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保捱科技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买卖合同(6篇)

买卖合同(6篇)

来源:保捱科技网

买卖合同

  编号:

  委托人:_____________(为甲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介人:_____________(为乙方)执照名称:仙居县双通房地产中介服务部

  第一条委托事项及具体要求和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委托期限: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_____个月内止,(除双方另有约定同意延期外)。

  第三条委托报酬、支付方式和期限:乙方经过认真、细致的工作,报酬为成交价额的_____%计算,(或以“差价”计算,即卖方拟定最低价超出部分抵作乙方报酬)。甲方应在成交合同订立后的______天内向乙方以现金给付金额报酬。但对在本合同期限内未完成所委托事项的。甲方可拒付乙方的报酬,只能给付______元的劳务费。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①甲方的权利最终是自己达到与_______方成交合同的订立。

  ②甲方的.义务是:对乙方授权范围内的活动不得任意干涉,在必要时还应为乙方提供相关的证件和资料。 双方遇有问题可随时研究协商。并杜绝利用乙方提供的信息、条件、机会,擅自不履行合同,私自与______方订立成交合同。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的权利是享受甲方所给付的全额报酬。

  2、乙方的义务是:应认真负责地行使应尽职责以达到甲方最终目的的实现。在此全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更不得与第三人恶意通谋,损害甲方的利益。

  第六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1、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当事人一方因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七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也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起诉。

  第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签订时间:_____年___月___日

买卖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甲方: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以资双方信守执行。

  第一条本次买卖所涉及的物资名称、种类、规格、单位、数量甲方在____省____市朋口镇火烧炉劳动教育基地存放废旧钢模板和其它废旧金属(不包括机具设备),数量以过磅后的实际重量为准。

  第二条物资单价及总价甲乙双方同意按2300元每吨单价交易(此单价为甲方所得净价),结算总价单价(2300)215;总重(吨)

  第三条交货方式

  1.交、提货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必须在约定期限内将所交易的.全部物资提走。

  2.交、提货地点:____省____市朋口镇火烧炉劳动教育基地3.运输及装卸方式:乙方自定,装卸及运输过程中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计量方式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计量地点进行过磅计量(____市朋口镇胶合板厂)

  第五条预付货款根据双方协商一致,协议鉴定当日,乙方需一次性支付甲方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甲方在乙方支付全部货款后将预付款全额返还乙方。

  第六条货款支付方式根据双方协商一致,采取现货现款的结算方式,每次计重后乙方及时向甲方支付现金货款后方可将物资运走。

  第七条运输及拆、装、卸等费用承担运输及拆、装、卸等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违约责任

  1.乙方延付货款或不执行协议约定内容,对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偿付甲方单车货款15%的违约金

  2.甲方如不执行协议约定内容,甲方应据实偿付乙方车辆租赁费及人工费。

  第九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协议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该方当事人责任。

  第十条本协议在执行中发生纠纷,签订协议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可以向人民提出诉讼。(或申请当地仲裁机构仲裁解决)

  第十一条协议执行期间,如因故不能履行或需要修改协议,必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互相换文或另订协议,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指定代理人签章后生效,两份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定效应。

  第十三条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次交易完成后自行废止。

  甲方:乙方:

  甲方开户银行及账号:开户银行及账号: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卖合同

  出卖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买受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铺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_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编号为________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______,规划用途为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铺,现定名/暂定名__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_。

  第二条 商铺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铺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销)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___________,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铺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铺(以下简称该商铺,其商铺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编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地下一层________号商铺:

  该商铺平时作为商业用房,战时无条件服从国家需要。

  该商铺属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层数为地下一层。

  该商铺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铺价款:

  该商铺单价为(____币)每平方米_____元,总金额(____币)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拾元整。

  第五条 套内建筑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铺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____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1)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据实结算房价款;

  (2)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部分,买受人按约定的单价补足房款;

  (3)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部分,出卖人按约定的单价返还买受人。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 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鉴于人防工程的特殊性,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不予计价,双方同意对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部分互不找补。

  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付清全部房价款的,出卖人给予买受人占付款金额____%的优惠,即实际付款额为(__________币)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

  2、分期付款

  买受人应当按以下时间如期将房价款当面交付出卖人或汇入出卖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

  (1)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____%,计(__________币)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拾元整;

  (2)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_____%,计(__________币)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拾元整。

  3、按揭付款

  (1)买受人应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_____%,计(__________币)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拾元整;

  (2)买受人应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_____%,计(__________币)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拾元整;

