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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是否需要测酒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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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并不是,

1、发作交通事故形成人员逝世的;

2、发作交通事故致人重伤的;

3、发作交通事故致伤三人以上的;

4、发作交通事故有恶劣影响的;

5、发作交通事故车辆驾驭人有酒后驾车嫌疑的;

6、发作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置疑或指控另一方当事人喝酒的;

7、发作交通事故车辆驾驭人私行离开现场并在24小时内回来或被捕获的;交警值勤发现车辆驾驭人有喝酒后驾车嫌疑或有醉酒后驾驭自行车、三轮车、电动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嫌疑;

8、对其进行酒精呼吸测验后,车辆驾驭人对测验成果有贰言,或测验成果超越醉酒临界值的。

一、三级伤残标准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3、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4、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5、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6、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

7、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

3、双眼盲目4级以上;

4、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5、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4枚以上;

6、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7、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8、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9、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二、不得申领驾驶证的情形不得申领驾驶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1、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症、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2、3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3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4、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5、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5年的。6、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10年的。7、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2年的。8、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3年的。9、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清形。申领驾驶证的人员应根据上述规定,依据本身的身体状况,选择条件所允许的准驾车型申请报名。此外,在决定学习驾驶汽车时,为了在顺利完成驾驶学习后能够安全地驾驶汽车,一定要对自己的身体状况进行自我评估。除国家规定必须达到的身体条件外,还应充足考虑自己是否还有在体检中不能发现的间歇性发作的疾病、心血管病、过敏体质及对速度不适应症等,以免在学车时因身体不适应而半途而废,或因病而无法驾驶车辆,或在驾驶车辆时因突然发病而造成交通事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饮酒或者使用毒品的当事人如拒绝提取血液,并有反抗行为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强制提取,提取完毕后必须立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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