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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石油作业安全培训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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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石油作业安全培训要求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 【公布日期】 • 【文 号】 • 【施行日期】

•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 正文

海上石油作业安全培训要求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培训管理,提高海上石油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术素质,保障海上石油作业人员的健康、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下称《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适用于《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所述范围内,按照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合同或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等所经营的海洋石油作业。

第三条 中国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下称安全办公室)是本要求的主管机构,安全办公室下设的安全监督处、所负责本地区的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四条 作业者、承包商应按本要求对海上石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并使其取得安全办公室、有关主管部门或其认可的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证书。

第五条 作业者、承包商应加强对出海作业人员的培训管理,建立海上石油作业人员的培训档案,并对出海作业人员(包括在境外培训的人员)的培训证书进行审查。

第六条 安全办公室实行培训单位资格认可制度?源邮?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井控技术\"、\"油气消防\"、\"防硫化氢技术\"\"稳性与压载技术\"等培训的单位进行资格认可。

第七条 安全办公室对其认可的培训单位和作业者、承包商的安全培训管理及出海作业人员持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 本要求是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培训最低要求,各作业者、承包商可根据各自专业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培训标准和要求。

第三章 培训内容

第九条 长期出海人员应接受\"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全部内容的培训,五年进行一次复习性培训。

第十条 短期出海人员应接受\"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综合内容的培训,三年进行一次复习性培训。

第十一条 临时出海人员应接受\"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电化教学培训,一年进行一次复习性培训。

第十二条 井控作业人员应接受\"井控技术\"培训,四年进行一次复习性培训。

第十三条 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兼职消防队员应接受\"油气消防\"培训,四年进行一次复习性培训。

第十四条 稳性压载人员应接受\"稳性与压载技术\"培训,四年进行一次复习性培训。

第十五条 从事钻井、采油、完井、修井、测试及储运作业人员,在作业过

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硫化氢时,应进行\"防硫化氢技术\"培训,四年进行一次复习性培训。

第十六条 无线电技术操作人员应接受相应的无线电技术操作培训,并获得操作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 术语和定义

一、长期出海人员:系指每次在海上作业15天(含15天)以上,或年累计在海上作业在30天(含30天)以上,直接负责海上石油设施管理、操作、维修等作业的人员。

二、短期出海人员:系指每次在海上作业5天以上(含5天),15天以内,或年累计出海时间在30天以内的海上石油作业人员。 三、临时出海人员:系指每次出海在5天以内的人员。

四、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兼职消防队员:系指海上油(气)生产设施上,按应变部署直接从事消防设备操作、现场灭火指挥的关键人员,如油(气)生产设施经理、浮式生产储油装置船长、安全监督、维修系长(动力监督)、操作系长(生产监督)、外输系长、井口平台长、操作班长、水手长等兼职消防队员,或与上述岗位相同称谓不同的人员。

五、无线电技术操作人员:系指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和钻井平台上的报务员、话务员。

六、\"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培训:系指\"海上求生\"、\"海上平台消防\"、\"救生艇筏操纵\"、\"海上急救\"\"直升机遇险水下逃生\"五项内容的培训。

第十九条 本要求由中国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要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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