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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专家会诊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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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2 适用范围

医院所有执业医师。

3 具体内容

3.1 邀请会诊医疗机构职责

3.1.1 确认会诊邀请未超出本院诊疗科目或者相应资质。

3.1.2 结合患者病情,评估本院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是否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

全保障。

3.1.3 向患者说明会诊及费用情况,并征得同意。

3.1.4 向会诊医疗机构提供完整的会诊资料,包括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会诊医师

专业及技术任职资格、会诊目的、理由、时间等情况。

3.1.5 会诊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处理。

3.2 聘请外院专家会诊程序

3.2.1 经治医师填写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聘请会诊同意书》,科主任签字同意、患者

(或被授权委托人)签字同意后报医务科审批。

3.2.2 医务科审核会诊申请及费用情况后,开具《聘请会诊费用缴款通知单》,由患者

(或被授权委托人)到财务科办理缴费手续。

3.2.3 会诊科室指定专人到医务科开具借款通知单,在财务科办理借款手续。会诊结束

后三天内,会诊科室凭本次会诊实际消费(含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患者缴款凭证及《聘请会诊费用报销单》到财务科结算。

3.2.4 会诊完成后,经治医师必须请会诊专家在会诊记录或(和)手术记录上签字。

3.3 会诊费用

3.3.1 医院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聘请会诊费用标准。

3.3.2 充分保障患者权益,经治医师必须向患者及家属详细告知会诊专家及会诊费用情

况。专家会诊费用按照医院制定的标准,就低不就高,尽可能为患者节约会诊费用。

3.3.3 会诊总费用(包括专家会诊费、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等)不超过患者会诊费

用缴款总金额。缴款费用结算后,结余部分退还患者。

3.3.4 专家会诊费超过医院核定标准的,患者本人或被授权委托人签字同意后,先报分

管院领导审批,再按程序办理。

3.3.5 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以会诊为由向患者及家属收取现金,违者给予全院通报批

评、暂停手术及处方权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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