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地 址: 地 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双方本着保护动物,爱惜、尊重生命的人道主义精神,以诚信、公平、合理之原则,经
双方充分的平等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宠物基本状况:
宠物品种:金毛巡回猎犬,颜色:_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__,体重:_____ 。
于20 年 月 日,__ _____(先生/女士)以下简称甲方,双方自愿的原则,购买了_________(先生/女士),以下简称乙方的金毛巡回猎犬(以下简称合同犬只)。其合同犬只的价格、数量、性别、健康状况等方面,经双方确认,签署本合同,其条款如下:
1.合同犬只为:纯种金毛巡回猎犬(样子为附件照片), 个月(公/母)犬。
2.数量:1 只。
3.首次驱虫: 月 日,驱虫药物: ;首次疫苗: 月 日,疫苗种类:
4.买卖条件:
①甲方应支付给乙方金额为:人民币 元整(中文大写)。
②乙方有义务向甲方告知宠物健康状况、性格、爱好、生活习惯等情况,为甲方饲养购买的合同犬只提供必要的咨询和协助。
③甲方承诺在乙方的`指导下科学饲养该合同犬只。
④乙方承诺该合同犬只为纯种金毛巡回猎犬,并保证该合同犬只出售之时健康状况良好,无“犬瘟热”、“犬细小病毒”。
5.索赔条件:
①从甲方接走合同犬只之日算起,在甲方饲养方面无失责的情况下,若5天内发现该合同犬只患有细小、犬瘟病 ,乙方应负责支付该合同犬只的全部医疗费用。
②该合同犬只若因本条款4-④所述病症死亡,则由乙方赔付购方全额购买金额(即 元整)。
③宠物售出十天直至以后,乙方不再承担4-④所述宠物的任何责任。
⑤若非宠物健康原因,甲方在购买该宠物后五天内请求退换,应缴纳该宠物出售价格50%的违约金。
6.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方式在甲方或乙方仲裁委员会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仲裁费用,除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方负担。
7.其他:对本合同之任何变更及增加,仅在以书面经双方签字后,方为有效。任何一方在未取得对方书面同意前,无权将本合同规定之权利及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8.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甲方、乙方)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长沙__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发展国际货运,提高运输质量,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本着公平自愿、互利互惠、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调,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方进出口货物集装箱运输任务委托乙方承运,乙方为甲方提供牌证齐全、技术性能良好的集装箱专用卡车,提供良好的服务。
二、甲乙双方责任和义务:
第一条:甲方责任:
1、甲方每次委托乙方运输时应尽可能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乙方次日的集装箱拖车作业安排,具体内容包括提/还箱的时间和地点,装/卸货的时间、地点、联系人、联系方式,运价以及其他特殊要求,如:是否需要车辆的转关司机本;是否需要冷藏插头或需要危险品专用车;低矮板车等。
2、如甲方装/送货计划变更或取消,甲方应尽可能在乙方未提箱前通知乙方,若因甲方未能及时通知而产生乙方车辆放空等费用,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由甲方的情承担。
3、如甲方调车后,乙方车辆到过甲方指定地装卸货地点后,因厂方或甲方原因造成车辆滞留,则乙方按800元/天收取滞留金。如放空返回,则按本次运价的70%收取车辆放空费。
4、甲方应提供集装箱进出场所需的全套有效单证文件。
5、甲方应根据各协议车队的经营规模、运价水平、服务质量等因素来合理分配业务量。乙方作为甲方的协议车队而拥有同等条件下协议车队的载货优先权。
第二条:乙方责任
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年审合格有效的企业合法登记注册的文件副本(如: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道路运输许可证、危险品准运证、海关本等)和企业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提供能够执行运输合同的车辆资料(车辆行驶证、车辆保险和每台车所购买的货物保险等正本复印件)。
2、乙方或其他第三方对甲方委托运输的货物不具有留置权、货物所有权及其他任何处分货物的权利。
3、该合同项下乙方不得向甲方单位的任何个人支付任何形式的暗佣和回扣,否则,甲方有权对本协议项下的运费进行扣减并单方面终止本协议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同时乙方将丧失之后与甲方或甲方的任何关联方进行合作的资格。乙方违反本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及时调派符合要求的车辆。按照甲方要求,在甲方指定地点提/还集装箱,并在闸口与集装箱堆场进行集装箱设备检验交接,同时应确保所提集装箱完全适货(对于冷藏箱,制冷机组要运转正常),对不适货原集装箱应及时要求集装箱堆场换箱,如集装箱堆场拒绝换箱或遇到其它有关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换箱协调处理。
5、如因乙方原因导致货主拒绝装货、倒箱,码头拒绝接受空箱还场以及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6、乙方在接到甲方委托后,应严格按照要求的时间按时到达装货或送货的目的地。如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按时到达,应第一时间告知甲方,以便甲方另作
