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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书

来源:保捱科技网

  甲方: 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一致,现 (甲方)与 (乙方)就在___________________打架至乙方受伤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愿一次性赔偿给乙方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

  二、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由乙方自行安排处理,其安排处理的方式及后果不再与甲方有任何关系。

  三、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乙方 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其他任何赔偿费用要求。

  四、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以后因这次赔偿事故的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五、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六、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七、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经双方签字或捺指印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各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八、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见证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相关知识

  调解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单独调解

  单独调解是指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的调解委员会单独进行的调解,这是调解委员会最常用的的调解方式之一。单独调解适用于调解委员会独任管辖的,不涉及其他地区、其他单位的关系人。调解员对纠纷双方当事人情况都比较熟悉,了解当事人的心理特点和个性特征,同时也便于深入调查研究,摸清纠纷的来龙去脉,分清是非与责任,可以有的放矢地开展调解工作;便于督促调解协议的履行,解决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因此,调解的成功率很高。但也要注意单独调解应避免因人熟、地熟、情况熟而照顾情面或迫于一方势力所造成的不公正调解等弊端。

  (二)共同调解

  共同调解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调解委员会,依照一定的程序或规定对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协调配合,一起进行的调解。跨地区、跨单位民间纠纷指的是纠纷当事人属于不同地区、单位,或者纠纷当事人虽属于同一地区、单位,但纠纷发生地在其他地区、单位。共同调解与一个调解组织进行的单独调解相比,只是调解组织的数量不同,两者在调解方法、步骤上基本相同,但共同调解实施起来比较复杂,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第一,由于共同调解是数个调解组织共同调解一起纠纷,因此,在受理民间纠纷后,必须分清主次,由一个调解组织为主,其他调解组织协助。一般来说,共同调解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由最先受理的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其他调解委员会协助调解。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调解委员会同时受理时,应本着有利于纠纷调解的原则确定是其中哪个调解委员会管辖,并以有管辖权的调解委员会为主调解,其他有关各方协助调解;

  第二,由于联合调解的组织是数个调解委员会临时组成联合调解小组,所以在调解前,各调解委员会要明确分工,要详细研究调解计划,才能保证调解工作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

  第三,在共同调解的过程中处理问题,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当事人要一视同仁,防止小团体主义、宗教主义和地方主义对调解工作的干扰;

  第四,调解协议达成后,由主调方调解委员会保管档案材料,各调解委员会督促本辖区内纠纷当事人按调解协议履行。

  (三)联合调解

  联合调解是指调解委员会会同其他地区或部门的调解组织、群众团体,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协同作战,共同综合治理民间纠纷的一种方式。联合调解与共同调解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联合调解不仅适用于跨地区、跨单位、跨行业的纠纷,而且还适用于调解处理土地、山林、坟地、宗教信仰等引起的大型纠纷和群众性械斗,更适宜专项治理多发性、群体性、突发性、易激化纠纷以及其他涉及面广、危害性大、后果严重的民间纠纷。联合调解与共同调解相比,规模更大,必要时可以当地的统一领导下,发动职能部门以及司法机关共同对民间纠纷进行疏导、调解、处理。联合调解与共同调解相比,权威性更强,效力更大。因为联合调解是有关部门及司法机关与调解组织共同参与调解、处理民间纠纷。是将调解组织的疏导、调解同基层的行政处理、基层人民的审判活动融为一体的综合治理工程。

  联合调解处理程序应遵循参与部门的工作程序,比如调解程序、处理程序、司法程序。联合调解除共同调解应注意的问题外,还应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加强组织领导,联合调解工作对象是大型的、复杂的民间纠纷,需要参与的各部门之间密切合作。因此,必须要做好组织、发动工作,特别是面对带有家族性、宗教性的大型纠纷和群众性械斗,专项治理多发性、易激化纠纷,更应加强组织领导,必要时可由基层出面,制定工作计划,统一部署。

