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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房贷”放款难要掌握的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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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三种方法可以帮助购房人在银行贷款方面取得成功。第一种方法是在月初提交贷款申请,以争取足够的放贷额度。第二种方法是通过与专业的担保机构合作获取专业贷款方案,以缩短获得贷款的时间并优越利率。第三种方法是灵活利用商贷公积金,以巧省贷款利息。专家建议,由于银行不再实行“突击式”放款,而是采用按月配比额度的方式放贷,因此购房人应尽量在每个月的月初提交贷款申请。

法律分析

方法一:在月初提交贷款申请,争取足够的放贷额度。

专家建议:由于今年银行不再实行“突击式”放款,而是采用按月配比额度的方式放贷,所以购房人应尽量在每个月的月初提交贷款申请。一般来说,银行月初的额度会相对充裕一些。而且在放款方面银行也是按照提交申请的顺序进行,因此赶在月初申请可以适当缩短获得贷款的时间。

方法二:通过担保机构合作获取专业贷款方案

专家指导:除去把握好申请贷款的时间点以外,购房人也可以与专业的担保机构合作,,一方面,专业担保机构和多家银行都有稳定的合作关系,拥有丰富而稳定资源,比购房人自己单匹马向银行申请要优越很多。而且在放款速度与利率上具备一定的优势。另一方面,担保机构拥有一批专业的贷款人员,可针对不同借款人的情况,设计出更为合适的贷款方式,为急于用钱的借款人提供了平台,选择正规品牌贷款机构进行贷款,为购房人早日拿到贷款提供了保障。

方法三:灵活利用“利率”巧用商贷公积金

专家指导:由于商贷和公积金的利率不同,放款和办理的情况也不同,购房人可以多咨询几家银行,也可以巧用公积金利率低的贷款形式进行贷款,由于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是80万,因此贷款不足的部分也可以通过商贷+公积金组合贷的形式弥补,巧省贷款利息。

虽然今年开年以来银行的放款普遍呈现紧张的现象,然而在投放额度的总量上与去年大体相同。因此只要掌握了一定贷款的方法,也可以在贷款的道路上做到游刃有余。

拓展延伸

标题:['1. 掌握三个方法,银行房贷放款轻松']

随着社会的发展,房屋买卖和租赁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的重要一环。而房贷则是购买房屋的必要手段之一。然而,在房贷申请过程中,常常会出现银行不放款或者放款额度较低的情况,这给购房者带来了很大的困扰。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以下三个方法可以帮助您顺利办理房贷放款:

1. 了解房屋估值:在申请房贷前,您需要对房屋进行估值,以便银行确定贷款额度。您可以咨询房产中介或专业评估师,了解您的房屋价值。

2. 提高信用评分:良好的信用评分可以增加您申请房贷的竞争力。可以通过按时还款信用卡、保持良好的作息习惯、避免逾期等方式提高您的信用评分。

3. 增加首付款:在申请房贷时,您可以选择支付一部分首付款,以增加银行的贷款额度。这可以帮助您更轻松地达到银行的贷款标准。

总之,掌握这三个方法,可以帮助您顺利办理房贷放款。当然,每个银行对房贷申请的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您在申请前仔细阅读银行贷款和流程,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结语

方法一、二、三都能有效解决购房贷款问题,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在年初提交贷款申请可以缩短获得贷款的时间,与担保机构合作可以获得更为优惠的贷款方案,而灵活利用公积金利率巧用商贷公积金则可以省下不少贷款利息。希望大家都能顺利地完成贷款,早日买到心仪的房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 第二十一条 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2-08) 第一百一十九条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 第二十三条 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但是已经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并与担保权人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请求买受人偿还贷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不应当追加出卖人为当事人,但出卖人提供保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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