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罚款可折抵罚金,但罚金与没收财产有区别。罚金适用于轻罪,可分期缴纳或减免;没收财产适用于重罪,一次性剥夺全部财产。并罚时,罚金和没收财产可合并执行。然而,通常情况下,只执行没收财产,因为已剥夺了犯罪分子的全部财产,罚金已失去实际意义。
法律分析
一、行政处罚罚款可折抵罚金吗
1、行政机关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缴纳后,如果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罚款可以折抵相应的罚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二、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区别是什么
在法律上,没收财产与罚金虽然都属于财产刑,但二者的性质不同:
1、在适用对象上,罚金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贪利性犯罪,但没收财产适用于危害罪及情节较重的其他刑事犯罪。
2、在内容上,罚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数额的金钱,这些金钱不一定是犯罪分子现实所有的,而没收财产则是剥夺犯罪分子个人现实所有的财产的一部或全部,既可以没收金钱也可以没收其他财物。
3、在执行上,罚金可以分期缴纳,如果缴纳确有困难,可以适当减免,而没收财产只能一次性没收,不存在分期执行或减免的问题。
不过没收财产与罚金都属于附加刑,附加刑是可以并罚的,不过关于这两种刑罚,有如下规定:
1、附加刑之间存在并罚问题,对于不同种的附加刑原则上就会并科。例如,数罪分别被判处罚金、没收部分财产时,可以合并执行。
2、数罪分别被判处罚金与没收全部财产时,虽然也可以合并执行(先没收全部财产,再由犯罪人通过劳动所得缴纳罚金),但在通常情况下,只执行没收全部财产。
因为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和罚金都是对犯罪分子财产的剥夺,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经是将犯罪分子个人现实存在的所有财产全部剥夺了,再判处罚金已没有实际意义,也就无执行罚金的必要。
结语
综上所述,行政处罚罚款可折抵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如果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而罚金和没收财产在性质、适用对象、内容和执行上有所不同。罚金适用于轻罪,可以分期缴纳和适当减免,而没收财产适用于重罪,只能一次性没收。虽然附加刑可以并罚,但通常情况下,只执行没收全部财产,因为已经剥夺了犯罪分子的所有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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