  第二,加强调解民间纠纷中的信息传递与反馈。大型纠纷往往涉及几个地区或者跨出县界、省界,参与调解处理的部门较多,并且分散。因此,必须加强调解处理民间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了解纠纷发生、发展动态,了解调解处理效果,了解群众对联合调解的反映;同时也可使各部门更好地按照民间纠纷调解处理部署开展工作。

  第三,要严格界线。联合调解往往会与行政处理、审判相联系,因此,要严格按照各部门的分工,防止以罚代调,以调代法,严禁越权处理。

  (四)直接调解

  直接调解是指调解员将纠纷双方当事人召集在一起,主持调解他们之间的纠纷。直接调解的参与人除了调解员之外,只有纠纷当事人。在直接调解之前,调解员一般都事先分别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掌握处理纠纷的底线。直接调解主要适用于以下三类纠纷:

  1. 情节比较简单且尚未达到激化程度的纠纷,这类纠纷事实清楚,经说服教育,当事人能够认清是非曲直,使矛盾得到解决;

  2. 矛盾冲突只限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不涉及案外人的纠纷;

  3. 不涉及当事人的隐私或其他不宜扩散的纠纷。调解员在采用直接调解的方式时,特别需要对当事人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促使当事人之间和解,在新的基础上增进团结。

  (五)间接调解

  间接调解是指调解员动员借助纠纷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参与调解,借助第三人的力量进行调解。间接调解是调解委员会在实践中经常运用的一种工作方法和调解技巧。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针对某些积怨深、难度大的纠纷,动员借助当事人的亲属、朋友的力量,共同做好当事人的思想转化工作;这种调解方式在实践中经常被用来与直接调解结合或交替使用;二是针对某些纠纷当事人依靠第三人为其出主意的心理或意志受第三人控制、操纵的特点,在先着重解决好与当事人有关的第三人的思想认识的基础上,利用人们对亲近的人较为信任的心理共性,把对纠纷的正确认识通过第三人作用于当事人,促其转变。

  比如有些离婚纠纷,表面上看是夫妻之间闹矛盾,其实夫妻之间的矛盾是由婆媳、姑嫂等矛盾转化而来的,对于这类纠纷,调解员应首先从做婆婆或小姑的工作入手,解决好她们的思想认识问题,然后再通过她们做夫妻双方的工作。调解员或调解组织的能力和水平总是有限的。而且,有很多纠纷虽然不是很复杂,但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却很难做通,这时候如果有深得当事人信任的第三人来劝说、疏导,当事人就容易听得进去,调解工作才能顺利进行下去。

  (六)公开调解

  公开调解是指调解委员会在调解民间纠纷时,向当地群众公布调解时间和调解场所,邀请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参加,允许群众旁听的调解方式。公开调解是为了更好地实现程序的民主和公正,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提高调解成功率,同时通过调解活动,可以对广大群众进行法制教育(最生动、有效的普法宣传),提高他们的法治意识。公开调解是调解委员会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的重要方式。这种调解方式主要适用于那些涉及面广,社会影响较大,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严重过错,对群众有教育示范作用的纠纷,以起到“调解一件、教育一片、稳定一方”的作用。

  采取公开调解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选择有典型意义、能起到教育广大群众作用的纠纷;二是所选择的纠纷不得涉及当事人的隐私、商业秘密的纠纷,也不得涉及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其他信息;三是公开调解要注意方式和方法,不能搞成“斗争会”或“批判会”,应当以说服教育为主,促成当事人之间和解。

  (七)非公开调解

  非公开调解是指只有纠纷当事人和调解员在场而无其他人参加或旁听的调解。非公开调解适用于涉及纠纷当事人隐私权的纠纷。如婚姻纠纷、家庭纠纷和涉及当事人商业秘密以及不愿公开的其他信息的纠纷。所谓的非公开原则,包括程序上的不公开、调解过程和调解协议的内容的不公开,以及双方当事人在协商基础上的对调解协议的保密义务。任何人生活中都有一些怕让人知道的隐私,调解员不能将当事人与纠纷无关的隐私泄露出去,特别是在调解活动中,这是对当事人的起码尊重。采用非公开调解,能够使纠纷当事人说出心里话,使调解员找到纠纷症结,对症下药调解纠纷。

