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古论今 2011年05月
浅析春秋战国时期儒家墨家法律思想的异同
文/苏丹
摘 要:春秋战国时期,在诸子百家中的儒家与墨家两派法律思想比较突出。儒家主张仁爱,礼治和人治,而墨家则主张“以天为法”的“天志”法律观。尽管两派法律思想有所不同,但都对今天我们的法制建设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儒家;墨家;法律思想;仁爱;兼爱;重义轻利;义利统一
中图分类号:B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5-00-02一个大变革时代,一个重要的社会转型期,都会出现丰富的文化现象,尤其是表现在思想领域。春秋战国时期,随着奴隶制的瓦解和封建制的形成,奴隶主贵族的势力进一步削弱,封建地主阶级逐步掌握了政权,阶级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新旧势力的剧烈斗争,促进了学术思想的活跃,早就了春秋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
一、儒家墨家时代背景
春秋战国时期,西周分封制土崩瓦解,软弱无力,由于铁器的大量使用和生产力的不断提高所带来的多方面影响。政治上是新兴贵族与旧势力的斗争,表现为分封制的衰弱和诸侯国内部卿大夫势力的不断加强,历史上的田氏代齐和三家分晋即使如此。经济上新货币的广泛使用和盐铁的国家垄断,铁器和牛耕的使用使得生产力得到了较大发展。以及土地国有制和“籍”制度遭到破坏,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建立和奴隶制的崩溃几乎是一个相伴随的过程。军事上诸侯间战争则因各大国的实力强大而日益扩大和频繁。凭借着铁制兵器的普遍装备和骑兵出现,使人们不得不面对一段战乱频繁和动荡不安的时局。
二、儒家法律思想的集中体现
孔子在《礼记·中庸》中论道:“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故为政在人”。强调的就是人对于政治生活的重要意义。他把德提高到包括仁、礼、忠、孝、智、勇、信等一整套社会伦理道德的理论体系,并使之与政刑紧密结合又高于政刑的治国方略。在这一理论体系中德是一个总括,仁、礼、忠、孝等则是德的内容和体现。具体而言,儒家法律观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一)礼是立法、司法的指导思想。如同孔子对仁的态度一样。孔子也十分重视“礼”的功用与作用。孔子之“仁”与“礼”学说共同构成了其人道思想的两条主要脉络。孔子认为礼治的关键在于“正名”。要实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论语颜渊》)否则,“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无所措手足”。孔子也认为应该对周礼有所扬弃,于是提出“举贤才”以扩大选拔统治人才的范围,主张实行德治教化和政令刑罚相结合,主张对民“齐之以礼”,使礼下到庶人,以及提出“仁”作为礼的基础和内容,使已经流于形式的礼重新发挥作用等都是孔子对礼治的修正、补充和发展。
(二)儒家提倡德治。子曰:“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孔
子主张德治,把礼让和正名作为实行德治的具体办法,只要对劳动者实行宽惠,也是实行德政的表现。德政既包括经济上实行惠民,也包括政治上对民宽刑罚而重教化。经济上需要惠民,使人民丰足。
(三)儒家主张“人治”。“人治”实际上是“礼治”和“德治”所派生出来的,并且以“礼治”和“德治”为其主要内容。孔子主张“圣贤决定礼法”。孔子说:“礼乐征伐自君子出,只有天子才能制祀作乐,才有立法的权力。”因此,天子维护着国家的命运,既一言兴邦,一言废国。
孔子的伦理道德体系,宽猛相济,一张一弛、文武并用的统治方法,德刑相辅,刑罚适中,先教后诛的法治思想是完全适应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和政治统治的需要的。孔子的法制思想占据历史舞台统治地位长达两千年之久。
