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收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与分类
(一)税收概念与分类 1.税收的概念---P135
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一般的社会共同需要,凭借政治权力,按照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分配方式。
2.税收的作用---P135
税收具有组织收入、调节经济、监督管理和维护国家政权等方面的作用:
(1)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和工具 (2)税收是国家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3)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
国家政权是税收产生和存在的必要条件,而国家政权的
存在又依赖于税收的存在。没有税收,国家机器就不可能有效运转。同时,税收分配不是按照等价原则和所有权原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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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的,而是凭借政治权力对物质利益进行调节,体现国家支持什么,什么,从而达到维护和巩固国家政权的目的。 (4)税收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可靠保证 在国际交往中,任何国家对在本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或个人都拥有税收管辖权,这是国家权益的具体体现。
(二)税收的特征---P137
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个特征。 1.强制性。
强制性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凭借政权力量,通过颁布法律或法规,按照一定的征收标准进行强制征税。负有纳税义务的社会集团和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国家强制性的税收法律制度,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制裁。 2.无偿性。
无偿性是指国家取得税收收入既不需直接偿还,也不付出任何形式的直接报酬。 3.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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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性,固定性是指国家征税以法律形式预先规定征税
范围和征收比例。便于征纳双方共同遵守。
包括时间上的连续性和征收比例的固定性。
(三)税收的分类 ---P138
我国的税种分类方式主要有:
1.按征税对象分类,可将全部税收划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资源税类和行为税类五种类型。 (1)流转税类——以货物或劳务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
我国现行的流转税有、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 (2)所得税类(收益税)——以纳税人的各种所得额为课税对象的税种。
我国现行的所得税类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3)财产税类——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财产为征税
对象的税种。
我国现行的财产税有房产税、锲税、车船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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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资源税类——是指以自然资源和某些社会资源为征税对象的税种。
我国现行的资源税有资源税、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5)行为税类——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的税种。
我国现行的行为税有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2.按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分类,可分为工商税类、关税类。
(1)工商税类——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绝大部分)。 工商税收是指以从事工业、商业和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的各种税的总称,是我国现行税制的主体部分。具体包括、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税、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工商税类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是我国现行税制的主体部分。
(2)关税类——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不包括由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和船舶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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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照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类,可分为税、地方税和地方共享税。
(1)税。属于的财政收入,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如消费税、关税、车辆购置税、海关关税及代征的进口。
(2)地方税。属于地方各级的财政收入,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如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等。
(3)地方共享税。属于和地方财政的共同收入,由、地方按一定的比例分享税收收入,目前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如、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
4.按照计税标准不同进行的分类,可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掌握)
(1)从价税是以征税对象价格做为计税依据,按一定比例计征的一种税。
从价税实行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税收负担比较合理。如我国现行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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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量税是以征税对象的实物量作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
1、从量税一般采用定额税率。
如我国现行的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消费税中的啤酒、黄酒等。
(3)复合税是指对征税对象采用从价和从量相结合的计税方法征收的一种税。我国现行的消费税中的卷烟、白酒就采用复合税。
税收的分类明细如下表: 分类标准 类型 征税对象 流转税类 所得税类 财产税类 资源税类 资源税、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契税、车船税、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代表税种 、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 6
行为税类 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 关税类 收征收权限和收入税 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工商、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税类 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印花税 进出口关税 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 支配权限 地方房产税、车船税、土地、城镇土地税 地方共享税 计税标准 从价税 从量资源税、车船税和土地使用税以及消费税税 中的啤酒、黄酒等 、营业税、房产税 使用税 、印花税、资源税等 复合消费税中的卷烟、白酒(不用区分粮食白 7
税
二、税法及构成要素
(一)税法的概念-----P141
酒和薯类白酒)等 税法,即税收法律制度,是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税法的分类---P141-143
1.按照税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将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1)税收实体法是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收实体法具体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都属于税收实体法。
(2)税收程序法是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税收管理法、纳税程序法、管理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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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争议处理法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进出口关税条例》都属于税收程序法。
2.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
法、国际税法和外国税法。
(1)国内税法一般是指在其税收管辖范围内,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和经由授权或依法律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国际税法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课税权主体对纳税人的所得或财产征税形成的分配关系,并由此形成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形式,主要包括双边或多边国家间的税收协定。
(3)外国税法是指外国各个国家制定的税收法律制度。
3.按照税法法律级次划分,分为税收法律、税收行
规、税收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
(1)税收法律(狭义的税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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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税收行规——由制定的有关税收方面的
行规和规范性文件。
如《营业税暂行条例》、《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等。 (3)税收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由税收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和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法律和行规或者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发布的有关税收事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命令、通知、公告、批复、意见、函等文件形式。 如《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税务代理试行办法》。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P143
税法的构成要素(11项)——征税人、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免税和法律责任。其中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是构成税法的三个最基本要素。
1.征税人(“征税”主体)——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权的各级税务机关和其他征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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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的征税人是---税务机关,关税的征税人是------海关。
2.纳税义务人(纳税人,“纳税”主体),——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企业(企业所得税)和个人(个人所得税),是缴纳税款的主体。
3.征税对象(纳税对象)——就是对什么征税。征税对象包括物和行为。
如营业税的征税对象是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等,资源税的征税对象是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原矿和盐等。
4.税目——纳税对象的具体化,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
征税项目。如:消费税具体规定了烟、酒等l4个税目。但不是所有的税种都规定税目。 税目制定方法:(1)列举法(2)概括法
5.税率——指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的比例或者征收额度。他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是税收法律指定的核心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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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比例税率、定额税率、累进税率。
(1)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金额大小都按
同一比例纳税。
我国现行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等均采用比例税率。
(2)定额税率,按纳税对象的一定计量单位规定固定的税额。一般是用于从量征收的某些税种、税目。如:啤酒、黄酒、成品油等的消费税。
目前我国采用定额税率的有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
(3)累进税率,是指按照纳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实行等级递增的税率。一般适用于对所得和财产征税,如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分为二种: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
(1)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即把征税对象按数额
的大小分成若干等级,每个等级规定一个税率,税率依次提高,但每一纳税人的征税对象则依所属等级同时适用几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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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分别计算,将计算结果相加后得出应纳税款。并规定了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P195
(2)超率累进税率——是按征税对象的数额的某种比例来划分不同的部分,按不同部分分别规定相应的税率。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暂行条例》中,按土地增值额和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的不同,规定了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6.计税依据 ---P145-146
