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报请上级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 人民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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