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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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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若干规定》和《吉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建立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机制,实现“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婚育证明》发放、查验制度,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户籍地的.《婚育证明》。

  三、为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夫妻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检查。

  四、建立两地联系制度,及时向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户籍地或现居住地发送或反馈计划生育相关信息。

  五、做好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应用工作,及时、准确地收集、录入、发送相关信息。

  六、协调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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