计税依据:是指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或标准,既依据什么来计算纳税人应缴纳的税额。一般有三种,(1)从价计征,(2)从量计征 (3)复合计征。
(1)从价计征。以征税对象的价值量作为,其价值量为自然实物量与单价价格的乘积。
(2)从量计征。以征税对象的自然实物量作为计税依据,该实物量以税法规定的计量标准(重量、面积、体积等)计算。
(3)复合计征。既包括从量计征又包括从价计征。 7.纳税环节: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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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后依法缴纳税款的期限。超过纳税期限未缴税的,属于欠税,应依法加收滞纳金。---P146
(1)纳税期限一般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2种。 (2)营业税的纳税时间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9.纳税地点------P146
一般实行属地管辖,纳税地点一般为纳税人的居住地。 特殊情况,纳税地点为口岸地、营业行为地、财产所在地等。
10.减免税:是国家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P147
(1)减税和免税:减税是对应征税额减征一部分;免税是对应征税款全部予以免征。
①起征点:是指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数额,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部数额征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
2011年11月1日起,起征点的幅度规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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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②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③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为:
①按期限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②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②免征额:是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全部数额中免于征税的数额,是对所有纳税人的照顾。
如《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免征额制度,对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1.法律责任 :税收法律责任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反税法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P147-148 税收法律责任分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 主要税种
一、
(一)的概念与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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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的概念----P148
,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2. 的分类
按对外购固定资产处理方式的不同,划分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
(1)生产型——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的固定资产价款。
(2)收入型——只允许扣除纳税期内应计入产品价值的固定资产折旧部分。
(3)消费型——纳税期内购置的用于生产产品的全部固定资产的价款在纳税期内一次全部扣除。(世界上使用最普遍的类型)
我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允许纳税人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实现了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换。 (二)的征税范围
1、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P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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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提供的应税服务
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通服务、邮政特殊服务、邮政其他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签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基础信息服务、增值电信服务等。
注意: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非营业活动是指:P150
(1)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2)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位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
(3)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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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接收方在境内,下列3种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P151
(1)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
消费的应税服务,
(2)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应税服务的具体内容---------P151----155
(1)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到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2)邮政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行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机要通信和邮政代理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通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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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 (4)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3、征收范围的特殊规定----------P153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 销售代销货物
(3)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
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 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分配给股东
或投资者
(7)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股东或投
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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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
个人
以下2种情形视同为提供应税服务
①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② 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混合销售-----------P154-155
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即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提供非应税劳务的销售行为。
① 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 ② 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非应税劳务,不缴纳。
③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的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3)兼营非应税劳务------P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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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即包括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这时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的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或者不 能准确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5)混业经营---P155
纳税人由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三)的纳税人---P155
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的大小和会计核算健全与否等标准,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P156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一般纳税人的特点是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2、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1)、年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 (2)、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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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企业型单位
(4)、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3、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纳税人。 5、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P156-157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
(2)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3)对提供应税服务的,年应税服务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 。
(4)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5)非企业型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纳税。
注意:国家税务局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四)的扣缴义务人---P157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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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收方为扣缴义务人。 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款: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X 税率 (五)税率---P157 1.基本税率:17%
2.低税率:13% (适用低税率的收入如书P157-158) 下列应税服务按照低税率征收 (1)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11% (2)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 ,税率6% 3.零税率:
(1)纳税人出口货物,一般适用零税率,另有规定除外。
(2)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4、征收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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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征收办法,对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的税率称为征收率,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调整为3%。
注意: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六)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 的计算---P159 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售额X适用税率-当期进项税额 P159---例题《例3-1》
1、.销售额: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一切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以及代为收取的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收费。 销售额不包括以下内容: (了解)--P159-160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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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①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开具给购买方。②纳税人将该项转交给购买方。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①由或者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性基金,由或者省级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4)收取的销项税额,凡随同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上如何计算,均应并入销售额中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举例说明:某企业销售原材料,总的原材料价款是35100元,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计算不含税销售额和税额 不含税销售额=35100÷(1+17%)=35100÷1.17=30000元 税额=30000*17%=5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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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2、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或应税劳务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举例说明:书P160例题《3-2》 3.进项税额的确定:---P161
