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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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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规范和加强全局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工作有效保障公务活动,降低车辆运行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省交通运输厅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省公路系统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及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各单位用于办理公务、调研督导、机要通信、突发事件应对、通勤服务等履行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主要包括轿车、越野车、中小型客车等.

第四条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坚持“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分级负责、高效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局机关公务用车的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局属各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局属各单位负责各自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明确公务车辆管理部门,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做到公务用车管理职责明确。

第五条 全局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必须严格执行、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规定,严禁超编制、超标准配备。

第六条 实行公务车辆使用审批制度各单位要严格履行公务用车审批手续,公务车辆外出时必须持有派车单。

局机关公务车辆审批程序为:各部门出差需使用公务车辆时,必须填写***局机关公务用车申请单》,由科室负责人、局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局后勤服务中心统一派车。多个科室同时去同一个地点出差,合并乘车,降低公务车辆运行成本.

各单位要控制和减少公务车辆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出差办理公务,应当优先选用公共交通工具。

严格落实公务车辆定点停放制度。除公务活动时段外所有公务车辆应当在单位定地点停放.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停放至指定地点的,必须经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并报车辆管理部门备案,未经许可,车辆不得在规定地点以外停放过夜。

节假日期间除值班等工作需要,其他公务车辆封存停

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车辆.

(一)严禁对外出租、出借公务车辆。

)严禁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

严禁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以及有业务联系单位、个人的车辆。

(严禁接受企业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严禁为领导干部配备专车

()严禁领导干部私自驾驶公务车辆.

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

(十)严禁公务用车套用其他号牌、遮挡号牌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

实行公务车辆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定期公示制度,严格车辆燃油、维修、保险等的管理,降低运行成本.

(一)严格执行公务车辆维修、保险、加油集中采购和定点维修、定点保险和定点加油制度。公务车辆必须严格按照集中采购规定,在定点维修、保险和加油,如车辆在单位所在地区域外发生故障需维修或者加油的,须报车辆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维修和加油,随车人员签字确认。

()严格执行公务车辆维修审批制度。局后勤服务中心、局属各单位要完善公务用车管理制度,明确公务用车审批流程,严格车辆维修管理严禁车辆维修用中虚列开支或夹带其他费用.

()严格公务车辆运行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局后勤服务中心、局属各单位健全完善公务用车运行情况台账,驾驶员必须认真填写每月行车记录,车辆管理员要认真核实并记录车辆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维修、费用等信息,每月进行公示.

各单位要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各单位车辆管理人员全面掌握车辆技术状况,做好车辆的日常保养、维修,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 公务车辆按照规定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第十二条 建立公务车辆监控平台,为公务车辆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实时监控车辆状态,记录车辆行驶轨迹,统计车辆里程,做到公务用车动态管理。

第十 严格落实驾驶员行车安全责任。驾驶员未经派车私自出车私自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酒后驾车以及违规驾驶造成损失的,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驾驶员如发生责任交通事故的根据交警部门鉴定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外,要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承担一定比例的经济赔偿

第十四 办公室、财务科、审计科、安全科等科室以及纪检监察部门要依职责,切实加强对全局公务车辆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 公务车辆管理部门应依法接受上级审计、纪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 局属各单位按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细则。局属各单位因公务用车不足需租用社会车辆时,必须报请白银公路管理局同意,并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十七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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