  (3)买受人付清前述首付款后,应按银行要求持有关材料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到银行办妥按揭贷款手续。

  4、其他方式

  第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方式处理: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_____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_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_(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买受人未按银行要求持有关材料按时到银行办妥按揭贷款手续的,视为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本条第一款承担违约责任。

  3、经过银行审查后,银行不能为买受人提供贷款或不能提供足额贷款的,买受人应自银行作出此决定之日起_____日内自行向出卖人付清房款;否则,买受人应按本条第一款承担未按时付款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_____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铺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铺经验收合格。

  2、该商铺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铺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铺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_____日内通知买受人的;

  (2)因重大性影响或其他特殊情况,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_____日内通知买受人的;

  第十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铺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方式处理: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____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____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___(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或人防工程特殊需要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铺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铺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 交接。

  商铺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视为交付,房屋损毁灭失的风险归买受人,基于该房屋产生的物业管理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三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铺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铺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铺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二)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__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经双方选定的鉴定部门确认后,由出卖人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到约定标准,或赔偿差价。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铺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供水、供电在房屋交付时即达到使用条件;

  2、电梯,空调在房屋交付后_____日内达到使用条件;

  3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铺交付使用后____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将应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致使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_____%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七条 保修责任。

  双方详细约定商铺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见附件三)。

  在商铺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第十 物业管理。

  1、前期物业公司由出卖人选择,出卖人应当保证物业管理公司有较好的声誉,有相应的资格与能力来维护买受人的各项权利;买受人应遵守该物业公司的管理规定。

  2、首期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期限届满后,业主委员会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重新选择物业公司。

  3、物业管理的时间至少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以前开始,以保证买受人能够及时享受到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九条 双方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铺所在商业街的外墙、人防专用设施及其用房的使用权归出卖人;

  2、该商铺所在商业街的命名权归出卖人;

  3、本合同所规定的书面通知是指以邮寄、公告等方式或直接以书面方式告知对方,以邮寄或公告方式通知的,邮寄或公告当日视为已通知,邮寄后___日或公告后____日视为通知到达之日。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条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使用,买受人应按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进行经营,使用期间买受人不得擅自改变该商铺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铺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铺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___人民起诉。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二十三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____页,一式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____份,买受人______份。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内,由出卖人向_______________申请登记备案。

  (以下无正文)

  出卖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日期:

  _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日期:

买卖合同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出售的房产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甲方同意出售甲方所有的`位于_······路__··_号···楼··_单元··户的房产(住宅)给乙方。房屋 □建筑面积_···平方米,使用面积 为__________平方米。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

  甲方保证此房产一切情况介绍属实,承诺和保证此房产无任何权属或经济纠纷,权属无任何瑕疵,同户籍、相关亲属及房产共有、所有权人同意出售,其书面同意文件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书面同意文件)。同时物业交接前需付清甲方产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有线、通讯费及________费用。

  乙方对甲方所出售的房屋已充分了解,愿意购买上述房屋。

  第二条 甲、乙双方同意上述房产的成交价格为:单价:人民币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万元(大写:···万元整)。

  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万元(大写:··万元整)作为购房预付款。

  购房付款将在最后一次付款时冲抵房价。

  第三条 付款时间及方式(设立第三方监管账户的,可由甲乙双方与第三方另行签订协议,明确三方权利义务,该协议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第_1_种方式付房款:

  1、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

  甲、乙双方约定在本合同签定之日起_15日内支付首付款(不含定金/预付款)人民币_··万元(大写:··万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万元(大写:··万元整)于房屋交付当日办结房屋过户手续当日付给甲方。

  甲、乙双方约定由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设立第三方监管账户,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_______日内,由乙方将购房总价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汇入第三方监管帐户,甲方将房产证交给第三方代为保管。第三方在收到购房款当日/______日内,通知甲、乙双方办理过户手续,并于 □房屋交付当日 □办结房屋过户手续当日,根据乙方出具的书面付款确认通知将房款汇入甲方账户。

  2、甲乙双方同意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约定在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支付首付款,即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 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元整(大写: ____元整)申请银行按揭(如银行实际审批数额不足前述申请额度,乙方应在办结银行按揭手续当日将差额一并支付给甲方),并于银行放款当日直接付给甲方。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并各自准备好办理按揭手续所需资料。

买卖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实际,就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诉讼主体的审查

  (一)一般性审查

  1、对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应注意对当事人身份真实性、姓名或名称的准确性,以及其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审查。

