)投(停)

辅机等;

3)监控过失:人员未认真监视、控制、调整等。

2.3.3.8 设备、运输工具损坏,化学用品泄漏等,经济损失达到 10 万 元

及以上。

[释义 ] 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赔偿 费

用及相关罚款等。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方法见

2.3.1.1。

2.3.3.9 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或其他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 常

蓄水、泄洪或其他损坏。

2.3.3.10发供电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1)炉膛爆炸;

2)锅炉受热面腐蚀或烧坏,需要更换该部件(水冷壁、省煤器、 过

热器、再热器、预热器)管子或波纹板达该部件管子或波纹板总重 量的

5%以上;

3)锅炉运行中的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门动作压力的 3%;汽轮机运 行

中超速达到额定转速的 1.12 倍以上;水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紧急 关导叶或下闸的转速;

4)压力容器和承压热力管道爆炸;

5) 100MW 及以上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 6) 100MW 及以上汽轮机叶片折断或通流部分损坏; 7) 100MW 及以上汽轮机发生水击;

8)100MW 及以上汽轮发电机组, 50MW 及以上水轮机、燃气轮

机和供热发电机组烧损轴瓦;

9) 100MW 及以上发电机绝缘损坏;

10) 120MVA 及以上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

11) 220kV 及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 炸; 12) 220kV 及以上线路倒杆塔。

2.3.3.11 主要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 条件

而未停止运行。

2.3.3.12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经济损失达到 1 万元。

[ 释义 ] 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方法见 1998

年 11月 16 日发布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 计方法》(GA185-1998)。

2.3.3.13 其他经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或本单位认定为 事

故者。

2.3.4 设备一类障碍

未构成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设备一类障碍:

2.3.4.1 10kV(6kV )供电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的异常运行或 被迫停

运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

2.3.4.2 发电机组、 35~220kV 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或 停

止备用。

[释义] 见 2.3.3.4。

2.3.4.3 35~110kV 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 未造成少送电

2.3.4.4 110kV 及以上线路故障, 断路器跳闸后经自动重合闸重合成 功。 2.3.4.5 抽水蓄能机组不能按调度规定抽水。

2.3.4.6 经上级管理部门或本单位认定为一类障碍者。

2.3.5 设备二类障碍 设备二类障碍标准由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

力公司自行制 定。

2.4 事故归属

2.4.1 不同管理体系下的事故归属

2.4.1.1 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直属、全资、控股的生 产

性企业发生的人身、 电网、设备事故, 代管发供电企业的电力生产 人身事故、有运行责任的设备事故汇总为上述公司的事故。

2.4.1.2 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内产权与运行管理相分离的,事故归属依 据

代管协议确定;代管协议未作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人身事故定为运行管理单位的事故;

2)电网及设备事故中,运行管理单位有责任的,定为运行管理 单

位的事故;

3)电网及设备事故中,运行管理单位没有责任的,定为产权所 有

单位的事故。

2.4.1.3 发供电企业管理的多种经营企业以及由该多种经营企业全 资、

控股或管理的公司, 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事 故定为该发供电企业的事故。

[释义 ] 本条所指多种经营企业,包括具备法 人

资格或核算的企业。

电力企业职工借调到多种经营企业从事 电力生产工作中,发生人身事故,也适用于本条。

2.4.1.4 任何企业承包发供电企业的工作中, 造成发供电企业的电网、 设

备事故均定为发供电企业的事故。

2.4.2 一次事故涉及几个单位时事故的归属

2.4.2.1 一个单位发生了事故,扩大成电网事故时该单位定为一次事 故,

管辖该电网的单位定为一次电网事故; 一个省发生电网事故波及 跨省电网,该省网定为一次事故,跨省大区电网定为一次事故。

2.4.2.2 一个单位发生事故时,电网内另一个单位或几个单位由于本 单

位的过失又造成事故扩大,后一个或几个单位各定为一次事故。

2.4.2.3 输电线路发生瞬时故障,由于继电保护或继路器失灵,在断 路

器跳闸后拒绝重合, 定为管辖该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单位的电气( 变 电)事故; 如果输电线路发生永久性故障, 无论继电保护或断路器是 否失灵,均应定为管辖线路单位的输电事故。