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的或者负担的额为进项税额。
根据规定:一般纳税人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包括以下4个方面—P161-162
(1) 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专用上注
明的税额。
(2) 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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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购进农产品,按照收购价格或者销售上注
明的农产品买价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进项税额=买价X 扣除率
(4) 购进货物或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
结算上注明的税金进行抵扣。运费扣除率按照上的税率进行计算。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X 扣除率
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货物运输税率是11%(现在执行的)
(5)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额。
例:书P162《例3-3》 ----如何计算应纳税额,书上运费税率错误,7%改为11%。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P163
(1)用于使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应税项目、免征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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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或应税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服务
注意: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4)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5)纳税人取得的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规或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七)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P163 应纳税额=销售额X 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书P1例题《3-4》
(八)的征收管理---P1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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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
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的,为开具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货物发出的当天;
A: 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l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行器等货物——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B: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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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纳税人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9)扣缴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纳税期限---P165
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
(1)1个月或1个季度——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2)1日、3日、5日、10日、15日——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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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纳税人进口货物——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3.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构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或者劳务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补征税款。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进口货物——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5)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二、营业税 ------P167 (一)营业税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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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修订后的细则于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业“营改增”试点。
2014年1月1日起,营业税的试点范围扩大到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又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二)营业税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P167-168
1.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人。 2、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境内代理人为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在境内没有代理人,以受让方或购买方为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三)营业税的税目、税率---P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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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的税目有9个税目: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娱乐业。 2.营业税税率
(1)建筑业、文化体育业的税率为3%;
(2)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
产的税率为5%;
(3)娱乐业的税率为5%~20%。 (四)营业税应纳税额---P169 1、营业税以营业额做为计税依据。
2、营业额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3、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补贴、违约金、滞纳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注意】凡是价外费用,无论作何会计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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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按营业额全额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营业税应纳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
书例P170〈〈例3-5〉〉 2、 营业额的基本规定:---P170
对于纳税人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的而无正当理由的,或者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税务机关可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1)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2) 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
核定
(3) 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X (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以下内容书上没有 ,但是考试的案例分析题中有:(请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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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
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
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营业税征收管理
1.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P171
(1)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
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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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
(3)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
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对某些具体情况确定如下:----P171—(1)----(9) 2.营业税纳税期限---P172
营业税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1)l个月或1季度——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2) 5日、l0日、l5日——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l日起l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3)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4)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
3.营业税纳税地点----P172---173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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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其土地所在
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 单位和个人出租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
为土地、不动产所在地;单位和个人出租物品、设备等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出租单位机构所在地或个人居住地。
(4)纳税人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提供设计、工程监理、
调试和咨询等应税服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
(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通过网络为其他单位或个
人提供培训、信息和远程调试、检测等服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
某旅游公司2012年10月份账面记载的旅游业务收入为80万元,营业成本为100万元,支付给某航空公司游客机票费15万元,支付给某景区宾馆的游客食宿费20万元。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为其旅游业务收费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又无同类旅游业务可比价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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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该公司当月将自有的不动产对外转让,取得转让收入800万元,该不动产购入原价为650万元。同期,该公司还经营客车运输业务,取得收入15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材料,回答{TSE}题。
1:关于对该公司旅游业务收入的确定,下列各项中处理正确的为( D )。 A.由纳税人确定其旅游业务收入 B.由社会中介机构核定其旅游业务收入 C.由主管财政部门核定其旅游业务收入 D.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旅游业务收入
解析:对公司旅游业务收入的确定是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旅游业务收入
2、计算该公司旅游业务的营业税时,可以从旅游业务收入中扣除的为( B C )。 A.全额计税不得扣除任何项目
B.支付给某航空公司游客机票费15万元 C.支付给某景区宾馆的游客食宿费20万元 D.营业成本110万元
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该公司经营客车运输游客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 D )。 A.6% B.5% C.5-20% D.3%
客车运输游客适用的营业税税率3%。
4、该公司转让不动产应缴纳营业税( B )万元。 A.4.5 B.7.5 C.18 D.30
。(800-650)×5%=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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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假定该公司开展旅游业务经核定的旅游业务收入为120万元,该公司开展旅游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为( )万元。 A.2.55 B.3.6 C.4.25 D.6
该公司开展旅游业务收入为120万元,支付给某航空公司游客机票费l5万元,支付给某景区宾馆的游客食宿费20万元。旅游业务的收入为 120-15-20=85万元
旅游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税率为5%故旅游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85*5%=4.25万元
三、消费税
(一)消费税的概念—P173
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P174-175
1、生产应税消费品----生产应税消费品在生产销售环节征税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其他情形的一律不能视同加工应税消费品.
