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女,某年12月某日生,汉族,
住xx区某路某弄某号301室。
答辩人:,男,xx年5月6日生,汉族,
住xx区某路某弄某号301室。
答辩人因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民事诉状”不一定是真实的意思表示
x年,与其丈夫朱某(已于x年过世)曾经状告、,要求对已经拆迁的某镇某村某组335号房屋(以下简称房屋)进行析产,并且已经有生效判决是事实。这主要是因为的丈夫朱雪荣已经离世,改嫁,并将带在自己身边抚养而引发矛盾所致。但毕竟血浓于水,随着时间的推移,作为朱家唯一嫡孙的逐渐长大成人,并经常去看望奶奶,对自己的孙子也特别疼爱,尤其是在谈了对象后,多次对表示,将自己的房子给。因有将房子给的承诺在先,为了配合拆迁工作,与其母亲才与拆迁部门签订了拆迁协议。为此,、还向拆迁部门做出书面承诺,保证祖母在西块地13幢101室的居住权,并且负责其日常生活、养老送终,承诺书由村民委员会进行了见证。照理说,此事已经妥善解决。但为拆迁利益所驱动,房屋拆迁工作开始,的女儿、女婿便将接到家中,这本值得称道,因为从表面上看,也是尽了子女瞻养老人的义务与孝心。但他们这样做还另有目的,那就是为了与、争夺拆迁利益,他们一方面不让与其80高龄的奶奶接触,另一方面则自己出面阻挠拆迁。在签订拆迁协议后,他们又以的名义或者唆使向人民提起确权诉讼。因为与知道,是文盲,不会写字,诉状上的签字显然是他人操作,所捺指印是否系本人的也无从查证。虽然80高龄,但还能乘车和短距离行走,在移居到女儿家之前,生活尚能自理。为此,恳请法庭传唤到庭,核实确权诉请是否是她真实的意思表示。
以下答辩是假定起诉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基础上进行的
二、被拆迁房屋并非、三人按份共有
如果起诉是真实的意思表示,被拆迁房屋也不是、三人按份共有,而是按建筑物区间分别所有。这在()嘉民初字号判决书中早已明确。起诉书中所述按份共有不符合事实。
三、要求保证自己的居住权
所有的房屋虽然面积不大,但是为其所有,按规定,拆迁时可为其安置一套房屋,以保证其居住利益。
四、对还没有建成的拆迁安置房提出确权诉讼有悖法理
拆迁协议中虽然拆迁方同意安置三套房屋,但这三套房屋目前还没有建成交付,在没有交付之前,对被拆迁人来说,这三套安置房不是所有权,是对拆迁方的债权。对债权提出所有权确权之诉,显然没有道理。为此,恳请人民驳回的诉请。
此致
上海市xx区人民
答辩人:
x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