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属于非性竞争招标,这是一种充分体现招标信息公开性、招标程序规范性、投标竞争公平性,大大降低串标、抬标和其他不正当交易的可能性,最符合招标投标优胜劣汰和“三公”原则的招标方式,常用的采购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一条 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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