注意: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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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进口应税消费品----单位和个人进口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由海关代征消费税。 4、批发应税消费品 5、零售应税消费品 (三)消费税纳税人---P175
消费税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确定的销售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四)消费税的税目和税率----P176
我国的消费税税目有14个,分别是:(1)烟(2)酒及酒精(3)化妆品(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5)鞭炮和焰火、(6)成品油,(7)汽车轮胎、(8)摩托车、(9)小汽车、(10)高尔夫球及球具、(11)高档手表、(12)游艇、(13)木制一次性筷子、(14)木地板 2.消费税税率:------P176 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类。 税目和税率表----P176-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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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消费税应纳税额--------P178 1、从价定率征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X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征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X单位税额 3、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核征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X比例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X定额税率 书P179例题《3-6》
4、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扣除
(1)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以外购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在计税时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以下内容书上没有详细的介绍,请记好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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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税,这是与的本质区别,实行的是购进扣税。税法规定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11种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以避免重复征税。 扣税范围
(1)以外购(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以外购(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3)以外购(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以外购(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以外购(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内胎和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6)以外购(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如用外购两轮摩托车改装三轮摩托车);
(7)以外购(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8)以外购(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9)以外购(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10)以外购(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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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
(11)以外购(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要点】根据规定,以上可以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11种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但不包括外购酒和酒精、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成品油(石脑油、润滑油除外)。
(2)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其中以纳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扣。
5、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P179---180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P180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书P180例题《3-7》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P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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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6、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六)消费税征收管理---P181
1.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分别规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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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或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②采用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③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④采用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收讫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
报关进口的当天。
2.消费税纳税期限--------P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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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纳税期限:1日、3日、5日、10日、l5日、1个月或者1季度。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1)l个月或1季度——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2)1日、3日、5日、l0日、l5日——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l日起l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3)进口货物自海关填发税收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
3.消费税纳税地点
(1)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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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税款,但不能自行直接抵减应纳税款。
四、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1、企业所得税是对在我国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
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所征收的一种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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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P183,是指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作为征税对象.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2、非居民企业征税对象---P183,
A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B: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的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所得税税率---P184
1.企业所得税采用比例税率:基本税率为25%; (1)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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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20%的优惠税率。 (3)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
(四)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P184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项目-准予祢补以前年度亏损
间接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额
1.收入总额 :是指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P185
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2.不征税收入:是指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不作为所得税额组成部分的收入。具体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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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性基金;
(3)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3.免税收入-----包括内容如下:---P186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4.准予扣除的项目---P186
(1)成本;------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2)费用;----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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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税金;注意: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以外的各项税金及附加。
(4)损失。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帐损失,坏帐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5)其他支出----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5.不得扣除的项目--下列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P187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纳税人因违反法律、行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但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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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以外的捐赠支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6)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用、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书P187例题《3-8》
6、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税前扣除------P188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拨付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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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7、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税前扣除 (1)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0。
(2)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举例说明。书P188例题《3-9》
8、 亏损弥补
(1)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
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2)亏损,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数,而是按税法规定调整后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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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13年度有关经营情况为:
1:实现产品销售收入1600万元,取得国债利息收入24万元
2:产品销售成本为1200万元,产品销售费用45万元,上缴58万元,消费税85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01万元,教育费附加4.29万元,
3:2月1日向银行借款5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借期半年,银行贷款年利率6%,支付利息1.5万元。 4:3月1日向非金融机构借款6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借期8个月,支付利息4万元。
5:管理费用137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用12万元) 6意外事故损失材料实际成本为8万元,获得 保险公司赔款3万元。
根据资料,计算该企业2013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答案:
1:国债利息收入24万元免交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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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应按不高于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准许扣除的利息=60万元*6%/12个月*8个月=24000元
3:企业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收入*0.5%=1600万元*0.5%=8万元,12万元*60%=7.2万元,所以税前允许扣除金额为7.2万元
4:意外事故损失材料其进项税额应转出,并作为财产损失,财产的净损失=8*(1+17%)-3(保险公司赔款)=6.36万元
5:应纳税所得额=收入1600-成本1200-销售费用45-消费税85-城市维护建设税10.01-育费附加4.29-利息1.5-利息2.4-管理费用(137-12)-招待费税前扣除7.2-意外财产损失6.36=113.24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113.24*25%=28.31万元
(五)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P1
1.纳税地点
