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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逮捕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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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批准逮捕的情形有:

1、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决定逮捕:

(1)已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被告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57条的规定,不逮捕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

(2)应当逮捕但因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而未予逮捕的被告人,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逮捕的,应当通知负责执行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机关。

2、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

(1)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2)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3)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4)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对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必须予以逮捕;已交纳保证金的,同时通知机关没收保证金。

3、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逮捕:

(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2)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3)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4)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

(5)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的;

(6)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

一、对于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批准逮捕: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二、批准逮捕后有以下三种结果:

1、在批捕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逮捕的,会立即释放;

2、人民在审查羁押必要性时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3、批捕后不符合前述两种情况的,将依法送至看守所羁押,等待审判。

综上所述,批准逮捕后的结果包括被捕者可能会被释放、可能会采取除了逮捕外的其他强制措施、逮捕后机关如果在两个月内结束侦查工作、经过审查后可能会作出起诉、不起诉的决定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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