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一经撤销则成为无效合同,不被撤销则为有效合同。合同的有效要件包括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法定资格、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性和确定性;无效合同包括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违反法律规定等;效力待定合同因行为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欠缺而处于不确定状态;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可以根据法定事由请求变更或撤销,一经撤销则成为无效合同。
法律分析
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一经撤销则成为无效合同,不被撤销则为有效合同。
在看一份合同的效力,就要了解合同的构成要件。合同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要判断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否发生效力,就必须知道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适用条件。
一、合同的有效要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
二、无效合同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半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但是如果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三、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因行为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欠缺而使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有待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承受人进行追认,追认之后即成为有效合同,不予追认则为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分两种情形,一是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有待其法定代理人去追认;二是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有待被代理人去追认。无论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还是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都有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合同的行为人与合同的义务人相分离,合同的订立者不承担义务,而承担义务的是与订立者存在特定关系的另外一个人。
四、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因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可变更或撤销的法定事由,当事人一方或者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一经撤销则成为无效合同,不被撤销则为有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分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任何一方都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其法定事由包括(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二是受损害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的,其法定事由为一方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而使受害一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另外,变更和撤销合同属于不同的请求,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请求撤销的,法律则没有禁止予以变更。
结语
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其构成要件和法定事由。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撤销则成为无效合同。了解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适用条件是判断合同效力的关键。合同的订立要真实、合法,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应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以维护合同的有效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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