2.4.2.4 线路发生故障,扩大到发电厂或变电所的母线停电或主变压 器

停运时, 供电企业应定为一次变电事故, 发电厂则定为一次电气事 故。

2.4.2.5 一条线路由两个及以上供电企业负责维修,该线路故障跳闸 构

成事故时, 如果各供电企业经过检查均未发现故障点, 应各定一次 事故。

[释义 ] 一条线路由两个及以上供电企业负 责

维修, 该线路跳闸后, 若一方提供了故障录波 图,

计算出的故障点在对方, 而对方未能提供故 障录波图时, 现场检查虽双方未发现故障点, 则 未录波的一方定为事故。

如一方提供了故障录波图,计算出的故障点 在本侧,对方有录波设备而未能提供故障录波图 时,则双方各定为一次事故。

当分析双方的录波图计算的结果有矛盾时, 则双方各定为一次事故。

2.4.2.6 由于电网调度机构过失,如下达调度命令错误、保护定值错 误、

误动、误碰等,造成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并构成事故时,调度应 定为一次事故。如果发供电企业也有过失,亦应定为一次事故。 2.4.2.7一次事故中如同时发生人身事故和电网、 设备事故, 应分别各 定为一次事故。

2.4.3 由于同一原因而引起多次事故的认定

2.4.3.1 一条线路由于同一原因在 4h 内发生多次跳闸停运时, 可定为 一

次事故。

2.4.3.2 同一个供电企业的几条线路或几个变电所,由于自然灾害, 如

覆冰、暴风、水灾、火灾、地震、泥石流等原因,发生多条线路、 多个变电所跳闸停运时,可定为一次事故。

2.4.3.3 发电厂由于燃煤(油)质量、煤湿等原因,在一个运行班的 值班时间内,发生多次灭火停炉、降低出力,可定为一次事故。

3 事故调查 3.1 即时报告

3.1.1 电力生产企业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应立即用电话、 电

传或电报等按资产关系或管理关系向隶属的国电分公司、集团公 司、省电力公司和企业所在地的安全主管部门、 门、 工会 报告。

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接到人身死亡和 3 人及以上 重伤事故报告后, 应在 24h 内向国家电力公司报告, 同时,省电力公 司根据授权向国电分公司报告。

3.1.2 电力生产企业发生电网和设备事故,应立即用电话、电传或电 报

等按资产关系及管理关系向隶属的国电分公司、 集团公司、省电力 公司报告。

其中重大及以上电网和设备事故,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 电力公司接到报告后, 应在 24h 内向国家电力公司报告, 同时,省电 力公司根据授权向国电分公司报告。

3.1.3 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设

备损坏和电网影响的初步情况;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3.2 调查组织 3.2.1 人身事故 3.2.1.1 特大人身事故

特大人身事故的调查, 执行《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 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

[释义 ] 《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由于 19年 3 月 29日以第 34号令发布。 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执行 1992年 1月 1日国 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 1992 年 8 月 10 日第 10 号令《道路交通事故处 理程序规定》。

3.2.1.2 重大人身事故

重大人身事故的调查执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 规定》及其相关规定。

[释义 ]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 定》

由于 1991年 3 月 1 日以第 75 号令发 布。

3.2.1.3 一般人身事故

死亡事故的调查执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 定》及其相关规定。

重伤事故由企业领导或其指定人员组织安监、生技(基建) 、劳 资(社保) 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 报告由安监人员填写

轻伤事故由企业事故发生部门的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 性 质严重的, 安监、生技(基建)、劳资(社保)、工会等部门派人参加。 事故报告由安监人员或车间安全员填写。

