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纠纷案件:
(2019)鲁1002民初6511号
曲某诉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担任原告曲某的委托代理人,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提起诉讼,被告因躲避债务拒绝到庭应诉答辩,依法缺席判决。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因被告未按期还款而产生的催收费、律师费、担保费、诉讼费等其他费用均由被告负担。经审理认为,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提出答辩意见和质证意见,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原告提交的借贷合同、微信转账凭证可以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依约交付了借款,现约定的借放期限已届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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