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保捱科技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女方在小孩抚养费方面有哪些规定?

女方在小孩抚养费方面有哪些规定?

来源:保捱科技网


离婚后,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或判决,但子女在必要时可以提出合理要求。确定抚养费的考虑因素包括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根据当事人的收入情况,抚养费一般按收入的20%-30%计算,但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对于无固定收入或特殊情况的人,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法律分析

一、小孩抚养费女方给吗,有哪些规定

1、(1)离婚后,小孩的抚养权归男方的,女方要给抚养费。

(2)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3)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4)双方签订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离婚子女抚养费数额是多少

1、抚养费应由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组成。在具体实践中,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要从以下几方面给予考虑:

(1)子女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由于社会分工不同,当事人的工作情况也不同。从有无固定收入来看可以分成以下的类型:

(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目一般可按照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在这里,工资总额应包括工资、较固定的奖金等;(不能只凭工资单的数额确定总额。对于那些有虚报、瞒报,另一方可以申请调查,以此来确定数目。)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其比例同第一点相同;

(3)对于存在特殊情况的,如私营企业主,子女残疾的,应适当考虑增加或减少;应以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为准线。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应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情况下由判决。双方签订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抚养费的数额应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并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对于有固定收入的人,抚养费一般按收入的20%-30%计算,并不能超过月收入的50%。对于无固定收入的人,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来确定。对于特殊情况,如私营企业主或子女残疾等,应根据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2020修订):第二章家庭保护第二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章家庭暴力的处置第二十一条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自然人第二节监护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Copyright © 2019- baoaiwan.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4号-3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