3.2.2 电网事故

3.2.2.1 特大电网事故 特大电网事故由国家电力公司组织成立调查组。

调查组可根据发

生事故的具体情况,邀请有关电力主管部门、门等参加。

3.2.2.2 重大电网事故 重大电网事故根据涉及范围分别由国电分公司、

集团公司、 省电 力公司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跨大区电网、 跨省电网的重大电网事故 由国家电力公司或其授权的国电分公司、 集团公司、 省电力公司组织 调查组进行调查。

调查组可根据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指定有关发电厂、供电企 业参加;涉及非国家电力公司所属的并网电厂和地方电网经营企业, 也应邀请其参加调查。

调查组由事故调查单位的领导组织,安监、调度、生技(基建) 等部门人员组成。

3.2.2.3 一般电网事故 一般电网事故应根据事故涉及范围,分别由经营

和调度该电网

的国电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市(地)供电企业或其委托的部门组织 调查组进行调查,并由事故调查组织单位的技术人员填写事故报告。

调查组可根据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 指定有关发电厂、 供电企业 参加;涉及非国家电力公司所属的并网电厂和地方电网经营企 业,也应邀请其参加调查。

调查组由事故调查单位的领导组织,安监、调度、生技(基建) 等部门人员组成。

3.2.2.4 电网一类障碍 电网一类障碍一般由调度部门负责组织调查, 必

要时上级安监部

门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一类障碍报告由调度部门技术人员填写。

3.2.3 设备事故

3.2.3.1 特大设备事故 特大设备事故的调查执行 《特别重大事故

调查程序暂行规 定》及其他相关规定。

国家电力公司认定的特大设备事故, 由国家电力公司或其授权部 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由事故调查单位的领导组织,安监、 生技(基建)、调度等部门人员组成。

3.2.3.2 重大设备事故 重大设备事故由发生事故的单位组织调查组进行

调查。 产权与运 行管理分离的, 以资产所有者单位为主组织调查, 也可委托运行管理 单位组织调查。

特别严重的事故或涉及设备制造单位或两个及以上发供电单位、 施工企业的重大设备事故, 由国电分公司、 集团公司、 省电力公司组 织或授权有关单位组织调查。

调查组由事故调查单位的领导组织,安监、生技(基建) 、调度 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车间(工区、工地)负责人参加。必要时,上级 管理部门应指派安监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调查。

3.2.3.3 一般设备事故 一般设备事故由发生事故的单位组织调查组进行

调查。 产权与运 行管理分离的, 以资产所有者单位为主组织调查, 也可委托运行管理 单位组织调查。

性质严重和涉及两个及以上发供电单位、 施工企业的一般设备事 故,上级管理部门应指派安监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调查或组织调 查。

调查组一般由事故调查单位的领导组织,安监、生技(基建) 、 调度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车间(工区、工地)人员参加。

只涉及一个车间 (工区、工地)且情节比较简单的一般设备事故,

也可以指定发生事故的车间(工区、工地)负责人组织调查。

事故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织单位的技术人员填写。

3.2.3.4 设备一类障碍 设备一类障碍由车间(工区、工地)负责人组织

调查。必要时, 安监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性质严重者,由发供电企业、施工企业的领导组织调查。 一类障碍报告由企业或车间(工区、工地)技术人员填写。

3.3 调查程序 3.3.1 保护事故现场

3.3.1.1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 事

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发生《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所规定的特大事 故,事故单位应立即通知当地和门, 并要求派人保护现场。

3.3.1.2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 照

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

3.3.1.3 因紧急抢修、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需要变动现场, 必

须经企业有关领导和安监部门同意,并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 写出书面记录,保存必要的痕迹、物证。