三、墨家法律思想的集中体现
墨家是先秦时期最早反对儒家的一个学派,同时也是战国初期代表小生产者利益和唯一一个代表劳动人民利益的学派。创始人是墨翟。
墨子主张“以天为法”的“天志”法律观。墨子认为在现实的礼法之上有一个有意志、有权威的“天”。其最公正无私,平等的对待每一个人并且毫无偏袒。任何人都要接受天的监督,服从其制裁;墨子认为天是有意志的,它不仅决定自然界星辰、四时、寒暑等的运动变化,还对人世的政治起支配作用。一切国家制度都应依“天志”而成。
尚同,尚贤思想是墨子在有关于国家行政政治制度和选拔人才制度方面的核心理念。尚同是一种强调统一的政治管理方法。墨子通过“天志”的至高无上之“义”来约束天子,防止独断专行。而尚贤制度主要讨论的是国家派任和优秀人才的选用,其体现的核心价值在于打破传统宗法贵族的世袭,实现人才的“唯才是举”。
墨子认为,社会的动荡和频繁的战乱源于人们彼此不相爱,同时他发现“民有三患,饥者不得食,寒者不得衣,劳者不得息。三者,民之巨患也”。(《墨子·非乐上》)故而提出“兼相爱,交相利”的政治主张。最早提出了维护劳动者基本生存权的法律准则。
针对人民在战乱中痛苦不堪的状况,墨子又提出了“交相利”的和谐共处观念。这一思想主要是反对新兴封建主为了争夺土地和财富而相互频繁发动战争,强调人与人之间应该和谐共处,通过相互交往从而相互得利。
四、儒家墨家法律思想的异同
墨家和儒家共同之处在于注重人在社会中的作用,对于社会产生的影响。墨家观点认为人才的任用,应当“不分贵贱唯才是举”。这样的“尚贤”观念中包含着“平民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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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变政而民改俗。”他以确凿的历史事实说明,是人事而非
“天命”决定社会的治乱、国家的兴亡。节用是墨家非常强调的一种观点,他们抨击君主、贵族的奢侈浪费,尤其反对儒家看重的久丧厚葬之俗。认为君主、贵族都应象古代大禹一样,过着极为俭朴的生活,而且要求墨徒在这方面也能身体力行。
(四)法制观念的不同。由于以小生产者广大群众为其社会基础,墨家的“天志”思想认为法的制定其目的就是要保护人们的利益。墨家认为,天下大乱的重要原因是“天下异义”提出了“一同天下之义”的法律起源论。必须统一人们的思想,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规范国家结构;通过平民参政制度来选举贤能之人管理国家,确定人民有监督和建议统治者的权利。就能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儒学在国家治理方面则坚持“人治”和“德治”。孔子认为国家社会的不堪不是法律没有规定,而是人们之间没有遵循周礼的教化。孔子认为要挽救“礼治”,就要求统治阶级成员确定以身作则按周礼行事,这样才不会发生反抗和社会。
(五)在国家间交往理念的不同。墨子依据“兼爱”“非攻”的理念,认为国家间不论大小、远近、富贵与否,都是平等且需要相互尊重的关系。他对统治者发动战争带来的祸害进行了尖锐的揭露和批判。只要大家“兼相爱,交相利”,社会上就没有强凌弱、贵傲贱、智诈愚和各国之间互相攻伐的现象。而儒学强调“礼别华夷”,用文化来区分“我”“他”之不同,用“夏礼”则夏视之,用“夷礼”则夷视之,血统如何在所不论。先秦儒家认为人性兽性没有本质差别,全赖圣人教化方以为人。
五、现代法学视野下墨家儒家法律观的扬弃
当代法学的特点是法律追求秩序、平等、、自由、效率和正义,在现代法学视野下审视距今有一千多年的墨家儒家法律思想,无疑对今天社会具有积极意义。只有正确认识传统学说中的积极因素,辨别消极不利的思想,才能真正做到去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儒家的加强道德教化力量的思想,对当前社会上普遍道德感缺失无疑具有积极意义。当今社会是法治社会,强调的是法对国家的治理,但是社会的调整光靠法律时无法实现的,正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许多青少年犯罪和重大经济性犯罪都不是简单的法律漏洞所导致的,而是道德的缺失造成了守法意识的淡薄。
