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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与抵押权的区别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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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与抵押权的区别及留置权在优先受偿中的地位。留置权与抵押权都是担保物权,但设立条件、标的物范围、债权关系、权利实现和消灭原因等方面存在差异。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且被留置时,留置权人优先受偿。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约定的抵押权。在担保物权竞合时,一般规则是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法律分析

一、留置权与抵押权有什么区别

留置权和抵押权都是担保物权,都可以动产为标的物。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设立的条件不同。留置权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属于法定担保物权;而抵押权由当事人自由设定,依双方当事人合意而发生,属于约定担保物权。

(2)标的物的范围不同。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而抵押权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3)标的物与债权的关系不同。留置权的标的物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只有企业之间留置的才能除外;而抵押权无此。

(4)权利的实现不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留置权人不能当然地实现留置权,而应当先与债务人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债务人逾期未履行时,留置权人才可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直接拍卖、变卖留置财产。而抵押权只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便可以行使;但抵押权人应当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清偿债权,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5)消灭的原因有所不同。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而抵押权不因这两种原因而消灭。

二、留置权与抵押权谁优先受偿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据此,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这是由于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而抵押权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的结果,法定权利优先于约定的权利。

抵押权留置权有三处共同点:一、都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二、都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三、都可以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对该财产的优先受偿权。而通常来说,不同担保物权竞合时适用的一般规则是: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结语

综上所述,留置权和抵押权在设立条件、标的物范围、标的物与债权关系、权利的实现和消灭的原因等方面存在差异。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如果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并且该动产又被留置,留置权人优先受偿。这是因为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优先于约定的抵押权。在担保物权竞合时,一般规则是: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五十条 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四十七条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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