(1)、居民企业纳税地点:企业按登记注册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或营业机构,由该居民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3)、非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非居民在中国境内设立一个机构、场所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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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交纳企业所得税,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5)除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纳税期限---P190
(1)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多退少补的征纳方法。
(2)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3)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
原因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4)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为1个纳税年度。 (5)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
业所得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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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营业终
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3.纳税申报---P190-191
1、按月或按季预缴的,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五、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概念—P191
1、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即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2、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是2011年6月30日第六次修正,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P192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
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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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
在中国境内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2)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
者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三)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和税率—P193
1.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共11个应税项目。---P193-195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合伙
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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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财产转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
券、股票、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0)偶然所得(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
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11)经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注意:下列项目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 副食补贴 (3)托儿所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费补助
2.个人所得税税率: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 –P195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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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1 纳税所得额<1500元的 2 1500元>纳税所得额<4500元的部分 3 4500元>纳税所得额<9000元的部分 4 9000元>纳税所得额<35000元的部分 35000元>纳税所得额<55000元的部5 分 55000元>纳税所得额<80000元的部6 分 7 80000元>纳税所得额
税速算扣除率% 数 3 10 20 25 0 105 555 1005 30 2755 35 45 5505 13505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P196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1 纳税所得额<15000元的 税速算扣除率% 数 5 0 60
15000元>纳税所得额<30000元的部2 分 30000元>纳税所得额<60000元的部3 分 60000元>纳税所得额<100000元的部4 分 5 100000元>纳税所得额
10 750 20 3750 30 35 9750 14750 (3)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故实际税率为14%;计算公式如下:----P197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对劳务报酬所
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既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收入的应纳税额一次超过2万或5万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5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10成,---P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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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适用于劳务报酬所得)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1 纳税所得额<20000元的 20000元>纳税所得额<50000元的部2 分 3 50000元>纳税所得额 30 40 2000 7000 税速算扣除率% 数 20 0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一般为20%。自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税暂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P197-198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或4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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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收入额-3500元或4800元)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三险一金‖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税前扣除。 (2):上诉公式中提及的“4800”元,包括了附加减除费用。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对附加减除费用的范围和标准做了具体的规定。
〈一〉: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包括:---P198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其他人员。
〈二〉: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上述适用范围内的人员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在减除1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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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华侨和、澳门、同胞参照上述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执行。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月收入额-3500元或4800元)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书例P198〈例3-10〉》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扣减税法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如:2014年3月,某公司是小型个体工商户,帐证齐全。2014年3月取得营业额100 000元,准许其扣除的当月成本、费用及相关税金合计60 000元,该个体工商户3月份应交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100 000-60 000=40 000元 应纳税额=40 000*20%-3750=4250元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P199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必要费用,是指按月扣除3500元。
例如:2014年2月1日,温某与事业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经营招待所,承包期为3年,2014年招待所实现承包经营合同利润200 000元,(未扣除承包人工资报酬),按照合同规定承包人每年应从承包利润中上缴承包费50 000元,2014年应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200 000-50 000-3500*12(12个月的工资) =200 000-50 000-42 000=108 000元 应纳税额=108 000*35%-14750(速算扣除数)=23050元 4.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减除费用800,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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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800)×20%;
(2)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
(3)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书例P200《例3-11》 5.稿酬所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元)×20%×(1-30%); =(每次收入额-800元) ×14% (2)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1-30%); =每次收入额×80%×14% 书例P200《例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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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
=(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X20% 书例P201《例3-13》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适用税率20%
(五)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P201
以代扣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的2种征收方式。 1.自行申报纳税义务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自行申报纳税义务人:
(1)年所得l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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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规定的其他情形。
2.代扣代缴: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从所得中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并缴入国库,同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第三节 税收征管
一、 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起点。
税务登记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纳税人税种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等。
(一)开业登记---P203
开业登记是指纳税人依法成立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后,为确认其纳税人的身份,纳入国家税务管理体系而到税务机关进行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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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业税务登记的对象
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需要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分以下两类:
(1) 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 (2) 其他纳税人。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依法负有纳
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的,也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开业税务登记的地点:---P203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 3、开业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P204
(1)、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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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但是有纳税义务的发生,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4、有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6、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7、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
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自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人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4、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需提供的资料---P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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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
其他合法证件。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二) 变更登记 :----P205
变更登记是指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后,原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
1、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税务变更登记P205-206
(1)、发生改变名称、改变法定代表人、 (2)、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 (3)、改变住所和经营地点
(4)、改变生产经营方式或经营范围、改变生产经营期限 (5)、改变注册资本
(6)、改变隶属关系、改变生产经营权属或增减分支机构 (7)、改变开户银行和帐号 (8)、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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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变更税务登记所需资料
