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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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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告合同

甲方:唐山海港创能贸易有限公司 乙方: 北京和祥盛开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制作并发布户外广告事宜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广告发布期限

乙方同意自 2012 年 10月 1日起至 2013年 3月 1日止在广告媒体上发布本广告媒体照明时间应为冬春季 18:00 时至 22:00 时;夏秋季18:30 时至 22:30 时。

广告发布费用

甲方同意,就其委托乙方在上述期限内、户外广告媒体上发布本合同广告向乙方支付费用总计人民币(大写) 柒万陆仟伍佰元整(RMB:76500 元)。该费用包括: 1、 户外广告媒体租金和维护费用; 2、户外广告媒体照明费用; 3、户外广告媒体使用的所有电器及用电费用; 4、广告牌版面材料、制作、安装费用; 5、1次广告画面的喷绘制作费用,如合同期内甲方要求更换画面超出1次,则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按50元/ m²向甲方收取此喷绘制作及安装费。

广告制作

1、

甲方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三 日内向乙方提供广告设计材

料(包括但不限于广告画面设计的电子文件、书面文件、色标及相应数值、纸样或成品样稿)及广告发布所需文件; 2、乙方在

收到甲方的首期广告费用和上款所提及的资料后,开始制作广告画面小样; 3、经甲方在广告画面制作小样上签字认可后,乙方正式开始广告画面制作; 4、如甲乙双方认为有必要,可以就广告画面的制作和安装另行签定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广告验收

1、验收时间:乙方应在广告画面全部上画安装完成后书面通知甲方进行验收,甲方须在接到通知后 三 天内验收完毕并在广告验收报告上签字。如对广告画面、上画安装等有异议,需在验收时以书面的方式提出,否则视为验收通过,另如甲方接到乙方通知验收后三天未能进行验收,则双方同意视为验收完毕。 2、 验收方法:甲乙双方有关人员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及其认可的制作小样在乙方指定地点进行验收并当场签署验收意见。

甲方: 乙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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