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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检查院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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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负责。审判由人民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寻衅滋事犯罪属于机关受理案件的范围,应由机关立案侦查。

如果机关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申请立案监督。人民认为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提出的,人民应当要求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认为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机关立案,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一、压案不查怎样追究责任

首先,要明确机关对的报案有没有立案侦查,如果没有立案,可以向检察机关反映,检察机关有权要求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如无正当理由,或检察机关认为机关不立案理由不充分,有权要求机关立案。如果机关已立案侦查,没有具体的办案人来负责这个案件,可以向机关的督查部门反映。

二、派出所证据不足会怎么处理

如果对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让机关出具一份不予立案通知书,带着通知书到机关法制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申请立案监督。人民认为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机关立案,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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