安排。如甲乙双方对货物运输时间和赔偿责任另有严格约定的,乙方应按此约定执行,该约定构成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7、因乙方原因导致无法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归还空、重箱的,乙方应按照集装箱经营人的公开标准承担滞箱费。
8、乙方车辆出车前应根据甲方提供的客户资料电话通知甲方和客户具体的发车时间和预计抵达时间,对于不能按时到达或发生意外情况,应及时通知甲方和客户协商解决,如因未能及时组织运力而引起客户投诉,乙方将被视为违约,甲方将从乙方的履约运费中扣抵款项作为乙方应付的违约金,具体扣款金额视造成的后果和影响而定,并在下次综合评估时重点考查。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保留向乙方追偿损失的权利。
9、乙方应保证随时、准确地提供车辆营运动态信息,如因乙方的虚报和误报导致客户的投诉乙方将被视为违约,甲方将从乙方的履约运费中扣抵款项作为乙方应付的违约金,具体扣款金额视造成的后果和影响而定,并在下次综合评估时重点考查。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保留向乙方追偿损失的权利。
10、乙方应绝对保证甲方集装箱和货物的安全,在运输过程如造成货损、货差或集装箱损坏、灭失,乙方负赔偿责任,并同意在接到甲方索赔通知的7天内,将赔偿款汇至甲方指定的账户。否则,甲方将在乙方的押金或运费中扣除。
11、乙方损坏集装箱如经甲方同意可按修复处理的,必须在甲方认可的指定地修理。
12、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在提取空箱后及时将提单号、集装箱号、铅封号传真通知甲方,并保证正确无误。在装卸车时,乙方驾驶员及跟车人员必须监视装卸作业,确保货物及集装箱的安全可靠,货物运抵港口、码头或者堆场后应及时交甲方签收。
13、乙方不得向本协议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人员泄漏甲方客户名称、地址资料,不得向甲方客户套取运费、价格等。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14、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送货及装货的与货主对货物的签收工作,同时必须将所有签收文件(如:送货签收单、重箱的进场设备交接单和装箱单等)按时送给甲方,若不能提供齐全相关的签收文件,乙方将被视为未按甲方要求按质完成运输而被甲方扣除相应运费。而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15、每月初乙方指定专人向甲方提供拖车运费清单,并指定专人与甲方核对,甲方不与乙方指定专人外的任何人核对帐单,不与乙方指定专人外的任何人核对帐务,不与乙方指定专人外的任何人结算费用。
16、乙方确认对甲方直接委托的所有公司集装箱箱体和其它客户或货代间接委托的集装箱箱体完好负全部责任。
乙方在提箱时应确认箱体完好方可提走,否则视为中途损坏,责任由乙方承担。
17、如乙方接计划后,不能按时发车,则按800元/天/车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第三条:拖车执行费率以及结算方式
1、拖车费率以甲乙双方商定的拖车运输费率表执行(如有附页的费率表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如发生燃油费用以及相关部门、码头、港口等收取的相关规费大幅度变化而需要对费率作出调整,乙方应书面对此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确认后,乙方按照新费率与甲方结算。
2、运费双方确认的一票一议的委托优先于合同费率。
3、甲乙双方就拖车费率每半年调整一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市场行情
和实际承运的箱量提供优惠费率的调整,具体调整幅度双方友好协商。
4、在同一地区,如遇进口重箱送货和出口重箱回码头堆场时,运费以双程运费和七折计算。
5、乙方对与甲方合作的结算拖车费率有保密义务,不得泄漏给任何第三人。
6、因货主原因产生和压车、放空等费用,双方应以客户至上原则友好协商解决。
7、甲方支付乙方的运费采取月结方式,乙方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对帐单交给甲方,甲方收到乙方的帐单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核对完毕,并反馈乙方;甲方有收到乙方后,在乙方的签收日期后的10天内将无疑议的运费支付给乙方。
第四条:其它
1、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的其他法律或规定。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共同协商解决;达成的补充规定经双方签字确认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在不可抗力使合同一方或双方无法履行的情况下,该方有解除合同的权力,由于一方的故意行为致使合同的另一方无法履约的情况下,另一方有解除合同并保留追索的权力。
4、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甲方或乙方如需修改本协议中的部分内容或条款,须提前一个月告知对方,双方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共同修订合同。
5、甲方将随时对乙方进行综合考核,不合格都将作为不合格供应商,甲方有权单方做出终止本合作协议的决定,并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权利。
6、在履约过程中中,乙方不得转让合同中的部分或全部的权利。
买卖合同
买方:中国 公司 中国, (电报挂号: 电传号: )
卖方:
买方同意购买,卖方同意出售下述商品,并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
1. 商品名称,规格,数量及单价:
┌────┬───────┬───┬───┬──┬──┐
│项目序号│商品名称及规格│单 位│数 量│单价│总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总值 │
└──────────────────────────┘
2. 生产国别和制造厂:
3. 包装:以新的,坚固的木箱或纸箱包装,并能防潮,防湿,防震,防锈及防止粗暴装卸,适合于远程海运,邮包邮寄,空运运输.由于采用不适当或不妥当的包装而引起生锈,损坏,丢失,其责任应由卖方承担.
