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温津贴标准调整为每月300元,支付时间为6月至9月。用人单位支付的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不得降低劳动者工资,且不能冲抵劳动保护用品费用。
法律分析
江苏省高温津贴标准从2018年6月1日起调整为每月300元,支付时间为6月、7月、8月、9月。用人单位支付的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按照规定税前扣除。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法条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高温津贴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二条我省高温津贴标准从2018年6月1日起调整为每月3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用人单位支付的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按照规定税前扣除。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药品等劳动保护用品费用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拓展延伸
江苏省高温津贴的执行细则
江苏省高温津贴的执行细则旨在确保在高温天气下工作的劳动者能够得到应有的保障和补偿。根据该细则,高温津贴的发放范围、标准和申领程序都得到了明确规定。根据该,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通过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来获得高温津贴,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核定和发放。同时,细则还规定了单位在高温天气下应采取的防暑降温措施,以确保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工作环境的安全。江苏省高温津贴的执行细则将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权益保障,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结语
江苏省高温津贴的执行细则确保了在高温天气下工作的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障和补偿。规定了高温津贴的标准、发放时间以及申领程序。同时,单位也有责任采取防暑降温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工作环境的安全。这一的执行将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和县级以上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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