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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在什么期限内可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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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商标法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一、商标异议的理由有哪些

商标异议的理由有如下几点:

(一)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

(二)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

(三)驰名商标保护。

(四)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

(五)申请商标注册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六)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

(七)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八)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九)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商标。

(十)申请注册的商标缺乏描述性或者显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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