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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共同财产是否属于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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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不一定是婚姻共同财产,根据遗嘱和法律规定,继承人有权接受、放弃、分割和管理遗产,同时有义务偿还债务。法定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和女婿对公、婆或岳父、岳母也有继承权。若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或被剥夺继承权,第二顺序继承人才能继承遗产。

法律分析

一、继承的遗产是不是婚姻共同财产

1、继承的遗产不一定是婚姻共同财产。

2、如果是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该遗产只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那么这继承得来的遗产不会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仍属于夫妻个人财产,一般不会予以分割。

3、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继承利与义务有哪些

1、继承人有接受继承和放弃继承的权利。继承人是否接受继承,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2、继承人有取得遗产的权利。没有放弃继承的继承人自继承开始便可以取得已死亡的被继承人的财产。

3、继承人有请求分割遗产的权利。遗产被几个继承人同时继承,如经其中某一继承人的请求,那么可以将遗产予以分割。当然,分割遗产不得侵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

4、继承人有管理遗产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哪些实际占有遗产的继承人,在遗产分割以前应认真管理遗产。

5、执行遗嘱的权利义务。

6、偿还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债务以他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另外,附义务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不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三、继承人的资格

1、我国的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同时,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3、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能继承。

4、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或被剥夺继承权的,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才能继承遗产。

结语

继承的遗产不一定是婚姻共同财产。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明确指定该遗产只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那么这继承得来的遗产不会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仍属于夫妻个人财产,一般不会予以分割。继承人享有接受继承、取得遗产、请求分割遗产、管理遗产、执行遗嘱等权利与义务。继承人的资格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确定,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若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或被剥夺继承权,则第二顺序继承人才能继承遗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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