(1).先工商后税务(30日到税务机关变更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 (4)其他有关资料。
(2).无需工商登记或与工商登记无关(30日到税务机关变更登记。向原税务登记机关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2)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 (3)其他有关资料。
(三)停业、复业登记----P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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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业、复业登记是指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因自身经营的需要,暂停和恢复生产经营活动而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税务登记。 1、停业登记: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其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 (2)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2、复业登记---P207
(1)纳税人应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2)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四)注销登记---P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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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登记是指纳税人在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形,向原登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登记。
1、注销税务登记的范围:
(1)企业因经营期限届满而自动解散的。
(2)企业由于改组、分级、合并等原因而被撤销的 (3)企业资不抵债而破产的 。
(4)纳税人住所、经营地址迁移而涉及改变原主管税务机关的。
(5)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6)纳税人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形, 2、注销税务登记所需的资料---P207
(1)向原税务登记机关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书》并填写相关内容
(2)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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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放的注销决定
(4)主管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及登记表等)
(5)税务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3、注销税务登记的要求----P208
(1)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
①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②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相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持相关证件和资料到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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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
予以撤销登记;——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消之日起15日内持相关证件和资料到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五)外出经营报验登记---P208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临时性的生产经营活动时,按规定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 1、 外出经营报检登记的适用范围
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临时性的生产经营活动时,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管证)。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出经营活动证明》,《外管证》有效期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2、外出经营报检登记所需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外管证》,除提交上述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请查验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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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出经营报检登记的要求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
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
4.纳税人在《外管证》有效期满10日内,纳税人应回到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六)纳税人税种登记---P209
纳税人在办理开业或变更税务登记的同时,应当申请填报税种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依据《纳税人税种登记表》所填写的项目,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进行税种登记。 (七)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 :----P209-210
扣缴义务人包括代扣代缴义务人和代收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人指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指消费税中的委托加工由受托方代收代缴加工产品的税款。
1、扣缴税款登记范围及时限要求: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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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2)根据法律、行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2、扣缴税款登记申报所需的资料---P210
纳税人应提供《扣缴义务人登记表》,《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相关协议,合同及复印件。 二、开具与管理 ---P210
的概念: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提供给对方的收付款的凭证。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 (一)的种类
分为专用、普通和专业三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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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用:
(1)专用——只有经国家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单位,才能够领购专用。 (2)专用其联次为三联,联、抵扣联和记帐联。
(3)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应按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税款。
(4)专用应当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一般纳税人应通过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5)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也不得领购专用
①会计核算不健全
②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殖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有关纳税资料的。
③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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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税务机关责任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虚开专用,私自印制专用,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借用他人专用,未按规定开具专用,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和专用设备,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⑤ 销售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有上述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和IC卡。 2、普通---P212
(1)普通-----营业税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领用;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时也可领用普通。
(2)普通---分为三联,包括存根联、联和记账联。 3、专业----P212
(1)专业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帐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民用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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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业是一种特殊种类的,但不套印监制章,它属于的管理范围,但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由主管部门自定式样,自行印制、发放和管理,自行负责。这是专业的特征,也是与其他专用、普通的区别之处。 (3)专业从版面上可划分为手写、电脑和定额三种。
(二)的开具要求----P212-213
的开具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
2.开具时必须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联和抵扣联加盖专用章。
3.填写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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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的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5.、开具时限、地点应符合规定。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使用范围。
7、开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不得丢失。已开具的存根联和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三、纳税申报 ---P214
(一)纳税申报: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在申报期内就纳税事项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申报的法律行为,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和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二)纳税申报的方式:主要有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简易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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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接申报
也称上门申报,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这是一种传统申报方式,也是最主要的纳税申报方式。 2、邮寄申报
1.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用统一规定的的纳税申报专递专用信封,通过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
2.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政局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3、数据电文申报
1.方式: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信息。目前纳税人的网上申报就是数据电文申报方式的一种。
2.应按照税务机关规定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纸质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4、简易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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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通过以缴纳税款凭证代替申报并可简并征期的一种申报方式。 简易申报方式有两种途径:一是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按期缴纳入库,以完税凭证代替纳税申报,从而简化纳税人纳税申报的行为,二是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款和纳税期,或3个月或半年或1年申报纳税,从而达到便利纳税的目的。 5、其他方式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委托他人代理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等。
四、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的概念:是税收征收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将纳税人的应当缴纳的税款组织入库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税款征收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 (一)、税款征收的方式-------P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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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款征收的方式:查帐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核定征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待征税款、其他方式。 1、查账征收
(1)、查账征收,是指由纳税人依据账簿记载,先自行
计算缴纳,事后经税务机关查账核实,如有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则多退少补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2)、这种征收方式较为规范,适用于经营规模较大、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情况,并能正确计算税款和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2、查定征收
(1)、查定征收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设备等在正常情况下的生产、销售情况,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2)、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产品零星、会计核算不健全、但能控制原料或进销货的小型厂矿和
作坊等。
3、查验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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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验征收,是由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人的应税产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价格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征税的方式。
