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挂靠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以及挂靠工程款纠纷处理方式,包括挂靠合同违反法律规定的无效性、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建筑法对违规挂靠的处罚措施,以及挂靠工程款纠纷中被挂靠者收到或未收到工程款的不同处理方式。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挂靠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挂靠合同如果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不具有法律效力,例如工程挂靠合同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挂靠工程款纠纷处理方式有哪些
挂靠工程款纠纷处理方式,如下所述:
现实生活中,经常会碰到由于发包方的原因而使挂靠者未能及时收取相应获得的工程款的情况。对此,挂靠者能否要求被挂靠者给付工程款,应该分情况而论。
(一)被挂靠者收到发包人的工程款
若能认定两者的关系为挂靠关系且被挂靠者收到发包人的工程款,则挂靠者可以要求被挂靠人给付工程款,但是所要求的数额必须在被挂靠者已收工程款的范围内。
(二)被挂靠者未收到发包人的工程款
若能认定两者的关系为挂靠关系且被挂靠者没有收到发包人的工程款,则挂靠者不能要求被挂靠者给付工程款。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挂靠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时,不具备法律效力。对于挂靠工程款纠纷的处理方式,若被挂靠者已收到发包人的工程款,挂靠者可以要求被挂靠者给付工程款;若被挂靠者未收到发包人的工程款,则挂靠者不能要求被挂靠者给付工程款。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处理纠纷,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规禁止或者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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