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当被告人的自白与证人证言不一致时,将会面临证据的选择和权衡。在这种情况下,通常将会审查证人的证言,以确定其可信度和可靠性。如果证人的证言不稳定,可以考虑其他证据,如物证、鉴定证据、视听资料等,以确定事实。
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法庭应当询问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和陈述,查阅书证、物证,调取视听资料等证据,全面、客观地认定案件事实。”
2.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证人在作证时无效:(一)没有在法庭上出现;(二)对所证实的事实矢口抵赖;(三)证言与其他证据矛盾;(四)证言违反常识;(五)证人明显地无法了解所作证的事实。”
3. 《证人保》第九条:“证人出于下列原因拒绝作证或者变卖、毁损、转移、隐匿、伪造证据,妨碍证据的调取、审查或者证人受到威胁、打击报复的,应当给予保护。”
在处理证人证言不确定的情况时,需要权衡不同证据,以确保判决的公正和合理。因此,当被告人自白与证人证言不一致时,需要仔细审查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和可靠性,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考虑,以确定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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