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在列车上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列车有什么责任吗 列车上发生旅客人身伤害事故,应当将受伤旅客移交三等以上车站处理,车站不得拒绝受理。列车向车站办理移交手续时,编制客运记录一式两份,连同车票、旅客随身携带品清单、证据材料一起移交。旅客人身伤害事故系因斗殴等治安或刑事案件所致,列车乘警应在客运记录上签字。 第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来不及编写记录的,列车长必须指派专人下车与车站办理交接,并必须在三日以内向事故处理站补交有关材料。 当次列车因故未能将受伤旅客及有关材料及时移交,旅客在法定时限内向铁路运输企业索赔且能够证明伤害是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发生列车应本着方便旅客的原则,移交旅客就医所在地车站或旅客发、到站处理,被移交站应当受理。 第十二条 车站对本站发生、发现或列车移交的受伤旅客应当及时送附近或有救治条件的医院抢救;送铁路医院时可凭加盖有车站或客运室公章的客运记录与医院办理就医手续;送地方医院须先缴纳押金时,可用站进款垫付;动用站进款时,填写或补填“运输进款动支凭证”,5日内由核算站或车务段财务拨款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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