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向本院纪检部门。负责指导本院纪检、监察工作;对本院工作人员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
第十七条 下级人民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监督。
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审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下级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三)最高人民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四)对中级人民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六)中级请复核的死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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