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卖方)
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按照以下两部分条款签订本合同:
合同号______________
第一部分
1、商品品名:松露巧克力
2、数量:_______________箱
3、规格:________盒/箱_______块/盒_______克/块
4、价格:__________美元/箱总价____________美元
5、装运期限:收到信用证20日内
6、装船口岸:
___________________
7、目的口岸:
_________________
8、包装及标准:
货物应具有防潮、防碎、防融化并适合于远洋运输的包装,由于货物包装不良而造成的货物残损、灭失应由卖方负责。
卖方应在每个包装箱上用不褪色的颜色标明尺码、包装箱号
9、付款条件:
买方应于货物装船前十天,按本合同第二部分第三条①款双方商定的装船数量及期限,通过双方同意的银行开出以玛氏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的,可分割的美元信用证。
该信用证凭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以及本合同第一部分第九条所规定的各项单据,自提单日起三十天(包括提单日在内),由开证行将货款电汇卖方指定银行。
信用证金额应按双方商定的交货数量增开5%,信用证上须证明租船提单可以接受。
10、单据:
①卖方在货物启运后,应向议付银行提供下列单据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
四份;
清洁装船提单正本二份;
由食品药物管理局(简称为“”)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重量鉴定证书及产地证明书各一份。
精选资料
②卖方须将上述单据中的清洁装船提单副本二份,随船带交目的港买方指定的收货人。
其余单据副本二份航寄买方。
11、附注:
①本合同第一部分各条款尚未规定的事项,应按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第二部分的各条款以及由双方随时协商后决定的条款履行。
②本合同的执行由中国银行开立信用证。
③本合同项下的数量双方应努力执行,但如买方或卖方在接货或供货方面有困难时,双方对本合同的履行均可不承担责任。
④本合同第一部分以中_______两国文字书就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为证。
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卖方:________________买方: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___电报挂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号_______________
第二部分
1、总则:
本部分条款与第一部分条款在本合同中是不可分割的两部分。
2、交货条件:
①货物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以装运港越过船舷为分界线,货物越过船舷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卖方交货责任即告终止。
②买方所派邮轮在装运港,应遵守当地行政当局所规定的有关邮轮作业安全规则。
③买方所派邮轮载重吨不得超过六万吨,满载最大吃水不得超过12.5米。
邮轮长度不得大于230米。
如买方所派邮轮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必须事先征得卖方同意,否则由此所造成的港口当局拒绝邮轮靠栈桥,或发生空舱及与此有关的损失均由买方负担。
④由于卖方的原因,如在装运港需要移泊时,其费用由卖方负担。
但由于买方的原因,如需要移泊时,其费用由买方负担,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为了确保邮轮的安全,装船移泊费用由买方自理。
⑤每批装船数量允许增减5%,由买方选择。
3、装船通知:
①买方应在装船月15天前电告卖方派船计划,包括船名,预抵装运港日期,装运数量。
卖方接到买方派船计划后,应在五天内电复买方接受或可以接受的预抵装运港日期和装运数量。
买卖双方对邮轮预抵装运港日期或装运数量的意见不一致时,双方协商安排一个都可以接受的日期,装运数量,或者安排另外一些船只来接货。
双方商妥的船只预抵装运港的日期叫做“确认日期”。
②买方应按双方商妥的“确认日期”派邮轮抵达装运港。
卖方应及时装货。
如买卖双方因特殊原因要求更改“确认日期”或装运数量时,对方根据泊位和供货或接货的可能以及船只安排的可能,应在两天内电复可以接受或不可接受。
如邮轮在“确认日期”以前或以后抵达装运港,卖方应做出最大努力尽快装货。
③买方在本条①款通知派船计划时,已列明预抵装运港日期及装运数量,但注明船名待定时,买方应最迟在确认日期十天前将船名电告卖方。
④双方商妥“确认日期”的船只,允许买方按同一“确认日期”,同一装运数量和装运港口可以接受的船型另派邮轮代替。
但买方最迟应在“确认日期”前五天将代替邮轮的船名等有关情况通知卖方。
⑤买方在船只抵达装运港前五天电告卖方(包括装运港卖方分公司)及装运港______国外轮代理公司预报船名,船籍,预抵装运港日期,装运数量,买方应指示船长在邮轮抵达装运港前48小时和24小时及6小时向卖方(包括装运港卖方分公司)及装运港_____国外轮代理公司报告预抵装运港的时间。