  公开调解与非公开调解本身并不存在孰优孰劣的问题,只是视调解的需要,因纠纷而宜,适合就好。如能恰当地运用合适的方式进行调解,公开调解或者不公开调解均能达到人民调解的目的和效果。反之,则无开调解或者不公开调解均有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八)面对面的调解

  面对面的调解是指调解员在调解民间纠纷时,将双方当事人召集在一起进行面对面调解,促成其达成调解协议的方式。面对面调解有利于维护调解员的中立地位,保障人民调解的程序公正。在纠纷双方当事人有可能进行理智协商的情形下,宜采用面对面调解,而在双方当事人情绪对立较严重,甚至矛盾随时可能激化的情形下不宜进行面对面的调解。

  比如在婚姻家庭纠纷中,纠纷的事实就属于不必要彻底查明或双方彻底辨明的一类,只要掌握了引发纠纷的原因即可,掌握了双方引发纠纷的原因,调解员便可以开始调解工作。调解员对于事实难以查清的纠纷,也可以采用这种调解方式进行,这也是面对面进行调解的优势所在。

  特别应该注意的是,有的纠纷不适合采用面对面的方式进行而采用了,不仅调解难以达成协议,还有可能在调解现场引发更大的冲突而难以收拾。这就要求调解员要有调解现场的驾驭能力,当然在调解前还要对调解现场秩序要进行基本的评估。如果我们对双方参加调解的人员数量和脾气秉性估计不足而双方又已经到了调解现场,这时我们仍要开展调解工作。但是,调解员就必须想法营造现场氛围,力求不让双方剑拔弩张,比如调解员的开场白可以这么说:“今天在这里我们对纠纷进行调解,我注意到双方的一些亲友都来了,说明大家对解决这起纠纷都十分关注,希望我们大家共同努力,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争取让双方达成一个公平合理的调解协议”。调解员这么一说,再不通晓事理的人都知道:人一旦遇到纠纷,无论是哪一方,都会背上沉重的思想负担,作为亲人和朋友,难道不愿意化解纠纷吗?难道不希望亲人或朋友进款放下思想包袱吗?难道想让自己在调解现场的一次起哄而让亲人或朋友丧失有可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机会吗?理智的人肯定是希望双方能达成一个调解协议而将矛盾彻底化解。这么一来,当事人的情绪将逐步趋于平稳。

  当然,我们也不要对这种自己营造的氛围过于自信的,因为社会生活中各种脾气的人都有,往往是一句话不合意,火爆脾气就上来了,搅得双方情绪激动,调解现场失控。这时,调解员就得把握火候,绝不能给双方容易引起冲突的机会和时间,如果确实出现调解现场失控的情况,应果断宣布择期调解,先将双方劝返。择期调解时就不要再采用面对面的调解方式了,应该采用背对背的调解方式,这样的调解方式会收到你预想不到的效果。

  (九)背靠背的调解

  调解员在调解民间纠纷时,分别对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个别谈话的方式,俗称背靠背的调解,也称个别调解,这是人民调解的基本方式之一。这种调解方式具有简便易行,节约时间和人力的特点。一般比较简单的纠纷,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其他不宜公开的纠纷多采取这种调解方式。

  在进行背靠背的调解时,调解员可以先同当事人谈一些涉及纠纷而当事人又感兴趣的话题,通过交谈使当事人激烈斗争的矛盾心理冷静下来,为谈话创造思想条件。在调解员和当事人之间进行心理接触时,谈话的题目,通常不涉及纠纷的焦点。谈话的中心议题应集中在弄清纠纷的基本情况上,启发当事人实事求是地回忆纠纷发生的原因、经过和结果。接着调解员可把这次谈话得到的情况,同原来已掌握的情况加以比较,去掉虚假和相互矛盾的材料,并根据事实和法律向当事人讲明他的过错,晓以利害,提出解决纠纷的主导意见,同当事人协商。每一次谈话,调解员都要有重点地记录谈话内容。最后,将谈话笔录念给当事人听或送当事人阅读,证明笔录无误以后,请当事人签名盖章。