  2、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出生证明等身份证明资料;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档案、社团资格登记证等登记资料;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发生变更的,应以变更登记资料为依据。

  3、通过对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审查,除应确定各方当事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主体资格外,还应查明是否存在诉状中所列诉讼主体与实际参加诉讼的主体不一致、诉状中所载明的作为诉讼当事人的自然人的姓名与其身份证载明的姓名不同、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与其公章使用的名称不符的情况,以及因诉状中载明的当事人出生日期不准确而影响对其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诉讼行为能力认定的情况。

  4、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前,发现原告诉状中所写的被告姓名或名称与被告身份证、工商登记材料登记、公章上使用的姓名或名称不一致的,应征求原告是否更正的意见,原告同意更正的,应准许其更正;原告不同意更正,且向被告送达诉状后,被告也认为原告起诉的名称与其实际名称不一致的,裁定驳回起诉。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后发现上述错误的,原、被告均同意更正的,应准予其更正;原、被告其中一方不同意更正的,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征求原、被告意见和进行相关更正的情况应记录在案。

  5、经审查发现,原告起诉的被告或第三人为自然人,而不具备诉讼行为能力的,应书面通知该被告或第三人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原告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参加诉讼的,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其法定代理人不同意起诉的,裁定驳回其起诉。

  (二)应注意的问题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诉讼主体方面常遇到的难点是在认定有关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时的主体追加问题。

  经初步审查,在认定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方面难以确认的,原告仅起诉单位或个人的,应询问原告是否追加被告,如原告不同意追加,则应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对是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或裁定;如原告申请追加,则应依法追加被告,并全面查清事实,对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作出认定,并依法对责任人作出裁判。

  二、当事人应当提交的证据及举证责任分配

  (一)举证要点

  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注册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讼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2、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买卖合同;

  (2)订(定)货单;

  (3)证明邀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4)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等;

  (5)证明担保合同关系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或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等。

  3、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仓单、运单等;

  (2)货款收支凭证:收据、银行付款凭证、等;

  (3)证明拖欠货款的证据: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

  (4)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检验报告、客户投诉、退货和索赔的证据;

  (5)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第三人履行的,则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及相应凭证。

  4、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算方法、公式、依据等。

  (二)举证责任分配:

  买卖合同纠纷,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

  1、对原始证据证明力的认定及鉴定问题

  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上的签名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因原告已经提供了原始债权凭证,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应由被告申请鉴定,被告也最便于提供检材,不申请鉴定的,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上的公章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如果被告不认可其有这枚公章,因在此情况下,要求被告举证基本上属于客观上不能,则应由原告进一步举证,比如查被告的工商档案材料、被告对外使用该公章的证据(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欠条、文件等等);如果被告认为该枚公章是假的,与其手中公章不一致,则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提供真实公章样本,申请鉴定。

  如果被告不认可其有该枚公章,但其认可与原告间存在业务关系,也存在欠款关系,只是对数额和公章存有异议,则不能把举证责任完全分配给原告,被告应就其欠款事实进行进一步举证。

  三、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

  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买卖关系是否存在、是否存在无效的情形。

  2、买卖合同标的物质量对于付款的影响。

  3、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情况:

  (1)出卖人是标的物的所有人,还是合法占有人或非法占有人。

  (2)财产所有关系是单一所有还是共同所有。

  (3)买卖关系发生后当事人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情况。

  4、买卖关系的形成情况:

  (1)双方建立买卖关系的时间、地点,有无书面协议。

  (2)买卖关系的建立是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重大误解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行为。

  (3)买卖双方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价款支付方法、权利转移时间、标的物交付日期及违约责任是否约定明确。

  (4)有无规避法律、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等违法行为。

  (5)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是否按规定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

  5、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情况:

  (1)出卖人是否按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方法将符合质量要求的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

  (2)买受人是否按约定的时间、地点、方法接受标的物,交付价款。

  (3)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的原因,违约方的主观过错情况,有无不可抗力的原因。

  (4)当事人有无继续履约的能力。

  四、法律关系性质及效力的认定问题

  合同无效的情况应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下严格适用。从当前鼓励交易的立法目的出发,一般不轻易认定合同无效。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五、案件相关事实的认定

  (一)买卖合同中职务行为的认定

  经初步审查,在认定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方面有争议的,以下几种具体情况应予充分注意:

  1、只有业务员签字,没有注明单位名称的,或是虽然注明了单位名称,但未加盖单位公章的的情况下,如单位予以认可,则认定职务行为;如单位不予认可,则要看债权人或是业务员的举证情况,要适时引导当事人进行举证,债权人或业务员有证据证明系单位欠款的,认定为职务行为,否则只由业务员个人承担责任。

