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________(甲方)
承租方:________(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本着双方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签订,为了保护双方的'利益,特定下列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计费标准:租赁费自乙方提货日开始计费,到送回位止。使用不足60天按60天计费。甲乙双方进出库物品,以双方经办人签字确认的单据为准。
第二条租赁物品由乙方自提、送回,运费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租赁物品损坏、清理不洁、有杂物,双方一律不发或不收,扣件出现裂缝、缺柱、少帽、拧不动的,丝杠扣件螺丝未抹油的不发或不收,乙方正确使用,妥善保管,维修保养,送回与提货原样。
第四条租赁物品如有损坏或丢失,按市场价格赔偿,赔偿款付清时停止收取租赁费,赔偿款未付清继续收取租赁费。
第五条租赁费:架管每米每天0。015元,扣件每套每天0。01元,丝杠每支每天0。05元。第七条、押金:架管押金每米元,扣件每套元,丝杠每支元。
第六条租赁数量:甲乙双方不签订租赁数量,甲方不承担乙方因租赁工具的提货时间和租赁数量造成的任何损失。
第七条租赁费每月一结,次月一日为上月结算日,一周内付清,否则向甲方每次赔偿违约金10000元人民币。货物交回,租赁费结清后本合同失效。
第乙方经理负责人、材料员身份证复印件担保。
第九条双方发生纠纷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当地人民裁决。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
电话:________电话: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