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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假释罪犯考察的结果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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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机关予以监督。对被假释的罪犯的考察,结果有以下两种:

1、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没有违反法律、行规和机关有关假释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则被认为原判刑罚己执行完毕,机关应当向本人宣布并通报原裁定假释的人民和原关押罪犯的刑罚执行机关,无需另外办理释放手续。

2、撤销假释。

这种情况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形:

一种为,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则由审理新罪的人民撤销假释,把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和后罪新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

特别关注:如果原来是上级人民判决、裁定宣告假释的,审判新罪的下级人民也可以撤销原判决、裁定宣告的假释。审判新罪的人民对原审判决、裁定宣告的假释撤销后,应当通知原宣告假释的人民和执行机关。

另一种为,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有违反法律、行规和机关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机关可以向人民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人民应当自收到撤销假释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人民应当裁定撤销假释的,由机关将罪犯送交收监。

人民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特别关注:人民认为人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人民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一、社区矫正人员又犯罪的怎么处罚

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根据两高两部制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和机关。

第二十六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批准、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决定: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司法行政机关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和决定机关的决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和机关。

第二十七条人民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机关予以协助。

监狱管理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监狱应当立即赴羁押地将罪犯收监执行。

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由罪犯居住地看守所将罪犯收监执行。

第八十五条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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