  2、长期买卖业务中的负责人或采购人在离开公司后以单位名义为债权人出具欠条或帐务清单、购货清单等材料时,如单位追认,自无争议;如单位不予认可,则需债权人举证,如符合表见代理的特征,则可以认定职务行为有效,如无证据证明,仅凭此条主张权利,则不能认定为职务行为。

  3、长期买卖业务中的负责人或采购人未离开公司,只是调离原来的部门,虽然其所出具的欠条的可信度大于离开公司后的可信度,但在公司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债权人仍要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其他相关材料予以佐证。

  4、债权人向工地运送建筑用材料,个人给出具欠条的,如能证明债务人单位当时有该工地、材料也送至该工地、单位当时在该工地也有该职工,一般可认定为职务行为。如向工地送的是馒头等生活用品,收到人注明某某公司但未加盖公章的,如单位不予认可,则应对该生活用品的使用时间、用量、地点、需求人身份方面具体分析,查明相关事实,如综合情况符合工地使用的,则应认定为职务行为。

  5.其他职务行为的认定。

  (二)被告帐面记载和记载的名称与主张权利人不一致时的事实认定问题

  实践中,时常有被告帐面记载的是欠某某单位款,业务往来时的也是该单位开具的,但主张权利人是个人,被告认可是与上记载的.单位发生的业务关系,不认可与个人间的买卖法律关系。

  在单位出具证明证实欠款属于个人债权的情况下,个人持有相关债权凭证,应认定个人与被告间存在买卖法律关系,个人有权主张欠款。

  (三)能否作为付款凭证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故应作为付款凭证。

  现实生活中,与付款脱节的情况经常存在。对收到,给对方出具了收到条,但没有注明未付款的,被告主张已给付货款或是不到庭答辩的,应考虑双方的合同约定及交易习惯,原告仅凭一收到条主张欠款事实的,对欠款事实不能认定,有其他证据的,应综合其他证据进行认定。

  如收到条上注明“收到,款未付”字样的,则应认定欠款事实。

  (四)债权转让的认定与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行为中需注意两个问题:

  一是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互享权利、互负义务,比如转让时可能涉及诸如质量、折扣、维修等方面时,能否将债权单独转让的问题。

  互负义务的债权转让,一是涉及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二是涉及可能侵害债务人的利益,应从严掌握。如实务中,有的公司把债权转让给了第三方,第三方现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但债权债务人之间可能还存在很多如折扣、维修等问题的争议,且原债权人已经濒临破产,原债权人在债权转让后仍保留其应负之债务,但债务人实现其权利已基本为客观上所不能,这种情况下应认定单独转让权利损害了债务人利益,转让行为无效。

  二是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问题

  1、不能把提起诉讼视为通知的一种方式。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转让应当通知。未经通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自然受让人也无权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也就谈不上提起诉讼可视为通知的问题。

  2、通知义务的履行问题。债权人向债务人邮寄了转让通知,但债务人不承认已收到,应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但对债权转让通知义务的审查,不宜过于严格,一般要求有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回执即可。

  3、履行通知义务的主体。债权人应当负有通知义务,也可由受让人把加盖有债权人公章的债权转让通知代为送达给债务人,受让人直接送达自己制作的通知材料不能产生转让的法律效果。

  (五)违约责任

  违约金责任方式的适用原则是“当事人约定”原则。

  当事人有违约金约定的,债务人应支付违约金。有约定标准的,从约定;未约定标准的,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当事人有违约金约定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对有付款期限的,按约定;未约定付款期限的,按法定,即在收到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否则自次日起即应负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未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的,不适用违约金责任方式,仅可赔偿实际经济损失,标准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活期存款利息或是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计算,两种标准均可,以当事人主张为准。

  原告主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低的,应提供证明其直接损失的证据,不能证明的,不予支持;能证明的,以其损失为上限作调整。被告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根据情况调整时应以违约金幅度为限,对于因时间的积累导致违约金过高的,不予调整;其他情形需要调整时,不应高于人民规定的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六、本类案件中关于车辆买卖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问题

  (一)审理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不能以《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作为认定汽车买卖合同无效的依据。

  《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规定“旧机动车交易必须在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进行或办理车辆转籍过户登记手续,买卖合同方能生效”,该办法是贸易部于1998年3月9日颁布的部门规章,不属于行规。目前,法律和行规并未对未办理转籍过户登记手续买卖合同不能生效作出明确,故不能以此作为判决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

