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工伤保险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用人单位应在员工伤亡事故发生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工伤保险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2.员工或其亲属也可在伤亡事故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工伤保险管理机构申请工伤认定;3.工伤员工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应提出鉴定申请并到指定的医务劳动鉴定专家小组进行伤残程度(等级)鉴定;4.工伤员工治疗期间因伤情需要使用医保目录外药品或大型检查治疗项目(含特殊医用材料)的,
法律分析
办理工伤保险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用人单位应在员工伤亡事故发生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工伤保险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以便进行工伤认定。
二员工或其亲属也可在伤亡事故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工伤保险管理机构申请工伤认定。工伤员工医疗终结后多少天内可进行伤残程度(等级)鉴定?
三员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将伤者立即送往就近的医疗机构抢救并到定点医院医治。因伤情需要转往市外医院医治的,必须事先向市社保局工伤保险处申请,经核准后才能办理转院手续。
四工伤员工的医疗期按相应的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中毒医疗终结鉴定标准》执行。工伤医疗期内,工伤员工可根据伤情的需要前往定点医院诊治;如医疗期已满仍需继续治疗的,应及时到市医务劳动鉴定办公室办理延期手续。
五工伤员工治疗期间因伤情需要使用医保目录外药品或大型检查治疗项目(含特殊医用材料)的,应事先向工伤保险管理机构申请,经核准后才能记帐偿付或报销相关费用。
六工伤员工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应提出鉴定申请并到指定的医务劳动鉴定专家小组进行伤残程度(等级)鉴定。
七员工因工伤(亡)的,用人单位或家属应当在医疗终结或伤残程序(等级)鉴定(或医院开具死亡证明)后三十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办理补偿事宜。逾期末办理的,工伤保险管理机构不予补偿,有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八因工伤残或死亡员工的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有关情形发生变更或者消失的,应当在三十日内通知工伤保险管理机构。
拓展延伸
工伤保险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导致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病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过程中,有些注意事项需要引起职工和用人单位的重视。
首先,工伤保险的时间很重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其次,工伤保险的程序要求也十分明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在接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并积极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调查核实工作。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综上所述,工伤保险注意事项的时间和程序要求十分明确,职工和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否则,可能会影响到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结语
办理工伤保险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用人单位应在员工伤亡事故发生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工伤保险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以便进行工伤认定。
2. 员工或其亲属也可在伤亡事故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工伤保险管理机构申请工伤认定。
3. 工伤员工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应提出鉴定申请并到指定的医务劳动鉴定专家小组进行伤残程度(等级)鉴定。
4. 工伤员工治疗期间因伤情需要使用医保目录外药品或大型检查治疗项目(含特殊医用材料)的,应事先向工伤保险管理机构申请,经核准后才能记帐偿付或报销相关费用。
5. 工伤员工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应提出鉴定申请并到指定的医务劳动鉴定专家小组进行伤残程度(等级)鉴定。
6. 因工伤(亡)的,用人单位或家属应当在医疗终结或伤残程序(等级)鉴定(或医院开具死亡证明)后三十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办理补偿事宜。逾期末办理的,工伤保险管理机构不予补偿,有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7. 因工伤残或死亡员工的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有关情形发生变更或者消失的,应当在三十日内通知工伤保险管理机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和县级以上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Copyright © 2019- baoaiwan.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4号-3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