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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转业安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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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8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深圳转业干部安置验收条件如下: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愿意履行报到义务,为特区建设服务。

2、身体健康。

3、公务员必须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

4、向社会、监察、法律、部门、边防、海关举报的岗位,其身体状况和奖惩情况,应当同时符合录用的有关要求。

5、转业干部(医学、技术、护理等)定额表上标明“医疗卫生专业人员”的职务。

深圳计划安置转业干部安置条件,深圳市接收安置军转干部条件有以下规定: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接收安置:

1、入伍时户口在深圳市(不含院校分配入伍)的;

2、驻深,双军人一方转业到深圳工作,留队一方符合随军条件的;

3、转业干部的配偶常住户口在深圳市连续两年以上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照顾安置:

1、配偶在深圳工作,并已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属大专院校毕业分配到深圳市工作的;

2、在表现突出,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及在边远、高原、沙漠、海岛等特别艰苦地区工作15年以上,其家庭生活基础在深圳市的;

3、配偶在深圳市户口不满2年,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4、父母或配偶的父母在深圳市工作或居住,常住户口在深圳市(不含随军、随迁或在特区购买商品房入户),身边无子女,需要照顾的。

【提醒】《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对转业干部安置去向,有严格的规定,比如,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户口所在地安置,又比如配偶随军到深圳落户连续满2年的等等。

综上所述: 暂行办法规定的常住户口,通常所讲的,世居地户口,以及工作调动、父母离退休异地安置、随军等正常迁移所取得的户口。作为国家规定都能执行的。购房入户是有的省、市当地规定的落户,转业干部能否安置,要看当地实际,有的省、市已作了相应规定。

【法律依据】:

《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第三章 安置地点:

第十六条

转业的干部,一般在原籍地或者被征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他们还可以在参军前或结婚时重新安置配偶的永久住所。

第十七条

干部配偶转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安置在配偶常住地:

(一)配偶在北京取得永久居留权4年以上的;

(二)配偶在上海取得永久居留权3年以上的;

(三)配偶在天津、重庆、省(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取得两年以上永久居留权的;

(四)配偶取得在其他城市的永久居留权。

第十

干部除父母外无子女或者配偶是独生子女的,可以在父母或者配偶父母经常居住的地方安置;未婚转业军官可以在父母经常居住的地方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在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干部,可以在父母来源地、参军地或者父母退休地安置。

第十九条

干部符合下列转业条件之一的,可以在配偶永久居留地或者父母、配偶父母、子女永久居留地安置:

(一)自主选择工作的;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飞行中或者船舶上工作满十年的;

(三)平时在战时及以上取得三等功的;

(四)因战争、业务或者其他原因致残的。

第二十条

夫妻双方都是干部,同时转业的,可以在一方原籍地、征兵地或者配偶符合入伍条件的地方安置;一方转业,另一方符合入伍条件的可以在对方所在地安置。

第二十一条

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工程、新建、扩建单位和其他工作需要转任文职的干部,可以跨省(自治区)、省(自治区)调任。直辖市)由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事干部外迁主管部门批准。

符合安置区吸引人才专项要求的干部,可以在安置区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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