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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的流转方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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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的转让需满足条件。地役权是设定在土地所有权上的他项权利,包括建筑支持权、采光权等。转让需满足需役地和供役地的转让条件,受让人享有地役权,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地役权是地产相邻权,不能存在,是一种他物权和用益物权。合理使用供役地,选择对供役地损害最小的方式。实施必要的附属行为,如开辟道路。附属行为需为行使权利所必需。

法律分析

地役权的流转方式主要是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是指在土地所有权上设定的一种他项权利。地役权主要包括:建筑支持权、采光权、眺望权、取水权、道路通行权等。地役权可以由于弃权、解除、失效和某些其他原因而消灭。

一、地役权的转让需要的条件如下:

(一)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二)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二、地役权转让要怎么做

(一)地役权发生在相邻土地关系中,因而是一种地产相邻权;

(二)地役权不能离开需役地而存在,因而是一种从物权,而不是一种的物权;

(三)地役权是为了自己的方便和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因而是一种他物权和用益物权。

合理使用供役地。例如为耕作处于他人土地包围之中的自己的土地,而从他人土地上通行;为排灌自己土地的水,而从他人土地上引水通过。地役权人使用供役地时,应当选择对供役地损害最小的地点、路线和方法,尽量避免降低供役地效用。

实施必要的附属行为。地役权人为行使其权利,可以在供役地内为必要的附属行为。如为行使通行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上开辟道路。地役权人为附属行为,须为行使其权利所必需,否则不得实施。

结语

地役权的流转方式主要是通过地役权合同的订立。地役权是指在土地所有权上设定的一种他项权利,包括建筑支持权、采光权、眺望权、取水权、道路通行权等。地役权可以因弃权、解除、失效等原因而消失。地役权的转让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受让人享有地役权,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地役权是一种地产相邻权,不能存在,是一种从物权而不是的物权。合理使用供役地并实施必要的附属行为是地役权人的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二条,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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