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昌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法人资格证明
3、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来源的有效证明,并载明产权归属。
4、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二、许昌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令第5号)
第九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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