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工作安全责任书
为防止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落实辐射工作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令第449号)的有关规定,医院承诺:
1、单位责任人为本单位辐射工作安全责任人
2、设置专职机构(乌兰察布市中心医院辐射安全防护管理领导小组),并指定专人负责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
3、在许可规定的范围内从事辐射工作
4、建立健全辐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制定辐射事故应急方案,并采取措施防止辐射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事故将立即报告当地环保部门
5、建立放射装置档案,并定期清点
6、指定专人负责放射装置保管工作
7、保证放射工作场所安全、防护和污染防治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并确保这些设施正常运行
8、发生任何涉及放射装置的转让、转移行为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9、在运输或委托其他单位运输放射装置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方案,并有专人押运
10、对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和应急响应等知识的培训教育,持证上岗
11、每年对本单位辐射工作安全与防护状况进行一次自我安全评估,安全评估报告将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估报告报省级环保部门备案。
12、建立放射工作人员健康和个人剂量档案
13、认真履行上述责任,如有违反,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承担有关法律及经济责任
乌兰察布市中心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