4. 唛头: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上用不退色的油漆刷上箱号,尺码,毛重,净重和诸如“勿倒置”,“小心轻放”,“防潮”等字样,以及提升位置和下列唛头.
5. 装船时间:
6. 装船港口:
7. 目的港口:
8. 保险:装船后由买方负担.
9. 支付条件:
(1) 如以信用证支付:买方接到本合同11条规定的卖方装船通知后在交货期15~20天前,由 中国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金额为装货总值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凭开户银行开具的汇票和本合同第10条中所规定的'装船单据付款.
(2) 如以托收方式支付:交货后,卖方经由卖方银行通过中国银行寄送本合同第10条所规定的装船单据向买方收取货款.
(3) 如以信汇或电汇方式支付:接到本合同第10条所规定的装船单据后于七天内付款.
10. 付款单据:
(1) 为了议付货款,卖方应向支付银行呈交下列单据:
1) 全套清洁无疵,注明“运费到付”,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和通知目的港已“装船”的海运提单.
2) 五份:注明合同号和唛头(一个以上唛头应分别开).
3) 装箱单五份:注明发货重量及相应的编号和日期.
4) 由制造厂出具的品质和数量证明书两份,如14条第(1)项中所规定.
5) 通知买方已装船的电报抄件一份.
(2) 装船同时,卖方应将上述单据副本各一份(本条5项除外)寄送目的港.
11. 装船条件:
(1) 卖方应于本合同规定的装船期前四十天,以电报通知买方如下内容:合同号,品名,数量,价值,件数,毛重,尺码,港口备妥待运日期,以便买方洽订舱位.
(2) 中国 公司(电报挂号: ),将作为买方的船代理洽订舱位.
(3) 买方应于船只预计抵港日期前十天,将船名,预计装货日期,合同号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装船.卖方应与船代理保持密切联系.当必须换船或船提前或推迟到港时,买方或其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如船只不能在买方通知的船期后三十天内到达港口,买方应担负自三十一天起所带来的仓租费和保险费.
(4) 如船只按时抵达装船港口后,而卖方不能按时备货装船,由此产生的空仓费和滞期费应由卖方负担.
(5) 货物越过船舷和脱钩前的全部费用,风险由卖方负担;货物越过船舷和脱钩以后的全部费用,风险由买方承担.
12. 装船通知:卖方应于货物装船完毕后,立即以电报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价值,船名和起航日期.若由于卖方未及时以电报通知买方,而使买方不能及时办理保险时,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
13. 质量保证:卖方保证货物采用最好的和未用过的全新材料,第一流制造工艺,其成品质量,规格和性能与本合同规定相符.货物的保证期为货物抵目的港后月,国际买卖合同样本,合同范本《国际买卖合同样本》。
14. 检验和索赔:
(1) 发货前,制造厂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重量作精密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证明书,证明货物符合本合同规定.质量证明书应附有制造厂试验项目和结果的报告.
(2) 货到目的港后,买方将申请中国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局)对货物的品质,规格和数量/重量进行初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如该局发现规格或数量或二者有出入,除保险公司或轮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有权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 日内拒收该货物或向卖方提出索赔.
(3) 如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将申请商检局进行检验,并凭检验报告有权向卖方索赔(包括换货).所有费用(检验费,退货和换货的运费,保险费,仓储费和装卸费等)均应由卖方承担.
(4) 若买方提出索赔后三十天内卖方未予答复,则认为卖方已接受上述索赔.
15. 人力不可抗拒:凡是制造或装船运输过程中,因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致使卖方推迟交货或不能交货时,卖方可不负责任.但发生上述事故时,卖方应立即通知买方,并在十四日内,给买方航寄一份由主管当局颁发的事故证明书.在此情况下,卖方仍有责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加速交货.如事故延续十周以上,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16. 迟交货罚款:除本合同第15条规定的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外,如卖方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买方应同意在卖方支付罚款的条件下延期交货.罚款可由支付银行在议付货款时扣除,但罚款不得超过迟交货物总价的5%.罚款率按每七天收0.5%,不足七天时以七天计算.如卖方延期交货超过合同规定十周时,买方有权撤销合同.此时,卖方仍应不迟延地按上述规定向买方支付罚款.
17. 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当提交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8. 补充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正本共两份,采用中,英文(略)书就,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签字后即生效,双方各执一份为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