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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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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柳州市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妥善处理食品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保健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第三条凡在柳州市辖区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管辖范围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依法组织对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查处,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按规定上报,同时要采取措施,做好应急处理工作。各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食品有可能存在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况,应尽早予以确认后按规定上报,并将查处落实情况及时上报。

第六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单位(企业)和接受事故疾患者的治疗机构及事故处理部门,应及时向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报告事故情况。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向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通报事故情况。

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接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

后,应当在3个小时内向柳州市和自治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报告,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接到跨辖区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在报告自治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的同时,及时通报与事故有关地区的食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条辖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按下列要求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涉及2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事故,24小时内向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各监管部门自行组织查处,在每周食品安全动态中报告,调查结束一周内将调查报告交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事故,应于3小时内报同级和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后者24小时内报自治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

食品安全事故涉及100人以上(含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的事故,学校、幼儿园等公共餐饮场所和重大活动期间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以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产生重大影响的其它食品安全事故,应于2小时内报同级和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6小时内直接报自治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

第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初次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病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尽可能报告的信息:事故的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初

次报告应在知悉事故后2小时内完成。

阶段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的判断等。在阶段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阶段报告应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变化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上报。

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发生和处理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总结报告应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

柳州市所属县(区)食安委和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在每月末负责汇总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情况和处理结果,并于当月最后5个工作日之前将《柳州市食品安全事故报表》(见附表)上报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汇总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情况和处理结果,并于当月最后2个工作日之前,上报自治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

第九条初次报告应首先采用电话、传真或其它快捷有效的方式,然后补报文本,其他阶段报告、结论报告、月报等须文本上报。

第十条对食品安全事故瞒报、漏报、谎报、缓报、不报或阻碍他人报告的有关责任人,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与年终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考核挂钩。

第十一条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食品安全事故统计和上报工作,及时向市和自治区食品监督管理部门

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情况。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柳州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柳州市食品安全事故报表报告单位(盖章):报告时间:

单位负责人:报告人: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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