  针对一个具体的民间纠纷,调解员是采用面对面的调解还是背靠背的调解,对于调解是否能最终成功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因纠纷结怨甚深或是本身性情偏激的当事人,面对面的调解容易使其再度争吵,使调解无法进行,而背靠背的调解更能达到效果。有时在调解过程中,针对纠纷的发展和当事人情绪的变化等具体情况,在不同的阶段分别实施面对面的调解和背靠背的调解。

  比如当当事人情绪较激动,见面就吵时,可先实行背靠背的调解,分别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待双方平静下来,意见比较接近时,再实施面对面的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心平气和地进行协商,使纠纷得到解决。当然,调解员分别听取不同的当事人的意见时,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沟通依赖调解员传递和拿捏,他们之间的“对话”则会更加零乱和不充分,而在这样的依赖于调解员积极中介的调解过程中使当事人达成合意,在调解的技巧方面势必比很多面对面的调解要求更高。

  (十)就地调解

  就地调解是指调解员对正在发生的民间纠纷,在纠纷发生地当地进行调解的方式。这种方式的主要优势在于降低了调解成本,方便群众,有利于生产;便于听取群众意见,利用群众促使双方当事人和好,便于通过调解,向群众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的宣传和教育;有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防止矛盾激化。由于就地调解具有以上优势,因此在调解实践中被广泛采用。

  (十一)异地调解

  异地调解是指调解委员会对疑难民间纠纷,在办公室或纠纷发生地以外适宜地点进行的调解。此种方式适用于打架斗殴和因相邻关系而引起的民间纠纷。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对双方当事人无论在行动上和语言上都必须贯彻平等的原则,并应选择适当的调解地点。由于调解时远离纠纷发生地,采取异地调解必须做好充分的调解准备工作。

  (十二)座谈会调解

  座谈会调解是指调解员在调解民间纠纷时,举行当事人和有关群众参加的座谈会。共同协商解决纠纷的调解方式。座谈会调解,根据参加座谈会的人员的不同可分为家庭座谈会调解和小型群众座谈会调解两种形式:

  1. 家庭座谈会调解是调解委员会解决家庭纠纷的主要形式,采取家庭座谈会解决纠纷时,调解员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座谈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启发诱导当事人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同时,要劝导他们不要斤斤计较,要用法律、社会主义道德约束自己的行为。在座谈中,要抓住主要矛盾,当双方在争执的主要问题上各持己见,互不相让时,调解员要适时提出调解意见,请当事人协商。

  2. 小型群众座谈会调解,主要适用于打架斗殴纠纷中,当事人有明显过错,而又拒不承认的纠纷的调解。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人多智广,说理透彻,能使当事人较好地认识自己的错误,并可使参加座谈会的群众受到法制教育,不足之处是组织工作复杂,可能产生消极影响。采取小型群众座谈会进行调解时,调解员应制定统一的座谈计划。座谈发言时,要实事求是,以理服人。在座谈会过程中,调解员要及时观察当事人的行为举止,从而分析其心理活动。在当事人有悔改表现时,应及时提出调解意见,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各种调解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视纠纷的具体情况交替使用,或在调解的某一阶段针对纠纷的发展变化,纠纷当事人心理特点,灵活运用。调解员恰当地选择调解方式取决于三方面的因素——调解员的调解意识、调解工作经验以及对纠纷的认识。只要我们在调解工作实践中,不断增强调解意识,积累调解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就能够针对纠纷的具体情况和特点,运用适宜的调解方式,成功地调解民间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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