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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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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论坛 关才会计工作的 法律责任探析 高俊莲 虚假会计信息的表征 一、于违法行为的惩戒率。之所以考虑这种情况,是因为很多违法 行为的收益与社会成本极不相称,违法行为的收益很低,但社 随着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会计假账即虚假会计信息造 成的损失和危害已严重波及厂我国社会经济生活每一个角 落,直接或间接地损害了人们的利益,它已成为社会一大公 害。会计假账主要有i方面的表现:一是型假账,也即制 度型假账,是指因社会经济制度和经济运行因素产生的 会计假账。二是客观型假账,也即是指因不能通过法律治理而 完全消除的客观因素产生的会计假账型态。三是主观型假账, 是指由于会计主体主观能动性和思想行为因素产生的会计假 账,它主要有主观过失型假账、违法故意型假账等。近年来频 繁出现的会计假账大都属于主观型假账,其主要表现有私设 “小金库”、偷税漏税以及决策失误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等。本 文作者就是针对主观型假账,来探讨行为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或称会计造假的责任。 二、会计法律责任的承担 (一)过失的处罚原则。由于过失人在违法时并未预料到 自己行为会遭受惩戒,他也不会去衡量行为的预期效用。因此, 过失不应以违法所得作为处罚力度的依据,而应以过失所造成 的损失为依据。对于一般过失所造成的损失金额较小,一般来 说可以由过失人全额赔偿。这种情况下,法律的制裁应当是由 过失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过失造成的危害无法用货币 来衡量或者受害人无法确定时,应当给予适当的行政制裁;而 对于严重过失,过失造成的损失金额巨大,已经超出了过失人 的赔偿能力范围。这时,过失人首先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然后,出示警示的同时施以行政制裁。例如:没收违法所得、罚 款,对注册会计师来说,还可以处以暂停执业的处罚,甚至取 消其相关从业资格。对于造成巨大损失的严重过失是否应当 承担刑事责任?我认为,这要看这种情况是否普遍,如果这种 过失案件的发生比较频繁,则不排除有欺诈人隐瞒欺诈证据 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就应当考虑施以刑事处罚。 (二)欺诈的处罚原则。欺诈是故意的行为,因为行为人事 先就能预计到损害结果的发生,凶此对其的惩戒应当使违法 人感受到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的损害。对于会计报表欺诈来 说,应当区分两种情况来确定处罚力度。第一种情况:违法行 为的所得与造成的社会损失相比大于或等于违法行为的惩戒 率。在这一情况下,处罚的主要目标是使得欺诈人不因欺诈而 获利。第二种情况:违法行为的所得与造成的社会损失相比小 会成本却极大。会计上的虚假陈述行为大多属于这种情况。对 于这种情况,制裁力度应当怎样确定呢?这种情况下需要由欺 诈人承担与欺诈所造成的社会损失相当的制裁就可以了。 另外欺诈还可根据违法所得和社会危害大小来确定制裁 力度。按照违法所得和社会危害大小这两种标准,可以将欺诈 分以下几种情况来讨论其处罚: 社会危害小:对于这种情况的制裁首先应当是承担民事 赔偿责任。对于比较容易发现的情况,可以不再施以其他制 裁。而对于不易发现的情况则应当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暂停执业或取消从业资格等行政制裁。 社会危害大,且社会危害与违法所得相差数倍以内:除承 担民事赔偿责任外,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会计假账在现实生活中已造成了深刻的经济、社会和政 治危害,成为市场经济完善和法治社会推进的一大公害, 成为上至领导下至一般百姓密切关注并高度重视的焦点 问题。因此,我们应当采取一定的对策加以解决。 三、假账的治理与预防 (一)假账的治理。我国会计假账越治越乱并成为社会公 害的根源,在于没有构建一套真正有序的会计假账法律责任体 系。我认为,要治理假账必须建立一套以假账民事责任为主 导、以假账刑事责任为重心、以假账行政责任为补充的会计假 账法律责任体系。刷时为确保我国会计假账法律治理确实有 效,必须重新构建会计职业自律机制。可以采取的措施如下: (1)实行会计职能分离;(2)行业组织分业监管;(3)会计监管 执法到位;(4)实行高待遇制;(5)实行新的职称制度。 (二)假账的预防。预防总是胜于救治。我认为,要预防假 账必须按照会计假账存在的主要源头和原因对症下药,尽快 制定有关法律,完善会计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一整套具有预防 和救治会计假账功能的法律制度体系,做到防治结合、预防为 主。主观性假账的具体预防措施如下: (1)修改和完善《合同法》等法律,实现会计契约有形化;(2) 建立会计假账赔偿法律制度,增强会计制度约束力;(3)建立和 完善单位负责人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4)建立 监督机制。 (作者单位:唐山职业技术学院)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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