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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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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在新的发展环境下,交通发展需要转换思路,变“满足需求与畅通”为“支持城市正常运行”。“支持城市正常运行”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城市交通系统要更有效率,要与城市空间组织协同;二是城市交通系统不能满足城市所有的需求,对交通需求的响应要有优先次序,优先者要给予鼓励,不同优先次序下交通子系统的交通空间分配满足度要有差异。

通过目标的调整,交通规划进入需求管理与设施建设并重阶段。在存量规划和以人为本的背景下保障城市的运行效率,通过多元化与选择权,保障社会公平。

具体有以下创新要求:

1、调整规划目标—从满足需求到保障正常运行。

2、协同城市空间与交通体系。

3、适应增量与存量不同发展阶段,从蓝图规划转向过程规划。

4、体现绿色交通优先。

5、按照功能确定设施指标。

6、贯彻“小街区密路网”和街区开放。

7、交通需求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条 各级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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