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严厉打击走私、贩卖、运输、创造毒品和非法种植罂粟等犯罪活动,严禁吸食、注射毒品,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我市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现通告如下:
一、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规定,管制的安钠咖、杜冷丁等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和精神药品。
二、严禁走私、贩卖、运输、加工制作和非法持有毒品,违者一律依照全国会《关于禁毒的决定》惩处。
三、禁止任何人非法种植罂粟及其他毒品原植物。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抗拒强制铲除或经处理后又种植的加重处罚。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吸毒的;
2、为他人提供吸食场所和毒品,容留他们吸食、注射毒品的;
3、贩卖、运输、制作毒品的;
4、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和使用国家管制的品,精神药品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向贩卖、吸毒人员提供管制药品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治安处罚或劳动教养:
1、吸食、注射毒品的;
2、强制戒除后又重新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宽处理
1、主动投案自首的;
2、检举揭发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犯有毒品罪行的。
七、凡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应立即到呼市禁毒领导小组办公室(呼市刑警队)登记戒毒。
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行动起来检举、揭发毒品犯罪活动,协助机关和有关部门做好预防和打击毒品犯罪活动,为全市的禁毒工作做出贡献。
特此通告。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