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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批准逮捕的三种情形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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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主要有三种:一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行为不构成犯罪,包括不可抗力、未满十四周岁、行为轻微等情况;二是缺乏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包括证据不足、嫌疑人供述无印证、证据矛盾等情况;三是虽有犯罪但没有逮捕必要,包括预备犯、初犯等情况。

法律分析

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种:

第一种情形主要是指没有犯罪事实或者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不逮捕,包括:

1、不可抗力行为造成损失;

2、行为人不满十四周岁;

3、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4、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

5、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第二种情形是指对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不逮捕,包括:

1、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不构成犯罪的;

2、仅有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而无其他证据印证的;

3、证明有无犯罪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且难以排除的等9种情形。

第三种情形是指虽然有犯罪但是没有逮捕必要的,包括:

1、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2、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等七种情形。

拓展延伸

不予批准逮捕的三种情形及其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不予批准逮捕的三种情形分别是:一是证据不足,即在初始侦查阶段,缺乏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罪行;二是不构成犯罪,即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构成犯罪的要件;三是适用缓刑、免于刑事处罚或者不起诉,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符合适用缓刑、免于刑事处罚或者不起诉的条件。这些情形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或检察机关会依法进行审查,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决定是否予以批准逮捕。

结语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主要有三种: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以及适用缓刑、免于刑事处罚或者不起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或检察机关会依法审查具体案件,并决定是否予以批准逮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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