[释义 ] 本条中“事故现场简图”是指:事故 现

场示意图,热力和电气系统事故时实时方式状 态图,受害者位置图等,并标明尺寸。

3.3.2 收集原始资料

3.3.2.1 事故发生后,企业安监部门或其指定的部门应立即组织当值 值

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事故现场前分别 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

安监部门要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3.3.2.2 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安监部门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事故调查 组。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查阅有关运行、 检修、 试验、 验收的 记录文件和事故发生时的录音、 故障录波图、 计算机打印记录等, 及 时整理出说明事故情况的图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和数据。

3.3.2.3 事故调查组在收集原始资料时应对事故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 件

(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保持原样,并贴上标签,注明地 点、时间、物件管理人。

3.3.2.4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 事

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3.3.3 调查事故情况

3.3.3.1 人身事故应查明伤亡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单位、姓名、性别、 年

龄、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等。

电网和设备事故应查明发生的时间、 地点、气象情况; 查明事故 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

3.3.3.2 查明电网或设备事故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

人身事故应查明事故发生前工作内容、 开始时间、许可情况、 作 业程序、作业时的行为及位置、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场救护情况。

3.3.3.3 查明与电网或设备事故有关的仪表、自动装置、断路器、保 护、

故障录波器、调整装置、遥测遥信、遥控、录音装置和计算机等 记录和动作情况。

人身事故应查明事故发生前伤亡人员和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 安 全教育记录、健康状况,过去的事故记录,违章违纪情况等。

3.3.3.4 调查设备资料(包括订货合同、大小修记录等)情况以及规 划、

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质量方面存在的问 题。 人身事故应查明事故场所周围的环境情况 (包括照明、 湿度、温 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 有害物质和易燃易爆物取样分析记录) 、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 品的使用情况(了解其有效性、质量及使用时是否符合规定) 。

3.3.3.5 查明电网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波及范围、减供负荷、损失 电

量、用户性质;查明事故造成的设备损坏程度、经济损失。

3.3.3.6 了解现场规程制度是否健全,规程制度本身及其执行中暴露 的

问题; 了解企业管理、 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 题;事故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时,应了解相关合同或协议。

3.3.4 分析原因责任

3.3.4.1 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并明确事故发生、扩 大

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委托专业技术部门 进行相关计算、试验、分析。

3.3.4.2 事故调查组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分析是否人员违章、过失、 失

职、违反劳动纪律;安全措施是否得当;事故处理是否正确等。

3.3.4.3 根据事故调查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 确

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 用,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的责任者。

3.3.4.4 凡事故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与事故有关的问题,确定为领导 责

任:

1)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2)规程制度不健全; 3)对职工教育培训不力;

4)现场安全防护装置、 个人防护用品、 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 5)反事故措施不落实; 6)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7)违章指挥。

3.3.5 提出防范措施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发生、 扩大的原因和责任分

析, 提出防止 同类事故发生、扩大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3.3.6 提出人员处理意见

3.3.6.1 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责任确定后,要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对事故 责

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由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处 理。

3.3.6.2 对下列情况应从严处理: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

2)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

的;

3)阻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事故调查;拒绝或阻挠提供有关情况 和

资料的。

3.3.6.3 在事故处理中积极恢复设备运行和抢救、安置伤员;在事故 调

查中主动反映事故,使事故调查顺利进行的有关事故责任人 员,可

酌情从宽处理。

3.4 事故调查报告书

3.4.1 重大及以上电网和设备事故、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以及上级部 门

指定的事故,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报送组织 事故调查的单位。 经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同意后, 事故调查工作即告 结束。

3.4.2 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收到事故调查组写出的《事故调查报告书》 后,

应立即提出《事故处理报告》报上级单位或安全主管部门。

3.4.3 事故调查结案后,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应将有关资料归档,资 料

必须完整,根据情况应有:

1)伤亡事故登记表(表 1)或电网、设备事故报告; 2)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处理报告书及批复文件;

3)现场调查笔录、图纸、仪器表计打印记录、资料、照片、录像 带

等;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8)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0)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检查材料;