⑥装船完毕后,卖方应在24小时内以电报通知买方:合同号,品名,船名,收货人,装运数量,单价,总值,提单日,离泊时间。
4、装货定额:
①船只抵达装运港后,具备装货条件时,船长通过装运港外轮代理公司应在办公时间内以书面或电话向装运港卖方或外轮代理公司提出备装通知书并同时确认。
装船作业开始时间按以下规定计算。
按“确认日期”抵装运港的船只,以确认备装通知书六小时后开始起算。
但如在确认备装通知书后不到六小时装货时,以开装时间起算。
在“确认日期”前一天办公完毕时间前抵装运港的船只,在办完入港手续后,如有条件提前装货者,以开装时间起算,没有条件装货者,则以确认日上午八时起算。
在“确认日期”前一天从办公完毕时间至24:00时抵装运港的船只,在办完入港手续后,如有条件提前装货者,以开装时间起算,如没有条件者,则以确认日下午二时起算。
在“确认日期”以后抵装运港的船只,以开装时间起算。
②自起算装船作业时间开始,卖方应在36小时内将整船货物装完,除大风雷雨天气及港务当局另有规定外,应日夜连续装货。
③由于下列情况耗费的时间,均不计算在装货作业时间以内:
(一)由于大风,雷雨等恶劣天气而不能进行作业的时间。
(二)港务当局由于安全原因不准靠栈桥而在港内停留的时间及港务当局禁止装船的时间。
(三)排放压舱污水至验舱完毕的时间。
④因码头装货设备故障而发生的滞期费按本部分第五条第①项所规定的运费率的50%计算。
5、滞期费:
①卖方若未能按本部分第四条②款所规定的装货定额时间装货完毕,则卖方应向买方交付滞期费,滞期费应以双方确认的装船数量作为它的船型,每日滞期费应以所规定的基数(以提单日期为准)乘相应的运费率计算。
②邮轮在装运港口的动态,以装运港外轮代理公司编制的并经船长签字确认的装货时间事实记录为准,卖方应在装货后三十天内向买方提供装货时间事实记录一份。
③买方向卖方提出的滞期费,经卖方审核属实后,应以美元现汇支付。
④如果买方向卖方提出滞期索赔,须在船抵目的港后60天内提出。
6、商品检验:
①重量的鉴定由食品药物管理局出具的重量鉴定证书为准。
提单数量应根据重量鉴定证书填写。
重量鉴定证书及提单所列数量作为买卖双方交货数量的依据。
②品质的检验:发货前,生产厂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成分、添加物种类和数量/重量作精密全面的检验,出具检验证明书,并说明检验的技术数据和结论。
货到目的港后,买方将申请食品药物管理局对货物的规格和数量/重量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残损或规格、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除保险公司或轮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得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10日内凭商检局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或拒收该货。
在保证期内,如货物由于生产上的缺陷而发生损坏或品质和性能与合同规定不符时,买方将委托食品药物管理局进行检验。
7、保险:
海运保险由买家按金额的110%投保。
8、人力不可抗拒:
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不能按时交货时,卖方可以延期交货或部分延期交货或取消合同,但卖方应向买方提交由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开具的发生事故情由的证明文件。
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不能按时接货时,买方可以延期接货或部分延期交货或取消合同,但买方应向卖方提交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签发的证明文件。
9、罚款:
如买方除本部分第规定以外未按合同规定执行,以致本合同全部或一部分不能按期执行,而使卖方遭受损失时,买方应承付罚金,罚金分别为合同总值或未能执行部分总值的1%。
如卖方除本部分第规定以外未能全部或一部分履约交货而使买方遭受损失时,卖方应承付罚金,罚金分别为合同总值或未能履行部分总值的1%。
10、仲裁:
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签订合同的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如经协商后尚不能解决,应提交仲裁,不向申诉。
仲裁在被告所在国进行。
在中国,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
在,由仲裁协会根据该协会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签订合同双方都应执行。
11、本合同第二部分以中美两国文字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卖方签字:______________买方签字:_____________
合同日期:____________合同日期: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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