  (二)当事人将自己所购但还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房屋卖于他人,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无产权房屋不得买卖的规定,不是《合同法》第52条认定合同无效的强制性条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1994年颁布的法律,此法的颁布带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在立法技术上多用“不得”等字样来表达方便行政的寓意。同时在立法的内容上也没有充分考虑到当下的商品房交易状况,有滞后性;从《合同法》鼓励交易的原则出发,对实践中此类买卖合同都认定为无效不利于物的价值的有效、充分使用,在审判实践中,应尽量减小合同无效的范围。因此,不宜以买卖合同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而认定其无效。

  2、此种转让房屋的行为是否是无权处分而成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此种情况下,出卖人合法取得了对房屋的直接占有,其转让该房屋的行为是有权处分,不是无权处分,买卖合同不应当因此认定为效力待定。

  七、本类案件判决主文的标准化表述

  (一)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时的表述: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X日内给付原告货款X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X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自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计算。

  (二)不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时的表述: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三)当事人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时的表述:

  一、原告与被告于XX年XX月XX日签订的合同无效。

  二、原告(或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X日内返还被告(或原告)合同价款X元(或物)。

  (四)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并各自返还财产时的表述: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于XX年XX月XX日签订的合同。

  二、原告(或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X日内返还被告(或原告)合同价款X元(或物)。

买卖合同

  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本合同所涉房地产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转让标的

  1.1 卖方所转让房地产(下称该房产)坐落于: 。

  1.2 土地使用权证号: ,房产权证号: ,登记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1.3 该房地产土地使用权年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1.4 该房地产约定交付的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等在签订本协议前,已经双方现场确认,均无异议。

  第二条 房地产产权现状

  2.1 该房地产没有设定抵押也未被查封,卖方对该房地产享有完全的处分权。

  第三条 房地产租约现状

  3.1 该房地产所附租约现状为第 项:

  (1) 该房地产没有租约;

  (2) 该房地产之上存有租约,卖方须于本合同签订时将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文件及租赁合同交予买方。

  第四条 附着于该房地产之上的户口

  4.1如该房地产所附着有卖方户口,基于保证买方办理房产过户登记后,应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卖方保证于收到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之日起30日内迁出,逾期则以该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 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 转让价款

  5.1 该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人民币(大写) (¥ 元)

  第六条 税费承担

  6.1 双方约定,由买方承担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双方按规定应缴纳的一切可能产生的税、费。

  6.2买方不按约定缴纳相关税费,导致交易不能继续进行的,买方不得因此解除合同,本合同应继续履行,但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付款方式

  7.1 买方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

  第 买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8.1 买方逾期付款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要求买方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日万分之 五 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九条 房地产交付

  9 卖方应当于 年 月 日将该房地产交付买方,并履行下列手续:

  9.1 买卖双方共同对该房地产及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等事项进行验收,记录水、电、气表的读数,并办理交接手续;

  9.2 交付该房地产钥匙;

  9.3

  第十条 延迟交房的违约责任

  10.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卖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将该房地产交付买方,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卖方以该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 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一条 附随债务的处理

  11.1卖方在交付该房地产时,应将附随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物业管理服务费、垃圾清运费等费用结清,单据交买方确认,否则买方有权从交房保证金中抵扣上述欠费。

  第十二条 产权转移登记

  12.1 买卖双方须在签订本合同 日内,共同向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卖方应按照行政机关的登记手续要求积极协助。

  12.2 在收文回执载明的回复日期届满之日起 日内,买方须按本约定办理交纳税费的手续。

  第十三条 其他违约责任

  13.1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因维权而支付的包括且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取证费、交通费、鉴定费等所有费用。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14.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结束之日起日内向另一方提供证明。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与其他文件的冲突解决

  15.1 买卖双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的承诺及协议,如有与本合同不相符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六条 合同附件

  16.1 本合同共有附件 份。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

  17.1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 提交位于 (地点)的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 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

  17.2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地址和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方式,本合同载明的各方当事人通讯地址可作为送达催款函、对账单、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第十 合同数量及持有

  18.1 本合同一式 份,卖方 份,买方 份,其他交有关部门,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合同生效

  19.1 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字):

  甲方配偶签字:

  甲方配偶身份证号:

  甲方配偶联系电话:

  乙方(签字):

  乙方配偶签字:

  乙方配偶身份证号:

  乙方配偶联系电话: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baoaiwan.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4号-3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