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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的概念及其在公司法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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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担保在公司经营中常见,但存在风险。《公司法》对关联关系定义抽象,难以判断。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关联企业包括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的拥有或控制关系,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以及利益上的相关联。关联企业可表现为出资、股东、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合同和混合关联。在办理公司申请公证时,可参考上述关联企业表现形式判断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法律分析

公司在经营中难免会出现资金短缺,需要向金融机构借贷,金融机构为了减轻风险,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形,比较而言,由于公司获得与自己有关联关系的公司的担保比较便利,在实践中关联担保大量出现。但关联担保的风险较大,我国一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实际控制公司的人利用关联交易“掏空’公司,将上市公司变为大股东“提款机”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虽然这种担保方式存在风险,向本公司法人股东或者与本公司有关联的企业提供担保,既是公司担保权能的体现,也是公司生存的一种方式,在国际实践中大多数国家对关联担保持宽松许可的态度。

《公司法》对关联关系作了规定,因该定义较为抽象,在实践中依据该定义尚不足以很清楚地判断公司之间是否为关联企业,根据2002年颁布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根据这一规定,只要有投资关系、联营关系或者同为一集团公司所控股的,都属于关联企业。本人认为,该定义界定较为清晰、实用,可以与《公司法》对关联关系的定义相结合来判断关联关系。在此基础上,我认为在实践中关联企业的具体表现形式可归纳为以下几种:

一、出资关联,例如A公司与作为A公司出资人之一的B公司之间的关联;

二、股东关联,表现为A公司与B公司之间不存在出资关联,但A公司的股东与B公司的股东之间存在着某种关联关系,例如相同股东关联和亲属股东关联。

三是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关联,表现为A公司和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或者两者之间具有上述近亲属关系。

四是合同关联,表现为A公司和B公司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双方具有联营或其他合作关系。

五是混合关联,指同时具有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关联因素。

本人认为,目前关联企业的形式大致有以上几种,在办理公司之间申请的公证时,我们不妨按照上述关联企业的表现形式来判断公司是否有关联关系。

结语

关联担保在公司经营中存在一定的风险,但在一些国家,对于关联担保持宽松许可的态度。根据相关法规,关联企业可以根据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的拥有或控制关系、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来判断。在实践中,关联企业的具体形式可以归纳为出资关联、股东关联、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关联、合同关联和混合关联等。因此,在办理公司申请公证时,可以根据这些关联企业的表现形式来判断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节 组 织 机 构 第四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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