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法律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形式》
第三条 本形式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形式。
第四条 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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