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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有高温补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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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有高温补贴,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需要采取措施防止暑热危害,其中包括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高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支付的高温津贴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高温补贴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单位发的高温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分析

南京是否有高温补贴?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需要采取一些措施来防止暑热危害。其中包括: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是,如果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有紧急情况,则除外。具体来说,如果当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如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另外,南京的高温补贴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二、高温补贴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单位发的高温费要交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从范围上包括单位财会、劳资、工会、后勤和其他部门发放的种类与任职受雇有关的一切所得。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拓展延伸

南京高温补贴标准及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解答

针对南京高温补贴标准及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依据我国《劳动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如下法律分析:

首先,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享受高温津贴。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因此,南京高温补贴标准应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其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的劳动者,因高温天气影响工作,可以享受临时性高温天气津贴,但此津贴不纳入劳动者工资、薪金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南京高温补贴标准及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应依据国家规定和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享受高温津贴,但此津贴不纳入劳动者工资、薪金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六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 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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