在墨子的思想中,社会的和谐稳定是最为重要的价值核心。尽管当前社会状况与战国时期的社会状况有着很大不同,但是稳定仍然是我们社会和谐发展所必需的至关重要的条件。
结束语:在当今经济发展迅速和矛盾需求日益多元化、复杂化的今天,不论是墨学还是儒学,其观点都不能拿来以偏概全的认定是解决社会问题的良方。儒家学说尽管作为千年正统观念需要传承,但是也必须认清其中许多不合时宜的内容并不能完全代表中华文化。我们可以发现,在我们对传统理论进行分析的过程,就是一个对传统理论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升华过程。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
的理想。
儒家观点对于人的作用同样给予了巨大的肯定,他重视人可能的道德发展,重视人的同情心,把人当作可以变化并可以有很复杂的选择主动性和有伦理天性的“人”来管理统治的思想。建立在此基础上,认为执政者在决定国家治理的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孔子认为只有先“修身”才能“齐家”,再“治国”“平天下”。“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即执政者自己的行为端正,不必发号百姓也会行动,相反,如果自己的行为不端正,就是有了号令百姓也不会服从。在对于人的道德教化方面,儒家儒家基本上坚持“亲亲”、“尊尊”的立法原则,主张德礼共治的观念。儒家的“德治”主义就是主张以道德去感化教育人。
尽管墨家儒家在对于人和人性的作用有着若干相似之处,但是两者法律观念仍然是建立在不同理论基础之上的。墨家、儒家法律观念仍然存在以下不同:
(一)是在义利观念上的异同。儒家不言利,孟子在其中就认为义和利“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强调的是重义轻利和先义后利。如果不讲道义,那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如果违背了礼制的要求去谋取财利,既是为不义。反之,遵循礼的要求去获得利益,那就是合乎情理的做法而墨家的“兼相爱”则是以“交相利”作为物质基础。墨子与孔子同样重义,以为义是最高的原则,即贵义又尚利,强调了义与利的一致。一方面义就是主体行为应有道德价值,应把利放在重要位置;另一方面,义应该以义利人,利天下为目的,义实现求利的手段与途径。在重视利人的同时,并没有忽视义。由此看来,墨子的义利观同孔子的义利观实际上仍有不少共同之处。墨子认为义者,利也;而孔子的义代表公利,有相通之处。同时在义利关系上,二者表现出对立的关系。墨子认为义利等同,义即利,义利关系在公私基础上统一起来。而孔子把义和利分为公利私利,由此义利关系对立起来。儒家和墨家的不同之处在于:儒学主张义而不标榜利,从义利的内涵中解释公利和私利、道义和公利,是德性至上主义。而墨学在标榜义的同时又主张利,把义等同于利。因此,在义利关系的论述上,儒学只讲义利的对立,墨家却提出了义利的统一。
(二)在兼爱和仁爱方面也存在不同。儒家的“仁爱”观念要求“爱人”是以“亲亲为大”。而墨家主张的是“兼爱”观念。儒家的仁爱是以血缘的亲属关系和占有备份,尊卑登记秩序为基础,以氏族血缘心里为原则出发的,强调“爱有差等”。有亲疏贵贱之分,主要是指贵族、家族内部的互爱。而墨家推崇的是强调不分亲疏的一种无差等的兼爱,要求人们抛却等级差别和血缘亲疏的观念。
(三)对待“周礼”态度的不同。墨家之所以要反对儒家,根源于他们对待周礼的态度。儒家法哲学所尊崇的周礼以“天命”论为依据,以“亲亲”、“尊尊”为基本点,固守血缘宗法关系的地盘。墨家法哲学则以“非命”、“兼爱”、“尚贤”理论予以抗争。墨子认为天生命定的理论是“暴王所作,穷人述之,此皆疑众迟朴”,即用以欺骗愚弄大众的骗术。他指出,这一理论的错误,是因为:第一,与历史事实不符,与古圣王之事迹相悖。他说:“昔莱之所乱,汤治之;封之所乱,武王治之。当此之时,世不渝而民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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