11)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成立调查组的有关文件;

12)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名单,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单位 等。 4 统计报告

4.1 事故报告

4.1.1 下列事故应由事故调查组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1)人身死亡、重伤事故,填写《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表 3); 2)重大及以上电网事故,填写《电网事故调查报告书》 ( 8); 3)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填写《设备事故调查报告书》 ( 9); 4)国家电力公司或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根据事故 性

质及影响程度指定填写的。

4.1.2 事故调查报告书由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以文件形式在事故发生 后

的 45 天内报送出。特殊情况下,经国家电力公司同意可延至 60 天。由部门进行调查的事故上报时限从其规定。

4.1.3 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接到事故调查报告后, 15 天

内以文件形式批复给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同时报国家电力公司, 并根据授权另报国电分公司。

事故调查组织单位为国电分公司、 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的, 直 接报国家电力公司,并根据授权另报国电分公司。

4.1.4 符合 4.1.1 条所列事故(重伤事故除外) ,应随《事故调查报告 书》

上报事故影像资料。

4.2 月度报告、报表

4.2.1 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于每月 3 日前将上月事故

快报以电话、 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报国家电力公司, 并根据授权另报 国电分公司。

4.2.2 所有事故和一类障碍均应分别填写以下报告、报表:

1)《人身伤亡事故报告》 (表 2); 2)《电网事故报告》 (表 4); 3)《电网一类障碍报告》 (表 5); 4)《设备事故报告》 (表 6); 5)《设备一类障碍报告》 (表 7);

6)《月(年)综合统计表》 (表 10、 11、 12)。

4.2.3 人身伤亡事故报告中,一次事故多人伤亡,按一人一张填报, 每

张事故报告中的事故编号应相同。

电网、设备事故(一类障碍)报告中,一个事故涉及两个及以上 的单位,应分别写出事故报告,由上级管理部门综合后写出报告。

事故(一类障碍) 报告经填报单位的领导和安监工程师审核后上 报。

4.2.4 填报单位应于次月 10日前将事故及一类障碍 (10 kV 供电设备 除

外)报告、月综合报表及软盘报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 司;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于次月 20 日前将事故及一 类障碍报告的审阅意见批复填报单位, 同时以电子邮件方式报国家电 力公司(人身轻伤事故除外) ,并根据授权另报国电分公司。

4.2.5 符合 4.1.1 条的事故,事故单位应先将简要情况填写事故报告, 并

按规定日期报出, 待事故调查结束做出结论后 5 天内,再将原报告 做

出修正并报出。 其他原因需要补报或对原报告做出修正的, 随下月 报告同时报出。

4.3 季度报告

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应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 5 日前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国家电力公司上报上个季度下属 发供电企业的安全记录、本年度创造的最高安全记录和安全周期个 数。

