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收到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书,对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一、申请复议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申请应当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机关提出。
二、申请复核
控告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
三、向投诉
控告人对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同级投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认为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提出的,人民应当要求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认为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机关立案,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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