(2)、这种方式一般经营品种比较单一,经营地点、时间和商品来源不固定的人。
4、定期定额征收:是指对小型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或所得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这种征收方式使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难以查账征收,不能准确计算计税依据的个体工商户。 5、核定征收
(1)、是指税务机关对不能完整、准确提供纳税资料的纳税人采取的特定方式确定其应税收入或应纳税额,纳税人据以缴纳税款的一种方式。 (2)、适用范围P217--(1)-----(6) 6、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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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法定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收税款。 7、代收代缴
(1)、代收代缴是指负有收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即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在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照税法的规定收取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 (2)、如受托加工应缴消费税的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
(3)代扣代缴与代收代缴的区别是:代扣代缴是向纳税人支付款项的同时扣收税款,而代收代缴是向纳税人收取款项的同时收取税款。 8、委托代征税款
委托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人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税款并将税款缴入国库的方式。
9、其他征收方式:如采取网络申报、用IC卡纳税、邮寄纳税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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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收保全措施
1、税收保全措施的前提条件--------有两种 P 218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可以在规定的纳税起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申报;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申报,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2)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间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并有明显转移、隐匿其应纳税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2、税收保全措施的形式----P219
(1)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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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
税人的相当于应纳税款金额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
物或者其他财产。
3、不属于税收保全措施的财产---219
个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
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4、税收保全措施的解除---P219---220
(1)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已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
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2)纳税人在限期满应未缴纳税款的,经县级以机关能够
税务局(分局)批准后,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交税款。
(3)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
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三)税收强制执行
1、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前提条件---P220 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
(1)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
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即他们都是逾期未履行纳税义务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 对已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纳税人,限期内仍未履行
纳税义务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注意: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2、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形式----P220
(1)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强制性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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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
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3、不属于税收强制措施的财产
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所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
制执行措施的范围内。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四)税款的退还与追征---P221 1、税款的退还
(1)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2)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3)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规中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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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果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后才向税务机关提出退还多缴税款要求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 2、税款的追征
(1)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2)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3)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五、税务代理
(一)税务代理的概念--------P221
税务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纳税主体的委托,在法定的代理范围内依法代其办理相关税务事宜的行为。 (二)税务代理的特征---P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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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性,2、确定性,3、自愿性,4、公正性,5、有偿性
(三)税务代理的法定业务范围-------P223
1、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2、办理除专用外的领购手续 3、办理纳税申报和扣缴税款报告 4、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手续 5、制作涉税文书 6、审查纳税情况 7、建帐建制,办理帐务 8、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 9、税务行政复议手续
10、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六、税务检查及法律责任 税务检查------P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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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规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及其他有关税务事项进行检查、核实、监督活动的总称。 (一)税务检查的形式:-------P223-224
1、重点检查,2、分类计划检查,3、集中性检查,4、临时性检查,5、专项检查。
(二)税务检查的内容-------P224-225
1: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场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有关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如缴税凭证等)
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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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资料。
6: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三)税收检查的职责与权限--------P225
1: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并有明显转移、隐匿其应纳税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3: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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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4: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5: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无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人有权拒绝检查。税务机关对集贸市场及集中经营业户进行检查时,可以使用统一的税务检查通知书。
七、税收法律责任
税收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税收法律责任的形式 1、行律责任:---P226-227
对于纳税主体而言,其行律责任形式主要是行政处罚,包括: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3)没收财产; (4)收缴未用和暂停供应; (5)停止出口退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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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事法律责任:--P227-228
税务违法刑事处罚包括:包括拘役、判处徒刑、罚金、没收财产。
八、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做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做出裁决。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P228
1、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做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行政处罚行为;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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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颁发税务登记,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行政赔偿,行政奖励,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三)税务行政复议管辖-----------P229
申请人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申请裁决。的 裁决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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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务行政复议决定-----P229-230 1、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那个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②适用依据错误;③违反法定程序;④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4)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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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时限要求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机关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分析题1:
一家棉纺业企业为一般纳税人,1月份发生下列业务。 (1)购进纺织设备一台,不合税价款10万元,取得专用,另支付运费500元,取得承运部门开具的运输,运输税率11%。
(2)从当地农民生产者购进免税棉花10吨,每吨1.4万元,收购凭证上注明价款14万元。
(3)从当地供销公司(一般纳税人)购进棉花30吨,每吨不含税价格1.5万元,取得专用。
(4)本月向一般纳税人销售甲型号棉布1.2万米,售价每米40元(不含税);向个体工商户销售乙型号棉布2.34万米,售价每米50元(含税)。 已知:有关在本月均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申报抵扣。 要求: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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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企业购进纺织设备及支付运费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 A.1.7万元 B.1.452万元 C.36.7万元 D.1.705 5万元
(2)下列关于该企业向农民生产者购进棉花和向供销公司购进棉花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说法正确的有( )。 A.向供销公司购进棉花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8.95万元 B.向供销公司购进棉花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7.65万元 C.向农民生产者购进棉花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0 D.向农民生产者购进棉花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82万元
(3)该企业本月销售货物应确认的销项税额为( )。 A.10.149万元 B.9.86万元 C.11.874万元 D.25.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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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该企业本月应缴纳的税额为( )。
A、0.475万元 B、1.345万元 C、0.295万元 D、13.9845万元
(5)该企业缴纳的纳税期限可以是(A.5日 B.3日 C.10日 D.365日
102
。 )
(1)【答案及解析】A本题考核进项税的抵扣。可抵扣的进项税
=(100 000×17%+500×11%)÷10 000=1.7055万元。故选D。
(2)【答案及解析】BD本题考核进项税的抵扣。向供销公司购进棉花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5×30×17%=7.65(万元)。一般纳税人向农产品生产者购买免税农产品,准予按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4×13%=1.82(万元)。故选BD。
(3)【答案及解析】D
本题考核销项税的确定。本月销售货物应确认
的销项税额=40×1. 2×17%+50×2.34÷(1+17%)×17%=8.16+17=25.16(万元)。故选D。
(4)【答案及解析】D本题考核的计算。本月应缴纳的=25.