4.4 年度报表

填报单位应于次年 1 月底前将《发电厂年度事故统计表》 (附表

13)或《供电公司年度事故统计表》 (附表 14)报送国电分公司、集 团

公司、省电力公司。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汇总后于 次年

2 月 10 日前将《(网、省)公司年度事故统计表》 (附表 15)、 12

月份的《月(年)度综合统计表》 (附表 12)报国家电力公司,并 根据授权另报国电分公司。

4.5 填报及审批

4.5.1 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发电厂、市(地)供电 企

业、 火电及输变电施工企业、 省级及以上调度部门、 集中检修单位 等为填报单位。 火电及输变电施工企业和县供电企业的事故填报, 执 行国电公司有关规定。

涉及一个供电企业、 一个或多个发电厂的电网事故, 供电企业作 为填报单位; 涉及两个及以上供电企业的电网事故, 国电分公司、 集 团公司、省电力公司为填报单位。

4.5.2 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为各类报告、报表的审批 汇

总单位。

5 安全考核 5.1 考核项目

5.1.1 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特大、重大事故次数, 死

亡人数。

5.1.2 省及以上调度部门:特大、重大事故次数,死亡、重伤人数, 电

网事故次数,设备事故次数,安全周期个数。

[释义 ] 电网、设备事故次数包括不中断安全 记

录的事故次数。 安全记录达 100 天,称为一个 安全周期。下同。

5.1.3 发电厂:特大、重大事故次数,死亡、重伤人数,设备事故次 数,

安全周期个数。

5.1.4 市(地)供电企业:特大、重大事故次数,死亡、重伤人数, 电

网事故次数,设备事故次数,安全周期个数。

5.1.5 县级供电企业的安全考核项目由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 力

公司自行制定。

5.1.6 集中检修单位:特大、重大事故次数,死亡、重伤人数,设备 事

故次数,安全周期个数。

5.1.7 火电及输变电施工单位考核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5.1.8 国电分公司、 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可根据需要将人身重伤率、 发

电事故率、 输电事故率、 变电事故率等作为所辖发供电企业的考核 项目。

5.2 安全记录

安全记录为连续无事故的累计天数,安全记录达到 100 天为一个 安全周期。 所有特、重大事故和除以下情况外的一般事故, 无论原因 和责任归属,均应中断事故发生单位的安全记录。

5.2.1 人身轻伤事故。

5.2.2 新投产发电设备和 110 kV 输变电设备一年以内发生由于设计、 制

造、施工安装、调试、集中检修等单位主要责任造成的事故。

[释义 ] 新投产设备和 110kV 输变电设备只 限于

国电分公司、 集团公司、 省电力公司和国家 批准的基建项目和重大更改项目。

5.2.3 运行 30 年及以上的 50MW 及以下发电机组、 31.5MVA 及以下 主

变压器和 35kV 输电线路事故,非本单位人员过失者。

[释义 ] 此类设备必须事先经过国电分公司、 集

团公司、省电力公司鉴定认可。

5.2.4 事先经过上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的科学技术实验项目,由于非 人

员过失所造成的事故。

5.2.5 发供电设备因覆冰、暴风、雷击、洪水、火灾、地震、泥石流 等

自然灾害超过设计标准承受能力而发生的事故。

[释义 ] 本条规定所指的是那些超过设计计 算

标准的、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事 故。如由于本单位设计或施工安装不当等原因使 设备的抗自然灾害能力达不到规定要求, 则仍应 中断安全记录。

雷击导致输电线路故障若要作为“超过设 计标准承受能力而发生的事故” ,则应在事故报 告中说明其防雷设计、 设备选型、避雷线防雷角、 故障点杆塔接地电阻值、 防雷设施预试情况、 避 雷器动作计数记录等以证实确实超过设计承受 能力。雷击引起发电厂和变电所接地网故障的必 须中断记录。

污闪事故不能作为自然灾害。

5.2.6 不可预见或无法事先防止的外力破坏事故。

[释义 ] 不可预见指器材被盗、车辆碰撞电 力

设施及他人在电力设施附近射击、 狩猎、砍树、 开挖、爆破、起吊作业、盖房等。

但对于电力器材被偷盗、 电力线路杆塔 (包 括拉线)附近被开挖, 以及砍伐树木等引起线路 事故,若系运行维护工作不到位而未及时发现并 加以处理;或电杆位置不当,该迁移而未迁移; 或在电杆周围应该采取防护措施而未采取措施, 发生车辆撞电杆事故; 或运行中的电力设施未按 电气设备运行规程要求设置警告标志或采取其 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导致他人误登、 误碰电 气设备构成事故等, 都应视作本单位有责任而中 断安全记录。

5.2.7 用户过失引起的直配线路的跳闸事故,并且发供电单位没有事

故责任者。

5.2.8 无法采取预防措施的户外小动物引起的事故。 5.2.9 为了抢救人员生命而紧急停止设备运行构成的事故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baoaiwan.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4号-3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