16-1.7055-1.82-7.65=13.9845(万元)。。故选D。
(5)【答案及解析】ABC本题考核的纳税期限。的纳税期限分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故选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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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2:
艳玉公司会计部门开出和收到的票据情况如下。
(1)2月5目,收到A公司的开户银行开出的银行汇票一张,注明的出票日期为2月4日,金额10万元。
(2)2月10日,大华公司向客户B企业开出一张支票,由于B企业的名称全称和金额不确定,因此出纳在开出支票时未记载“收款人名称”和“金额”。
(3)2月15日,为支付欠C公司的咨询费,将B公司开具的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在背书时,出纳将艳玉公司的签章盖在了票据背面“被背书人”处,将C公司的名称写在了“背书人”处。 根据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下列属于银行汇票非法定记载事项的有( )。 A.付款日期 B.出票地 C.签据的原因
D.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
(2)2月5日艳玉公司收到的银行汇票,下列提示付款期限中,没有超过法定期限的是( )。 A.2月14日 B.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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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月14日 D.6月14日
(3)关于2月10日艳玉公司向B企业开出支票的行为,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补记,在出票时未记载的,票据也是有效的 B.由于“收款人名称”是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因此艳玉公司开具的支票无效
C.由于“确定的金额”是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因此艳玉公司开具的支票无效
D.确定的金额可以授权补记,在出票时未记载的,票据也是有效的
(4)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是( )。 A.出票日起10日内 B.出票日起1个月内 C.到期日起10日内 D.到期日起1个月内
(5)关于2月15日艳玉公司转让票据的行为,下列观点正确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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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背书时应不记载背书人,被背书人应记载为“C公司” B.艳玉公司出纳的背载不符合规定 C.该记载会导致此票据不连续 D.该记载会导致付款人拒绝付款
案例分析2:
(1)【答案及解析】CD本题考核银行汇票非法定记载事项。本题选项A和选项 B属于银行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故选CD。
(2)【答案及解析】AB本题考核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根据规定,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故选AB。
(3)【答案及解析】AD本题考核支票的授权补记事项。根据规定,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都可以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故选AD。
(4)【答案及解析】A本题考核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是出票日起10日内。故选A。
(5)【答案及解析】BCD 本题考核票据背书行为的相关规定。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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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在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即第一次背书的背书人为票据的收款人;第二次背书的背书人为第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本题中,出纳所盖的背书人签章和所写的被背书人名称正好相反,此举会导致汇票背书不连续,付款银行拒绝付款。故BCD。
例题3:广州市某私营企业已注册经营两年,由于该经营地近期要拆迁,该经营企业于2010年2月3日将经营地点从原来街道搬迁到离原来街道不远的另一条街道,两条街道同属于荔枝湾区内街道。税务机关2010年4月6日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检查,发现该私营企业未办理税务登记,于是责令该私企1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对其处以罚款2000元的处罚。 分析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税务登记包括:(A B C D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等。 A.开业登记 B.注销登记 C.变更登记 D.停业、复业登记
税务登记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等。
2.该私营企业应自变更工商登记之日起(C)日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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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 B.20 C.30 D.60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 B )的法定手续。
A.权利 B.义务 C.责任 D.负担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
4.税收的( C ),又称税收的收入再分配职能,是指税收所具有的均衡社会成员之间占有收入或财富的差距,维护社会公平的职责或功能。
A.财政职能 B.经济职能 C.社会职能 D.调节职能
税收的社会职能社会职能,是指税收所具有的均衡社会成员之间占有收入或财富的差距,维护社会公平的职责或功能。 5.该私营企业由于搬迁经营地应办理( A )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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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变更 B.停业 C.复业 D.注销
变更登记是指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后,原登记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案例符合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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